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某市规划局于5月10日印发了《关于拆除黄埔道沿街违章建筑的通告》的文件,通知黄埔道街旁5米内的50家住户于9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姜某是住户之一,对市规划局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因规划局的文件是行政行为,姜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 因规划局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 因规划局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对姜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 因规划局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题目
单选题
某市规划局于5月10日印发了《关于拆除黄埔道沿街违章建筑的通告》的文件,通知黄埔道街旁5米内的50家住户于9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姜某是住户之一,对市规划局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规划局的文件是行政行为,姜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

因规划局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

因规划局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对姜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

因规划局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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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划拨冻结存款

    B、任命驻外使节

    C、国防

    D、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参考答案:BCD
    答案说明: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选项中划拨冻结存款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他不属于。

  • 第2题: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复议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B.行政复议可对作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效力低于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审查

    C.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完全衔接

    D.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小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B

  • 第3题:

    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C.当事人因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查阅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D.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B、C、D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4题:

    吴某于2013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东墙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水槽。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西墙作天沟,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区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区规划局的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
    B: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性质
    C: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性质
    D:区规划局的两次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看做是无效的

    答案:C
    解析:
    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区规划局并无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错误。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即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本题中,5月20日,区规划局的批示显然尚不具有确定力,因为直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既然区规划局的批示不具有确定力,后区规划局的通知显然不违反确定力,故B项错误。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在本题,区规划局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显然是随意更改自己的决定,故C项正确。在本题,区规划局的批示并不具有明显违法情形,显然谈不上无效,故其第一次的行政行为并非无效,D项错误。

  • 第5题:

    某市建设委员会于1月10日印发了《关于为治理城市仪容拆迁滨江道沿街建筑的通告》的文件,责令凡滨江道街旁5米内50家住户于10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陈某系此类建筑所有人之一,他对市建委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因建委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因建委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因建委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陈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因建委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A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正如选项A所言,市建委发布文件的行为虽然以“文件”为载体,但它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问题。

  • 第6题:

    某市规划局根据甲企业申请颁发给关于建设厂房的规划许可证,附近居民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市规划局怠于提供规划许可的规范性依据和证据,但甲企业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市规划局申办规划许可的全部材料。法院对甲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市规划局颁发给甲企业的规划许可合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诉讼中,甲企业应当停止建设厂房
    B.甲企业提供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C.因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规划该施工许可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
    行政行为被起诉,不影响其拘束力,故甲企业认可继续建设其厂房,故A项错。甲企业为本案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甲企业为第三人,其提供的证据表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故D项应选。

  • 第7题:

    2018年1月21日,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市规划局)向王某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临时建筑,建筑层次一层,结构类型砖混。2018年3月31日,甲市规划局又以王某以欺骗手段骗取许可证为由撤销该许可,并于4月1日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王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王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后根据法律规定,甲市规划局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拆除,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3>、根据《行政诉讼法》,若王某对甲市规划局的撤销许可及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 )。

    A.法院不应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
    B.法院应予受理,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C.王某应在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D.现场笔录属于书证
    E.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答案:B,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期限、证据。甲市规划局的撤销许可及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对王某的实际权益产生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选项A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不同于书证。所以选项D错误。

  • 第8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 不属于。

  • 第9题:

    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0题:

    某市规划局于5月10日印发了《关于拆除黄埔道沿街违章建筑的通告》的文件,通知黄埔道街旁5米内的50家住户于9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姜某是住户之一,对市规划局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规划局的文件是行政行为,姜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B、因规划局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C、因规划局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对姜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D、因规划局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张某将赵某殴打致微伤,赵某要求县公安局对张某进行处罚,县公安局迟迟不予答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县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对赵某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可诉

    B

    县公安局未对赵某作任何行为,因此赵某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C

    赵某对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这属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情形

    D

    这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由它引起的争议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市规划局于5月10日印发了《关于拆除黄埔道沿街违章建筑的通告》的文件,通知黄埔道街旁5米内的50家住户于9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姜某是住户之一,对市规划局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规划局的文件是行政行为,姜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

    因规划局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

    因规划局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对姜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

    因规划局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拆除黄埔道沿街违章建筑的通告》这一通知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该题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3题:

    某乡政府准备修建一条环村路,计划将有妨碍的房屋一律强制拆除。王某的住宅也在被拆除的房屋之列。王某对乡政府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此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具有直接执行力,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B.此行政行为非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不具有直接执行力,为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

    C.此行政行为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

    D.王某必须等到乡政府拆除了其房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某市建设委员会于1月10日印发了《关于为治理城市仪容拆迁滨江道沿街建筑的通告》的文件,责令凡滨江道街旁5米内50家住户于10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陈某系此类建筑所有人之一,他对市建委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因建委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因建委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因建委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陈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因建委的文件是内部文件,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同

    答案:A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正如选项A所言,市建委发布文件的行为虽然以“文件”为载体,但它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可参见《行诉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问题。

  • 第15题:

    根据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相对人对下列事项不服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甲机关依法对A市实施戒严
    B.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与飞达公司劳动纠纷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
    C.丙市规划局依法强制拆除了王某的房屋
    D.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了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刘某

    答案:C
    解析:
    选项C:根据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16题:

    共用题干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B:只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C:只有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诉讼法》之外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答案:D
    解析:
    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


    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

  • 第17题:

    某县规划局以某企业未获规划许可即兴建厂房为由作出责令其15日内予以拆除的决定。该企业逾期不拆。县规划局发布公告催促该企业自拆。该企业仍不拆。某县政府根据某县规划局申请,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县城管局予以强拆。县城管局派人予以强拆。该企业对下列哪些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
    B:县规划局发布的公告
    C:县政府的强制拆除决定
    D:县城管局派人实施的强拆

    答案:A,C,D
    解析:
    A项是行政处罚决定,可诉;B项是催告书,未确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果,故不可诉。《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C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2款第4项规定,可诉。《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等问题。故D项可诉。

  • 第18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相对人对下列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甲机关依法对A市实施戒严
    B.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与飞达公司劳动纠纷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
    C.丙市规划局依法强制拆除了王某的房屋
    D.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了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刘某

    答案:C
    解析:
    选项C: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19题:

    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C.当事人因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查阅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D.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答案:A
    解析:
    (1)选项A: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选项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选项C: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选项D: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点】 其他章节

  • 第20题:

    徐某认为市规划局在其住宅外10米处规划许可某政府建造一幢15层高的办公楼,影响了他住宅的通风、采光,于是对市规划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规划许可证违法。请问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判决?()

    • A、撤销判决
    • B、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
    • C、变更判决
    • D、确认违法判决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市规划局向某公司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马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马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马某应当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B、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该许可证前应听取马某意见
    • C、因马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 D、因市规划局向某公司发放了规划许可证,因此该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A、具体行政行为
    • B、抽象行政行为
    • C、国家行为
    • D、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正确答案:A,C,D

  • 第23题:

    单选题
    某市建设委员会于1月10日印发了《关于为治理城市仪容拆迁滨江道沿街建筑的通告》的文件,责令凡滨江道街旁5米内50家住户于10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陈某系此类建筑所有人之一,他对市建委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因建委的文件是其体行政行为,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

    因建委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

    因建委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陈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

    因建委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正如选项A所言,市建委发布文件的行为虽然以"文件"为载体,但它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问题。

  • 第24题:

    单选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不服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

    甲机关依法对A市实施戒严

    B

    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与飞达公司劳动纠纷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

    C

    丙市规划局依法强制拆除了王某的房屋

    D

    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了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刘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