不定项题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信公司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公司在收到货物与发票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风公司支付了货款。2012年5月30日,风公司与信公司因第二批货物产生纠纷提起诉讼,风公司主张其向信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提供的证据如下:(1)编号为NO.1991

题目
不定项题
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信公司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公司在收到货物与发票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风公司支付了货款。2012年5月30日,风公司与信公司因第二批货物产生纠纷提起诉讼,风公司主张其向信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提供的证据如下:(1)编号为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记账联)1张,证明其已经发货和第二批货物价税的合计金额;(2)风公司自制的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1份。经法院审查,信公司所持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在税务局进行了纳税抵扣认证。信公司则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2012年11月15日,信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部销售给消费者刘某的一辆“风”系列电动童车因质量问题导致刘某5岁的儿子小刘在丁地骑车时摔伤,刘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就小刘所受损害的诉讼问题向某法律热线提出咨询,热线工作人员的下列回复正确的有(    )。
A

刘某可以小刘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刘某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刘某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刘某可以小刘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

刘某可以小刘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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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更多“不定项题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信公司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公司在收到货物与发票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风公司支付了货款。2012年5月30日,风公司与信公司因第二批货物产生纠纷提起诉讼,风公司主张其向信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提供的证据如下:(1)编号为NO.1991”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VC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VC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A.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B.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丙公司付款

    D.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无权向乙追偿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问题。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本人应履行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但因代理人的行为而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 第2题:

    2015年5月和10月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食品。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分别发运了第一批货物的全部及第二批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条件为汇付。甲公司表示同意,而乙公司在收货后却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甲公司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未发运第二批项下的其他货物。乙公司于是起诉甲公司违约,并提出索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第二批未交付货物的货款
    B.乙公司未支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C.甲公司经通知乙公司后方可停止发货
    D.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必须支付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义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A正确,对于第二份合同,由于甲公司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此部分货款。B正确,乙公司不应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这是一种违约行为。C正确,甲公司履行了部分交货义务后认为乙方不付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所以,此种未经通知即停止发运是错误的。D错,乙公司也有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救济权利,但也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 第3题:

    2011年5月和10月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食品。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分别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的全部及第二批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货物发运后, 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条件为汇付。甲公司表示同意,而乙公司在收货后却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甲公司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未发运第二批项下的其他货物。乙公司于是起诉甲公司违约,并提出索赔。依《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第二批未交付货物的货款

    B.乙公司未支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C.甲公司经通知乙公司后方可停止发货

    D.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必须支付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买方义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 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和收取货物”。A对,对于第二份合同,由于甲公司未 交付部分的货物,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此部分货款。 B对,乙公司不应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这是一种违约 行为。C对,甲公司履行了部分交货义务后认为乙方不付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所以,此种未经通知即停止发运是错误的。D错,乙公司也有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救济权利,但也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花生油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4月7日发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的10日内付款。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拒绝支付货款。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正确答案:错误

  • 第5题: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按照题干的假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6题: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如果甲公司并未与乙公司签订书面的管辖协议,而是口头约定由C地法院管辖,此后甲公司反悔,而选择了向合同履行地D地法院起诉,此时D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D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

  • 第7题:

    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DV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DV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 A、乙购买DV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 B、乙购买DVD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丙公司付款
    • D、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 E、表见代理一定具有代理权

    正确答案:A,B,C,D

  • 第8题:

    不定项题
    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信公司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公司在收到货物与发票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风公司支付了货款。2012年5月30日,风公司与信公司因第二批货物产生纠纷提起诉讼,风公司主张其向信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提供的证据如下:(1)编号为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记账联)1张,证明其已经发货和第二批货物价税的合计金额;(2)风公司自制的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1份。经法院审查,信公司所持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在税务局进行了纳税抵扣认证。信公司则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2012年11月15日,信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部销售给消费者刘某的一辆“风”系列电动童车因质量问题导致刘某5岁的儿子小刘在丁地骑车时摔伤,刘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风公司提供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证明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

    B

    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能直接证明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但信公司报税抵扣的行为可以作为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的证明

    C

    风公司自制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可以直接证明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

    D

    风公司自制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无法证明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

    E

    信公司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的行为,属于反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11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

    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能行为构成违约

    C

    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

    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正确答案: C
    解析: 付款交单是托收的一种,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A项错误,因为后来甲乙双方同意将付款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题中乙公司行为已经表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故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另外,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乙公司,且当乙公司提供付款的充分保证后,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B、D两项错误。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地的泰星公司与乙地的金鑫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履行期限届满后,金鑫公司在丁地交付了部分货物,而后在戊地交付了其余货物。由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泰星公司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泰星公司除可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向(  )提起诉讼。[2010年真题]
    A

    甲地人民法院

    B

    丙地人民法院

    C

    丁地人民法院

    D

    戊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为乙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

    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

    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

    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9条第1款规定,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本题中,乙公司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同意,则合同已变更。乙公司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同意,则合同未发生再次变更。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B项,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本题中,对第二份合同,乙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
    CD两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本题中,甲公司应将中止履行的情况告知乙公司。如果乙公司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甲公司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 第13题:

    甲公司委托业务员李某到北京采购电视机,李某到北京后发现乙公司的电风扇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风扇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关于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某购买电风扇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B.李某购买电风扇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D.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无权向李某追偿


    参考答案:D
    解析: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人应履行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但因代理人的行为而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 第14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答案:C
    解析: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所以乙公司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为实质性的变更合同,甲公司同意了该变更。这样A选项错误。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得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所以B、D项错误。C项正确。

  • 第15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农产品的合同,总价款120万美元。货物分三批交付,付款方式为买方预付款10%,每批货款在买方提货后一周内电汇给卖方。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也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但是,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资金临时周转困难,没有按时付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在此期间,卖方从美国的其他合作伙伴那里了解到买方的财产已被查封,随时都有破产的可能。于是,甲公司中止第二批交货,并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A.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

    B.甲公司无须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可以直 接宣布解除该批货物合同

    C.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 请求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D.如果乙公司最终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可以宣布解除整个合同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违约救济。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1条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46-50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公约第71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违约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ACD正确。

  • 第16题:

    甲为腾飞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2013年12月31日,甲离开腾飞公司,腾飞公司当日即通知供货商翔风公司,甲已经离职的事实。2014年2月15日,甲持盖有腾飞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与翔风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翔风公司不享有撤销权
    • B、翔风公司可以基于表见代理,主张该合同有效
    • C、在腾飞公司追认前,翔风公司可以催告腾飞公司在1个月内进行追认
    • D、腾飞公司一旦拒绝追认,则该合同归于无效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11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能行为构成违约
    •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农产品的合同,总价款120万美元。货物分三批交付,付款方式为买方预付款10%,每批货款在买方提货后一周内电汇给卖方。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也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但是,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资金临时周转困难,没有按时付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在此期间,卖方从美国的其他合作伙伴那里了解到买方的财产已被查封,随时都有破产的可能。于是,甲公司中止第二批交货,并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A、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
    • B、甲公司无须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可以直接宣布解除该批货物合同
    • C、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请求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 D、如果乙公司最终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可以宣布解除整个合同

    正确答案:A,C,D

  • 第19题:

    2014年5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吨大米,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货运至甲公司指定的仓库,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为担保甲公司按期付款,甲公司以小汽车一辆做抵押,签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小汽车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乙与丙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6月10日,乙公司准备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而且货款支付已有担保,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6月25日,乙公司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收到货物,无需支付。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丙公司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多长时间?


    正确答案:丙公司是连带保证。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本案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责任承担到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这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第20题:

    不定项题
    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信公司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公司在收到货物与发票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风公司支付了货款。2012年5月30日,风公司与信公司因第二批货物产生纠纷提起诉讼,风公司主张其向信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提供的证据如下:(1)编号为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记账联)1张,证明其已经发货和第二批货物价税的合计金额;(2)风公司自制的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1份。经法院审查,信公司所持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在税务局进行了纳税抵扣认证。信公司则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2012年11月15日,信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部销售给消费者刘某的一辆“风”系列电动童车因质量问题导致刘某5岁的儿子小刘在丁地骑车时摔伤,刘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公司提供的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记账联)属于(    )。
    A

    派生证据

    B

    直接证据

    C

    间接证据

    D

    本证

    E

    反证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正确答案: 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信公司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公司在收到货物与发票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风公司支付了货款。2012年5月30日,风公司与信公司因第二批货物产生纠纷提起诉讼,风公司主张其向信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提供的证据如下:(1)编号为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记账联)1张,证明其已经发货和第二批货物价税的合计金额;(2)风公司自制的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1份。经法院审查,信公司所持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在税务局进行了纳税抵扣认证。信公司则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2012年11月15日,信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部销售给消费者刘某的一辆“风”系列电动童车因质量问题导致刘某5岁的儿子小刘在丁地骑车时摔伤,刘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有关管辖法院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有(    )。
    A

    风公司应当向乙地法院提起诉讼

    B

    风公司可以向丙地法院提起诉讼

    C

    刘某应当向乙地法院提起诉讼

    D

    刘某应当向丁地法院提起诉讼

    E

    刘某可以向丁地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