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一般共有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处理。”相关问题
  • 第1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 第2题:

    关于同居财产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可以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B:无效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C: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按有关一般共有财产的规定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D:同居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是指本人不具有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且善意相信登记成立的婚姻有效的一方

    答案:A
    解析: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能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所调整的是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以有效婚姻所产生的特定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没有这样的身份关系,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不能按夫妻财产制处理。

  • 第3题: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是(  )。
    A.男女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B.男女双方在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
    C.合伙组织在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
    D.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问所积累的财产


    答案:C
    解析:
    【精解】合伙组织在经营期问所积累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财产,其余三项都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故选C项。

  • 第4题:

    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是(  )。
    A.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时,数个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
    B.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经营收益
    C.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D.合伙组织在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


    答案:A,B,C
    解析:
    【精解】根据《民通意见》第177条的规定,A项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B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C项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D项属于按份共有财产。

  • 第5题: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C.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D.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第6题:

    同居期间的相互赠送的财物,比照()处理。


    正确答案:赠予关系

  • 第7题:

    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此类纠纷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割,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似。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臵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 第8题:

    没有配偶且有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B、按离婚处理
    • C、不予受理
    • 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没有配偶且有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B

    按离婚处理

    C

    不予受理

    D

    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我与一男子同居数年,一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儿。期间,我患上了肝炎。住院时我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负债,且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而令人痛心的是,在我患病期间,“爱人”对我不闻不问,我现在想和他解除这段无爱的恋情,请问我这桩“婚姻”到底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如果是同居关系,怎么处理子女或者财产的问题?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时,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你们之间属于一种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不是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则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而对于你们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纠纷,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另外,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填空题
    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处理。

    正确答案: 一般共有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被宣告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 ( )
    A

    按份共有处理

    B

    共同共有处理

    C

    夫妻法定财产处理

    D

    夫妻约定财产处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从表面来考虑是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但我们从深层次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的保护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为了引导更多的公民放弃同居而选择婚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公民主动走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的。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 第14题:

    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共同生活了11个月。在这期间,共同劳动所得8000元,生育一个孩子丙。下列有关婚姻被撤销的后果正确的说法有:

    A:人民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B: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D: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婚姻法》第12条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4、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中,所谓“自始无效”指婚姻一旦被撤销,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的判决时起无效。正是由于婚姻的撤销产生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当事人已经取得的结婚证书应当被收缴。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彼此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财产为一方所有;而如何分割财产,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依法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父母的婚姻被撤销不影响他们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15题:

    被宣告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应当认定为(  )。

    A.按份共有
    B.分别所有
    C.共同共有
    D.准共有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被宣告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 第16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按照()处理。

    A:家庭共有财产
    B:完全的共有财产
    C:一般共有财产
    D:完全个人财产

    答案:C
    解析: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 第17题:

    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处理。


    正确答案:一般共有财产

  • 第18题:

    同居男女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处理?


    正确答案: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以共同劳动所得购置、经营和管理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因此,如果同居男女没有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就按照在购买时各自的贡献份额(按份共有)来分割。

  • 第19题:

    未婚同居一般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下列因同居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

    • A、当事人双方都未婚,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 C、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 D、当事人请求确认同居关系

    正确答案:B,C

  • 第20题:

    问答题
    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此类纠纷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割,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似。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臵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填空题
    同居期间的相互赠送的财物,比照()处理。

    正确答案: 赠予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从表面来考虑是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但我们从深层次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的保护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为了引导更多的公民放弃同居而选择婚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公民主动走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的。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同居男女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处理?

    正确答案: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以共同劳动所得购置、经营和管理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因此,如果同居男女没有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就按照在购买时各自的贡献份额(按份共有)来分割。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