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14周岁的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13岁)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以下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B 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C 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D 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题目
单选题
14周岁的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13岁)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以下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B

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C

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D

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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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原告是指因自己或由其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权益争执,为维护合法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本案中,实际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人是乙,而非乙的父母,因此,乙为本案的原告,乙的父母只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则是指原告诉称其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而由法院依法通知应诉的人。本案中,实际侵权人是甲,而非甲的父母,因此,被告应该是甲,甲的父母只是甲的法定代理人。 【该题针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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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将其自己所有的一处房产出租给某乙,乙又将该房屋偷卖给不知情的某丙,丙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后丙与甲为该房产所有权发生纠纷,丙将乙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甲经人民法院同意参加诉讼。后丙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A.更换甲为原告,乙作为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甲作为另案原告,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C.甲作为另案原告,乙作为另案被告,丙作为第三人,诉讼另行进行

    D.甲作为另案原告,乙、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正确答案:D
    42.【答案】D 【考点】诉讼参加人【解析】 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后,原告撤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故D项正确。

  • 第2题:

    甲雇用乙为其火锅店服务员。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

    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
    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
    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
    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

    答案:B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选项正确。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小孩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

  • 第3题:

    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 和被上诉人的确定不正确的是:( )
    A.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甲不服一 审判决关于甲、乙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但对原审 被告丙没有意见,提起上诉,乙为被上诉人,丙按原审 诉讼地位列明
    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与原 审原告丙权利义务关系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乙的利 益,列丙为被上诉人,乙按原审地位列明
    C.甲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 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 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和其他共同原告都 是本案的被上诉人
    D.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 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 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因此只要 提起上诉的均须列为上诉人,上诉案件可以没有被上 诉人,故D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77条对必要共 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处理作出了 具体的规定,由此也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 第4题:

    8岁儿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如何确定被告?()

    • A、甲、甲父母为共同被告
    • B、甲父母为被告
    • C、甲为被告
    • D、甲父或甲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A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逾期未还,乙银行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本息合计3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乙银行的申请,在强制执行中扣押了甲公司存放在丙公司仓库中的钢材100吨。丁公司闻讯赶来,提出执行异议对钢材主张权利。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执行异议理由充分,遂裁定中止执行。乙银行对此裁定不服,欲提起诉讼。关于乙银行拟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甲、丙、丁公司
    • B、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甲公司,丙、丁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 C、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丁公司;如果甲公司认同丁公司异议,甲公司为共同被告;丙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 D、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丁公司;如果甲公司认同丁公司异议,甲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正确答案:A,B,D

  • 第6题:

    14周岁的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13岁)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以下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 B、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 C、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 D、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A

  • 第7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 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A

  • 第8题:

    单选题
    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错误的是:()
    A

    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甲不服一审判决关于甲、乙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但对原审被告丙没有意见,提起上诉,乙为被上诉人,丙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B

    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与原审原告丙权利义务关系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乙的利益,列丙为被上诉人,乙按原审地位列明

    C

    甲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和共同原告都是本案的上诉人

    D

    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查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因此,只要提起上诉的均须列为上诉人,上诉案件可以没有被上诉人,故D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77条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由此也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 第9题:

    单选题
    在操场玩耍的过程中,9岁甲某不慎将6岁乙某的胳膊弄伤,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应确定(  )。[2000年真题]
    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D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约束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是,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当事人就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取决于当事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年满18周岁),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时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诉讼。

  • 第10题:

    多选题
    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范围,亦未约定保证方式。后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乙作为原告起诉。关于如何列被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可只列丙为被告

    B

    可只列丁为被告

    C

    可列甲、丙为被告

    D

    可列丙、丁为被告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雇用乙为其火锅店帮工。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
    A

    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

    B

    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

    C

    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

    D

    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选项正确。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小孩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12题:

    单选题
    14周岁的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13岁)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以下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B

    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C

    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D

    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原告是指因自己或由其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权益争执,为维护合法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本案中,实际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人是乙,而非乙的父母,因此,乙为本案的原告,乙的父母只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则是指原告诉称其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而由法院依法通知应诉的人。本案中,实际侵权人是甲,而非甲的父母,因此,被告应该是甲,甲的父母只是甲的法定代理人。【该题针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3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洁白奶站”。后奶站与用户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被60户牛奶订户集体告上法庭,请问本案中谁是当事人()

    A.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

    B.“洁白奶站”为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C.甲、乙、丙三人与“洁白奶站”为共同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D.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洁白奶站”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A

  • 第14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甲仅对共同诉讼人丙赔偿数额过低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和对方当事人,所以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 第15题:

    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错误的是:( )

    A.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甲不服一审判决关于甲、乙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但对原审被告丙没有意见提起上诉。乙为被上诉人,丙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与原审原告丙权利义务关系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乙的利益。列丙为被上诉人,乙按原审地位列明
    C.甲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和共同原告都是本案的上诉人
    D.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

    答案:D
    解析:
    考查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1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因此,只要提起上诉的均须列为上诉人,上诉案件可以没有被上诉人,故D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19条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由此也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 第16题:

    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范围,亦未约定保证方式。后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乙作为原告起诉。关于如何列被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可只列丙为被告
    • B、可只列丁为被告
    • C、可列甲、丙为被告
    • D、可列丙、丁为被告

    正确答案:B,C,D

  • 第17题:

    甲雇用乙为其火锅店帮工。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

    • 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
    • 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
    • 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
    • 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洁白奶站”。后奶站与用户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被60户牛奶订户集体告上法庭,请问本案中谁是当事人()

    • A、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
    • B、“洁白奶站”为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 C、甲、乙、丙三人与“洁白奶站”为共同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 D、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洁白奶站”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洁白奶站”。后奶站与用户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被60户牛奶订户集体告上法庭,请问本案中谁是当事人()
    A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

    B

    “洁白奶站”为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C

    甲、乙、丙三人与“洁白奶站”为共同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D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洁白奶站”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

    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D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

    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

    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

    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甲仅对共同诉讼人丙赔偿数额过低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和对方当事人,所以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 第22题:

    多选题
    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2004年真题]
    A

    甲公司为被告

    B

    乙公司为被告

    C

    乙公司为第三人

    D

    建设银行总行为原告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本题中,甲、乙两公司是共同被告。

  • 第23题:

    多选题
    幼儿甲4岁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甲有爷爷奶奶,身体尚健康,也有一些积蓄。甲还有一个成年哥哥,已经参加工作。甲的父母死亡后,爷爷奶奶和哥哥因甲的监护问题达不成协议,甲只能寄住在幼儿园。2003年2月的一天,幼儿上课期间,幼儿园当班老师刘某外出接待一个朋友,致幼儿无人看管。几个幼儿在教室里追逐打闹。其中甲和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甲将乙推倒摔在椅子上,致使乙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在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正确的是()。
    A

    乙之父为原告

    B

    乙为原告

    C

    甲、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

    甲、甲之父、幼儿园、刘某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8岁儿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如何确定被告?()
    A

    甲、甲父母为共同被告

    B

    甲父母为被告

    C

    甲为被告

    D

    甲父或甲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