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论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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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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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论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


    正确答案: (1)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是中国由古代向近代社会转折时期农民革命战争的产物。具体的历史条件使它与以前农民政权的法律制度有许多区别,主要是纲领更明确,内容更充实,实行时间更长及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倾向;但它毕竟是农民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创立的,因此具有农民政权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具体来说,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太平天国的立法,主要是以西方原始基督教的某些教义与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农民的平均、平等观念结合起来的思想作为指导,后期在一定程度上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
    第二,太平天国法律的内容具有两重性,既具有反封建的和在一些方面体现出民主、平等精神的进步性,又具有浓厚的封建制法律因素的落后性。如繁复的封建制和领导层的特权制,与封建制无任何差异。这是农民阶级受封建意识形态影响的突出表现。
    第三,太平天国法律是宗教教规、军法和普通法律的混合物。宗教教规、军法都是法律,具有普遍的效力。这是太平天国政教合一、军政合一的反映。特别是宗教具有特殊的作用。如天父的传言具有最高的效力,即是天王也必须遵照执行。杨秀清还经常假借天父下凡审讯某些重大案件。所以,太平天国法律又具有神秘的宗教色彩。
    第四,太平天国诸法中,军法、刑律较为详多,刑罚也很严酷。如对敌人,特别是对谋反、通敌叛变分子常处以“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以至诛连“通馆通营”。这有封建刑罚的影响,也与当时敌我斗争尖锐、复杂、军事斗争胜负关系较大有密切的联系。
    (2)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具有反封建的革命性,这是其本质和主流,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它又有农民阶级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为以后的革命法制提供了有益的教训,其局限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制度上的绝对平均主义。
    从《天朝田亩制度》的精神上看,太平天国的土地所有制实际上不是农民所有制,而是实行天国所有制。其一,产品不归己,而归国库;其二,经济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取消私有。由于《天朝田亩制度》中的这些规定完全脱离实际,又处于战争环境,所以《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的土地制度,事实上是不能实现的,只能是一种平均主义的空想而已。
    第二、维护等级森严的封建特权。
    它确认“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讲尊卑”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具有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
    洪秀全等人创立的拜上帝教被奉为太平天国的国教,强迫所有人民一体信奉,该教教义便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而维护宗教教义便成为太平天国法律的重要内容。
    第三、不能正确区分敌、我、友,对内刑罚过于苛严残酷。

  • 第2题:

    试论述欧洲联盟法的历史影响及未来发展。


    正确答案: (1)欧洲联盟法开创了新的法律模式,进一步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融合,不但对欧洲联盟各成员国,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
    (2)欧洲联盟法的形成与发展,使各成员国的法制向着相互渗透融合和统一的方向发展,对其他西欧各国乃至东欧国家都有着极强的示范效应。随着欧洲一体化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欧洲联盟法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将日渐突出。
    (3)欧盟法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法律全球化在欧洲区域的最佳印证,欧盟法在欧洲范围内的趋同性及其超国家性充分体现了法律全球化的本质与趋向。欧盟法的发展经验无疑为法律的全球化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

  • 第3题:

    试论述《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1)德国民法典共5编,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2)《德国民法典》的意义:就内容而言,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和发展:确认了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确认了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无限私有制原则,又对这些原则的适用设定了必要的限制。就立法技术而言,法典结构体系严密而富有逻辑性,用语精确而科学;包含了众多的一般条款。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不仅促进了德国的统一和发展,而且对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 第4题:

    简述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①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②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5题:

    试论战国时期魏国和秦国变法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1)变法的重中之重是直接关系“富国强兵”的各种新经济法令的颁布。魏和秦的变法在这方面很突出,其中又以秦为最。
    (2)比较魏、秦在经济方面的变法,魏在其广度、深度和展开的层次方面,都远逊于秦。最根本的区別在于,秦的变法触及并较好地处理了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个体农户的土地问题,使国家有效地取得了稳定而可靠的税赋和兵力的来源。
    (3)各国的强弱、政治得失,从根本上说,也无不与是否变法以及变法的深度和广度紧密相联。

  • 第6题:

    问答题
    试论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正确答案: 当经过一切可能的方法或途径,仍不能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时,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英国和美国的法院采用这种做法。但美国只在不能证明的外国法为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的法律时才作这种推定。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有学者主张当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就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是:既然内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就意味着不允许用其他法律来代替。美国法在不能查明的外国法为非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时,采取这种做法。
    (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德国和日本曾有采取此种做法的判例。
    (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学说和判例有采用此说的。但究竟是适用一般原则上的法理,还是适用内国法上的法理或准据法所属国法律中的法理尚有不同意见。
    (6)辅助连结说。此说为日本少数学者所主张。他们提出,在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内容不明时,应再次进行法律选择。例如在家庭法领域,当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不明时,可依次用惯常居所地法、居所地法和法院地法来代替该外国法。此类做法,似乎更合适。
    外国法错误适用有因错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而造成的外国法错误适用与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两种情形。对于前者,各国一般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对于后者,存在允许与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1)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主要有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这种做法与这些国家的诉讼制度有关。这此国家一方面把这种外国法只看作事实,另一方面上诉审又只是“法律审”,并不负审查与纠正下级法院认定事实的错误的责任,因而它们都是不允许上诉的。另外,即使一些国家将外国法看成是法律,也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2)允许当事人上诉。如奥地利、葡萄牙、美洲国家和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等。这些国家认为,对外国法内容解释的错误,就是对规定适用外国法的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当外国法被指定为准据法时,它与内国法并无区别,应平等对待两者;上级法院比下级法院更容易查明外国法。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对外国法本身的适用错误进行上诉。另外,虽然英国和美国等国将外国法看成是事实,但它们也允许当事人上诉,因为它们的上诉审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均有权进行审查,所以对外国法适用的错误是允许当事人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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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试论农政思想的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我国传统农业社会所形成的农政思想其核心是:“政绩”观和“勤农”观。孔子把“足食”放在统治者管理国家策略的首位,这是一种明确酌农政言论。儒家一直把人口兴旺、农业发达当作管理国家的政治纲领。到唐代,经济昌盛、文化开放,我国再度呈现出东方农业大国的恢弘气象。这一时期农政思想更加兴盛。《天元占经》、《四时纂要》是此阶段较重要之文献。宋元明清时农政思想仍占有很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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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试论战国时期魏国和秦国变法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1)变法的重中之重是直接关系“富国强兵”的各种新经济法令的颁布。魏和秦的变法在这方面很突出,其中又以秦为最。
    (2)比较魏、秦在经济方面的变法,魏在其广度、深度和展开的层次方面,都远逊于秦。最根本的区別在于,秦的变法触及并较好地处理了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个体农户的土地问题,使国家有效地取得了稳定而可靠的税赋和兵力的来源。
    (3)各国的强弱、政治得失,从根本上说,也无不与是否变法以及变法的深度和广度紧密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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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1)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对于保障和促进唐初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2)对后世封建法典有极大影响,宋朝唯一的律《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清律虽然与唐律不同,但内容及原则基本因袭唐律。
    (3)对东亚邻国的法律也有深远影响,如日本76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其十一篇的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内容也多相似,而且明治六年以前,唐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始终鲜明地反映在日本法律中,此外,朝鲜、越南、琉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无不或多或少受唐律影响。
    (4)唐律中的规定与唐朝法制的实际状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回事,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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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论述欧洲联盟法的历史影响及未来发展。

    正确答案: (1)欧洲联盟法开创了新的法律模式,进一步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融合,不但对欧洲联盟各成员国,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
    (2)欧洲联盟法的形成与发展,使各成员国的法制向着相互渗透融合和统一的方向发展,对其他西欧各国乃至东欧国家都有着极强的示范效应。随着欧洲一体化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欧洲联盟法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将日渐突出。
    (3)欧盟法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法律全球化在欧洲区域的最佳印证,欧盟法在欧洲范围内的趋同性及其超国家性充分体现了法律全球化的本质与趋向。欧盟法的发展经验无疑为法律的全球化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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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论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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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劳动法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1、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对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重要的意义;
    2、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密切的关系。劳动法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3、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劳动关系和附随关系。
    (2)在调整重心上,是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
    (3)在设定权利义务上,通过立法确立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来加以具体化。
    (4)在责任追究上,通过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方式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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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试论劳动法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1、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对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重要的意义;
    2、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密切的关系。劳动法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3、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劳动关系和附随关系。
    (2)在调整重心上,是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
    (3)在设定权利义务上,通过立法确立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来加以具体化。
    (4)在责任追究上,通过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方式保护合法权益。

  • 第14题:

    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正确答案: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即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所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而且也包括政治方面的内容、文化方面的内容、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内容,使得劳动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

  • 第15题:

    德国的历史法学中,艾希霍恩强调()。

    • A、罗马法历史
    • B、日耳曼历史
    • C、英国法
    • D、印度法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 第17题:

    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1)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对于保障和促进唐初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2)对后世封建法典有极大影响。宋朝唯一的律《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以为据”;明清律虽体例与唐律不同,但内容及原则基本因袭唐律。
    (3)对东亚邻国的法律也有深远影响。如日本76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其十一篇的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内容也多相似,而且明治六年以前,唐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始终鲜明地反映在日本法律中。此外,朝鲜、越南、流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无不或多或少受唐律影响。
    (4)唐律中的规定与唐朝法制的实际状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回事,不能混同。

  • 第18题:

    单选题
    德国的历史法学中,艾希霍恩强调()。
    A

    罗马法历史

    B

    日耳曼历史

    C

    英国法

    D

    印度法


    正确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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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述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正确答案: 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即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所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而且也包括政治方面的内容、文化方面的内容、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内容,使得劳动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述《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1)德国民法典共5编,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2)《德国民法典》的意义:
    1)就内容而言,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和发展:确认了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确认了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无限私有制原则,又对这些原则的适用设定了必要的限制。
    2)就立法技术而言,法典结构体系严密而富有逻辑性,用语精确而科学;包含了众多的一般条款。
    3)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不仅促进了德国的统一和发展,而且对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论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

    正确答案: (1)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是中国由古代向近代社会转折时期农民革命战争的产物。具体的历史条件使它与以前农民政权的法律制度有许多区别,主要是纲领更明确,内容更充实,实行时间更长及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倾向;但它毕竟是农民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创立的,因此具有农民政权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具体来说,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太平天国的立法,主要是以西方原始基督教的某些教义与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农民的平均、平等观念结合起来的思想作为指导,后期在一定程度上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
    第二,太平天国法律的内容具有两重性,既具有反封建的和在一些方面体现出民主、平等精神的进步性,又具有浓厚的封建制法律因素的落后性。如繁复的封建制和领导层的特权制,与封建制无任何差异。这是农民阶级受封建意识形态影响的突出表现。
    第三,太平天国法律是宗教教规、军法和普通法律的混合物。宗教教规、军法都是法律,具有普遍的效力。这是太平天国政教合一、军政合一的反映。特别是宗教具有特殊的作用。如天父的传言具有最高的效力,即是天王也必须遵照执行。杨秀清还经常假借天父下凡审讯某些重大案件。所以,太平天国法律又具有神秘的宗教色彩。
    第四,太平天国诸法中,军法、刑律较为详多,刑罚也很严酷。如对敌人,特别是对谋反、通敌叛变分子常处以“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以至诛连“通馆通营”。这有封建刑罚的影响,也与当时敌我斗争尖锐、复杂、军事斗争胜负关系较大有密切的联系。
    (2)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具有反封建的革命性,这是其本质和主流,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它又有农民阶级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为以后的革命法制提供了有益的教训,其局限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制度上的绝对平均主义。
    从《天朝田亩制度》的精神上看,太平天国的土地所有制实际上不是农民所有制,而是实行天国所有制。其一,产品不归己,而归国库;其二,经济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取消私有。由于《天朝田亩制度》中的这些规定完全脱离实际,又处于战争环境,所以《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的土地制度,事实上是不能实现的,只能是一种平均主义的空想而已。
    第二、维护等级森严的封建特权。
    它确认“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讲尊卑”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具有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
    洪秀全等人创立的拜上帝教被奉为太平天国的国教,强迫所有人民一体信奉,该教教义便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而维护宗教教义便成为太平天国法律的重要内容。
    第三、不能正确区分敌、我、友,对内刑罚过于苛严残酷。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