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和审判,或继续危害社会,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逮捕的是(  )。A 张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将李某打伤,虽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对他处以罚款100元并拘留15天B 流窜犯田某,盗窃财物15万元,为逃避追捕,还打伤公安干警一名。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送看守所关押C 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王某妻子大吵大闹,诽谤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据此,法院决定将其关押五天D 陈某抢劫杀人后企图逃

题目
单选题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和审判,或继续危害社会,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逮捕的是(  )。
A

张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将李某打伤,虽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对他处以罚款100元并拘留15天

B

流窜犯田某,盗窃财物15万元,为逃避追捕,还打伤公安干警一名。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送看守所关押

C

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王某妻子大吵大闹,诽谤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据此,法院决定将其关押五天

D

陈某抢劫杀人后企图逃跑,被村民抓住后扭送至村委会,村干部将其关押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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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有重大嫌疑而将其逮捕。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李某投案自首,且详细陈述了作案经过,经查与已提取的证据恰好吻合。则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王某?( )。

    A.将王某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B.报请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王某释放

    C.报请逮捕李某,待李某被逮捕后,立即释放王某

    D.将王某立即释放,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正确答案:A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只要可以排除王某的犯罪嫌疑,就要将其立即释放。而不应在向人民检察院报批之后再予释放,故A的做法是正确的。

  • 第2题:

    某公安机关在办理吴某涉嫌诈骗一案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已被拘留的吴某,但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此时,公安机关要做的工作是( )。

    A.立即释放吴某

    B.将释放吴某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C.如认为对吴某需要继续侦查,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D.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有B,可以要求复议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故ABC项A。根据本法第7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B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故D项A。

  • 第3题: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和审判,或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逮捕的是( )。

    A. 张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将李某打伤,虽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对他处以罚款100元并拘留15天
    B. 流窜犯田某,盗窃财物15万元,为逃避追捕,还打伤公安干警一名。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送看守所关押
    C. 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王某的妻子大吵大闹,诽谤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据此,法院决定将其关押五天
    D. 陈某抢劫杀人后企图逃跑,被村民抓住后扭送至村委会,村干部将其关押三天

    答案:B
    解析:
    本题的关键信息点可分解为:①基于公共需要②根据法律法规③强制方式④无偿取得⑤财产所有权收取罚款并不是基于公共需要,行政机关收取罚款实际上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其他三项都属于行政征收。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故答案为B。

  • 第4题:

    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李某的妻子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处理?( )

    A.由审判长责令李某的妻子悔过
    B.由审判长决定将李某妻子强行带出法庭
    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李某妻子处以500元罚款
    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李某妻子处以20日拘留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A选项不属于审判长可采取的措施,D项拘留期限超出授权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 第5题:

    共用题干

    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抢劫的蒋某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不得作出下列哪些决定?
    A:补充侦查的决定
    B:批准逮捕的决定
    C: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取保候审的决定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

  • 第6题:


    李某、赵某、吴某盗窃案


    李某,女,28岁,下岗工人。 2010年10月至12月间,李某伙同邻居赵某、吴某实施盗窃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计10万元。 12月5日,李某等人再次进行盗窃时被治安联防队员张某发现。张某立即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报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工作太忙,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抓获归案后,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发现李某已怀孕3个月,于是由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几次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得知后遂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正在怀孕不能逮捕为由不予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公安机关已作了两次补充侦查,遂于201 1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哥哥作为辩护人要求传唤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请求,裁定中止审理。201 1年3月7日,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盗窃一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有罪,作出无罪判决。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3月25日,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李某犯罪的新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以下一些不当之处:


    1.人民法院不接受报案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


    2.由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证人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哥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3.在李某企图自杀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悖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批准逮捕。


    4.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5.李某的哥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宣布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符合延期审理的规定,应决定延期审理。


    6.由李某的哥哥担任辩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李某的哥哥被判处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能担任辩护人。


    7.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错误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两种无罪判决是有区别的。


    8.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而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是错误的。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新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7题:

    李某将其邻居打成重伤后逃跑,经侦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数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持《逮捕证》对其执行逮捕时,李某称有11个月大的婴儿,正在哺乳,公安机关核实后,遂决定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试图自杀,因发现及时自杀未遂。公安机关决定立即对李某予以逮捕,并投送到看守所。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李某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 B、因李某系批捕在逃人员,取保候审应当经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同意
    • C、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试图自杀,公安机关对李某重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 D、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试图自杀,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逮捕

    正确答案:A,C

  • 第8题:

    李某将其邻居打成重伤后逃跑,经侦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数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持《逮捕证》对其执行逮捕时,李某称有11个月大的婴儿,正在哺乳,公安机关核实后,遂决定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试图自杀,因发现及时自杀未遂。公安机关决定立即对李某予以逮捕,并投送到看守所。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李某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 B、因李某系批捕在逃人员,取保候审应当经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同意
    • C、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试图自杀。公安机关对李某重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 D、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试图自杀,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逮捕

    正确答案:A,C

  • 第9题:

    公安机关拘留王某后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王某的决定书后,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拟采取下列措施,其中正确的是()。

    • A、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B、继续拘留王某,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
    • C、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3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D、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正确答案:A,C

  • 第10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件中,公安干警张某发现李某有嫌疑,于是将李某带到一旅社中,以监视居住为名,对其关押长达2个月之久。后李某被排除嫌疑,张某才将其释放。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因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李某只能申请行政赔偿
    • B、因《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对监视居住应予赔偿,公安机关不应赔偿
    • C、因对李某的关押系张某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不应赔偿
    • D、李某的赔偿请求应适用刑事赔偿程序

    正确答案:A,B,C

  • 第11题:

    单选题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和审判,或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逮捕的是
    A

    张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将李某打伤,虽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对他处以罚款100元并拘留15天

    B

    流窜犯田某,盗窃财物15万元,为逃避追捕,还打伤公安干警一名。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送看守所关押

    C

    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王某妻子大吵大闹,诽谤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据此,法院决定将其关押五天

    D

    陈某抢劫杀人后企图逃跑,被村民抓住后扭送至村委会,村干部将其关押三天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下列选项中,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是()
    A

    警告

    B

    传唤

    C

    逮捕

    D

    行政拘留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刘某与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刘某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刘某的审查批捕时,发现对陈某也应当逮捕.这时,检察院该如何处理?

    A.本案不是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检察院应当对刘某批准逮捕,对陈某置之不理

    B.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对刘某陈某两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

    C.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陈某提请批准逮捕

    D.对检察院的建议,如果公安机关说明不提请逮捕的理由,但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对陈某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CD
    73.【答案】CD 【考点】 审查批准逮捕【解析】 《高检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第14题:

    纳税人甲某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陈某的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D.对陈某的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E.对陈某的起诉应由公安机关提起


    正确答案:ACD

  • 第15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件中,公安干警张某发现李某有嫌疑,于是将李某带到一旅社中,以监视居住为名,对其关押长达2个月之久。后李某被排除嫌疑,张某才将其释放。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因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李某只能申请行政赔偿
    B.因《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对监视居住应予赔偿,公安机关不应赔偿
    C.因对李某的关押系张某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不应赔偿
    D.李某的赔偿请求应适用刑事赔偿程序

    答案:A,B,C
    解析:
    考查司法赔偿范围、程序。本案中张某是在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李某的人身自由,不是行使行政职权,应适用刑事赔偿程序。

  • 第16题:

    在审判阶段,有关部门对王某因涉嫌受贿罪执行逮捕后,下列哪个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王某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王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A: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B: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
    C:负责羁押的部门
    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答案:A
    解析: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

  • 第17题: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和审判,或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逮捕的是:


    A. 张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将李某打伤,虽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对他处以罚款100元并拘留15天
    B. 流窜犯田某,盗窃财物15万元,为逃避追捕,还打伤公安干警一名。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送看守所关押
    C. 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王某妻子大吵大闹,诽谤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据此,法院决定将其关押五天
    D. 陈某抢劫杀人后企图逃跑,被村民抓住后扭送至村委会,村干部将其关押三天

    答案:B
    解析:
    解题指导: 这道题对稍有点法律常识的考生来说应该十分简单。但是定义判断这种题型是不会考查具体的专业知识的。考生只要抓住所给定义中的关键信息即可得出答案。A项只要注意“虽不构成犯罪”即可知肯定不属于逮捕。C项只要抓住“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即可,法院采取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D项就更为容易了,注意“村干部”,其不属于题干中所要求的主体。故答案为B。

  • 第18题:

    被告人王某,20 1 2年1 2月4日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拘留措施,治安联防队员赵某、李某对其进行了讯问,认为需要逮捕,公安机关于1 2月6日提请县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于1 2月1 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市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了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公安机关仍继续积极收集证据准备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在此期间,王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多次提出释放王某的要求,公安机关以王某母亲无理取闹为由予以拒绝。后王某母亲聘请律师丁作为王某的辩护人,由丁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王某解除拘留的请求,获得同意。 201 3年1月22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尽管证据不太充分,但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于是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恶劣,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法不应由本院管辖,仍将案件退回到该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王某母亲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县人民检察院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4.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有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不应由治安联防队员进行讯问,讯问应由侦查人员进行。(2)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服的,公安机关不可直接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应先要求县级人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若意见还不被接受,再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3)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不应继续羁押王某。不论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公安机关都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公安机关不应拒绝王某母亲提出的释放王某的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释放,而不能以无理取闹加以拒绝。(5)公安机关不应将证据不太充分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王某母亲要求解除对王某的超期羁押的做法是合法的,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王某母亲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对王某超期羁押的要求。因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对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做法要求解除的权利。(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县人民检察院有两处做法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规定:(1)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8日才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受理后发现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的刑罚,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理分析】


    1.《刑事诉讼法》第1 1 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90条的规定,广义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它们才是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治安联防队员不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没有侦查权,他们无权讯问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是关于在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考生应注意复议、复核的顺序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应先向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但在要求复议前必须先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如果反过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暂时性是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之一。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诉讼终结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也就不再存在适用强制措施的需要;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各种强制措施本身也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就应当解除该种强制措施;即使期限未满,也要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母亲无理取闹而拒绝了王某母亲的合理要求,忽略了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关于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 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主观上认为犯罪事实确凿无疑而移送审查起诉。考生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标准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决定移送审理起诉的案件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也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这样联系前后知识学习,更易于记忆。


    2.《刑事诉讼法》第97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对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权利。本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本案中王某母亲作为王某的近亲属,提出此项要求,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案中,公安机关于1 2月6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1 2月1 4日才作出决定,已超出了法定的7天期限,且本案不具有可以延期的情形(《高检规则》第3 1 6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 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案例中出现具体时间时要引起考生的特别注意,可能要涉及对法定期间的考查。《高检规则》第362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可跨越级别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通过内部移送案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 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在案件被依法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后,即使发现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仍应依法审判。


  • 第19题:

    下列选项中,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是().

    • A、派出所民警王某下班途中与人争吵,将其打伤(轻微伤)
    • B、张某为了掩盖其丈夫盗窃的事实,便向公安机关说是自己干的,导致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
    • C、被逮捕的赵某为了能取保候审,乘民警不备,将衣服上的金属纽扣吞下,导致胃内出血
    • D、民警李某为抓获盗窃后逃跑的朱某,开枪将朱某击伤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赵某于2000年与李某发生口角,将李某打成轻伤后逃跑,直到2006年春节回家过年,被李某发现。李某随即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赵某拘留,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于该案()

    • A、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B、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赵某
    • C、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D、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超过缴纳期限后王某拒不缴纳罚款,对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

    • A、改处拘留,罚款要继续执行
    • B、逾期一日,加收15元
    • C、将依法收缴、追缴的王某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D

  • 第22题:

    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后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李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案由为()。

    • A、错误刑事拘留赔偿
    • B、错误逮捕赔偿
    • C、违法司法拘留赔偿
    • D、其他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问答题
    秦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拘留。4天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10天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妥,要求复议。同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秦某继续实行羁押。问题: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说明理由和根据。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