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人之债
选择之债
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
简单之债
第1题:
1 . 某企业l 2 月与A 公司签订了一份明年的供货合同,会计部门应依据该份合同核算当年 收益。 (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某型号钢材的合同,那么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 )。
A.交付该钢材的行为
B.该批钢材 (⊙o⊙)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乙公司收到钢材后向甲公司付款的行为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201 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 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 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 5月3 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6月1 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于是6月1 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
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
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
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 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
5.如果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按照三苗公司的要求将货物送到了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有哪些?
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
7.法院所做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因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
3.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
4.这是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可由丙县人民法院或者乙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就桑塔纳被撞来说,应由财产的所有人即刘某作原告,对于造成刘冰腿部受伤的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作原告,即刘冰为原告,由于其未成年可由父亲刘某作法定代理人。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快捷运输公司。
5.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
6.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7.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不合法。
8.对三苗公司的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对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
【法理分析】
1.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是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要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确定管辖恒定的原则,可以避免已经确定的管辖因无法预料的情形的发生而随时变动的风险,减少因管辖变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推动诉讼迅速、经济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苗公司与冷风公司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因此,被告冷风公司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后来冷风公司搬迁,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也不会影响B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2.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协议管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甲市A区人民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是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上述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3.本题考查的是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要确定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本案中运输始发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乙市D区,运输目的地是甲市A区,因此该两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本题第一问考查的是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现为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桑塔纳汽车被撞和刘冰腿部被撞受伤的损害赔偿的诉讼都属于侵权诉讼的性质,丙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乙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拥有管辖权。第二问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的车损和刘冰的人身损害的不同在于受侵害的主体不同,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两个诉讼的原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桑塔纳汽车的所有人,而后者是受害者本人刘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当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所以刘冰虽然只有9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影响他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就不影响他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运输公司。《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肇事司机运送货物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车祸导致纠纷,应当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5.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乙市B区。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民诉意见》第1 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合同原来约定的送货地为甲市A区,但当事人以实际行动改变了合同实际的履行地,即将货物送到了甲市E区,应当以实际履行地甲市E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题的答案为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
6.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过程中一种特殊情况的处理,需要牢记法条对此的规定。《民诉意见》第39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所以本案中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对该公司的诉讼地位并无影响,只是原法定代表人已无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诉讼,应该由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承受原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7.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调解的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而自愿原则是诉讼调解的灵魂,在诉讼调解的原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同时,该新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本案中法院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制作了调解书,违反了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应为非法。
8.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上诉的对象,具体来说,是调解书能否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调解书不在可上诉的范围内,因此本案中三苗公司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8题:
第9题: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10题:
民警范某在休假期间,与朋友驾警车外出到旅游景点游玩。途中与另一驾车人苗某发生冲突,范某对苗某说:“我是警察,执行公务,法律规定有优先通行权,你必须让道,我先通行。”苗某认为其开警车旅游不是执行公务,双方发生争执并动手撕扯,后被路人劝开。范某警车私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第11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出卖一台旧彩电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一幢闲置楼房
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
第12题:
该合同直接约束姚某和乙公司,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除外
该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和乙公司,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姚某和乙公司的除外
该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乙公司和姚某
该合同无效,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姚某均没有约束力
第13题:
某企业12月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明年的供货合同,会计部门应依据该份合同核算当年收益。( )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委托合同,由张某代为购买50台电视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乙公司买进50台电视机,总价款25万元,同时张某向乙公司支付4万元定金;由乙公司负责送货,货到张某指定仓库验收后5天内张某结清全部款项。乙公司将50台电视机错发成了60台。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雷暴天气,致使10台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验收货物时,当即对遭到损坏的10台电视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视机交付给甲公司。由于电视机市场低迷,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张某无法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交货后第10天,张某向乙公司披露了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
【问题】
1.乙公司在知道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张某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3.甲公司多收的10台电视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5.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1.(1)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
(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5万元,故其定金数额最多为5万元,其订立的4万元的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1)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但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的10台电视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1)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将电视机交付给张某时发生转移。
(2)一般来说,法律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不属于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张某和乙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
5.(1)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对该10台受损电视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乙公司尚未将电视机送到指定仓库,即尚未完成交付,所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仍由出卖方即乙公司承担。
第18题:
第19题:
三苗公司诉冷风公司违反合同案
201 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 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 5月3 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6月1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于是6月1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
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
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
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
5.假设快捷运输公司运送途中临时接到冷风公司变更运送目的地通知,将货物送至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是哪些?
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
7.法院所作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
1.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因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等与此空调买卖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3.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
4.这是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可由丙县人民法院或者乙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就桑塔纳被撞来说,应由财产的所有人即刘某作原告,对于造成刘冰腿部受伤的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作原告,即刘冰为原告,由于其未成年可由父亲刘某作法定代理人。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快捷运输公司。
5.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
6.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7.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不合法。
8.对三苗公司的上诉上级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对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
本题案情比较复杂,设问也比较多,欲正确解答本题应从以下三方面人手:首先,要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纠纷的性质。其次,熟练记忆特殊地域管辖、管辖恒定原则以及当事人等传统考点。最后,要掌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制度所作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要点:其一为适用协议管辖的案件种类由旧法的“合同纠纷”扩大至“财产权益纠纷”;其二为可约定的管辖法院由旧法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扩大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其三为删掉了涉外程序中的涉外协议管辖的特别规定,将国内与涉外的协议管辖进行了统一。管辖制度和当事人制度为案例分析题的常考考点,考生一定要加强掌握。
第20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某石化公司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石化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甲公司与乙公司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第21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供销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A公司与B公司合并,致使该供销合同关系终止。此种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第22题: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选择之债
种类物之债
连带之债
第23题:
选择之债
单一之债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