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1)
B、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C、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关联债资比例/标准比例)
D、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关联债资比例/标准债资比例-1)
第2题:
A.增值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税额÷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B.增值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税额÷含税的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C.增值税税负率=应缴纳销项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D.增值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第3题:
第4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5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些费用准予扣除?()
第6题:
有关财税[2008]121号的疑问 问题内容: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所说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
第7题:
下列关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正确的是()。
第8题: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9题: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税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10题:
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借款金额较低的
第11题: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办关联方的利息不得扣除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12题: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3题:
下列关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正确的有( )。
A.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B.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C.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第17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如果不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比例是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第18题:
下列有关借款利息的说法,错误的是()。
第19题: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的
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低于境内关联方的
第20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可以税前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有两个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国际上将企业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过高的情况,称之为“资本弱化”
第21题: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不得扣除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22题:
金融企业,为3:1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其他企业,为5:2
第23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可以税前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有两个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国际上将企业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过高的情况,称之为“资本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