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题目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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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购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丙
    B: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丁
    C:甲可将其份额转让给戊
    D: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和丁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果不是即意味着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题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视为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 第2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头牛,甲占有30%份额,乙占有50%份额,丙占有20%份额,丁向丙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该牛,丙十分动心。在共有人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应当取得甲、乙二人同意后方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B.丙取得甲的同意即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C.丙取得乙的同意即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D.丙无须取得甲、乙的同意即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答案:C
    解析: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而非“人数”)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考查:所有权

  • 第4题:

    (2019年)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别持有某合伙企业 18%、 20%、 27%和 35%的财产份额。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持有 3/5 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现甲欲将其持有的 10% 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戊,并将剩余 8% 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未经乙、丙、丁一致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转让给戊
    B.未经丁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C.经丙、丁同意,甲即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D.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答案:C
    解析:
    ( 1 )选项 AC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有约定按照约定,本题中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经持有 3/5 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即可,因此,经丙、丁(合计 62% )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2 )选项 BD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第5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后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丙、丁。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C: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3)选项D: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6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有()。

    •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 C、如丙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车,甲占有30%份额,乙占有50%份额,丙占有20%份额,丁向丙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该车,丙十分动心。在共有人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应当取得甲、乙二人同意后方可将该车转让给丁

    B

    丙取得甲的同意即可将该车转让给丁

    C

    丙取得乙的同意即可将该车转让给丁

    D

    丙无须取得甲、乙的同意即可将该车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按份共有人乙,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B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本题中,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戊,其他共有人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所以,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戊,虽然没有通知甲、丙、丁,但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

    甲有权自主决定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

    C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00元购买一条船后,甲准备投资开商店,想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出15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元买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 )。
    A

    B

    C

    D

    丁或丙都可以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按份共有中对财产的处分。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应当将份额卖给丙。
    [该题针对“共有与相邻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块玉石,根据约定,三人对该玉石的份额分别是3:3:4。现甲打算转让自己的份额,丁知道后打算以直接支付20万元的价款买下该份额。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甲转让给丁的行为属于对外转让,因此甲丁转让其共有份额,须征得乙、丙同意

    B

    若乙以20万元分期支付的方式要求购买甲的份额,则甲应当将份额出售给乙

    C

    若丙以立即支付20万元的方式要求购买甲的份额,但甲需要向丙借款,则甲应当将该份额出售给丙

    D

    若甲在乙、丙之间选择一人转让其份额,则另一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A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是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BC两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所以,乙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同样,丙要求甲提供借款的行为也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只限于向外部第三人转让的情形。

  • 第13题:

    甲、乙、丙三人以 3:2:1 的比例按份共有一头骆驼,用于旅游服务。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乙、丙均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甲的份额应当

    A.由丁购买
    B.由乙、丙等额购买
    C.由甲在乙和丙中指定一人购买
    D.由乙、丙按所持份额比例购买

    答案:D
    解析:
    司法解释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本题选D

  • 第14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比例为:10%、20%、30%和40%。甲拟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若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则甲不得将份额转让给戊
    B.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丙不同意该转让,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
    D.若乙和丁愿意购买该份额,则应当由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丁的共有份额最高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是自由的,只不过需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选项C错误,丙不同意转让的话,他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便他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他也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但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选项D错误,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第15题: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拟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对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特别约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如果甲欲转让给乙,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B.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丙主张优先购买,出价与丁一样,但付款时间较丁晚半年,此时丙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C.如果甲欲转让给丁,通知了乙丙,通知中记载“乙丙需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该记载有效
    D.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选项B: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选项C: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选项D: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 第16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价款一次付清。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乙、丙有权主张优先购买
    B.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甲应当征得乙、丙同意
    C.如果甲、丁未通知乙、丙即完成份额转让,乙、丙有权主张甲、丁之间的转让无效
    D.如果乙、丙也想购买,乙、丙、丁三人应当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分别购入甲转让的份额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C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不论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还是对内转让,都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要求。

  • 第17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00元买了一套汽车配件加工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甲因家中急需用钱,想把自己的份额的一半按10000元转让给丁,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8题: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00元购买一条船后,甲准备投资开商店,想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出15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元买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 )

    • A、乙
    • B、丁
    • C、丙
    • D、丁或丙都可以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甲、乙、丙共有房屋一套,甲欲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买,甲未通知乙转让之事。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甲接受了丁的购房款,此时,丙、乙均要求以同一价格购买甲的份额,甲父也要购买,甲的份额应当转让给()。

    • A、乙与丙
    • B、丁
    • C、乙
    • D、甲父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单选题
    甲、乙、丙共有房屋一套,甲欲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买,甲未通知乙转让之事。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甲接受了丁的购房款,此时,丙、乙均要求以同一价格购买甲的份额,甲父也要购买,甲的份额应当转让给()。
    A

    乙与丙

    B

    C

    D

    甲父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00元买了一套汽车配件加工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甲因家中急需用钱,想把自己的份额的一半按10000元转让给丁,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

    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22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6年真题]
    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甲无论是将共有份额转让给共有人,还是转让给共有人之外的人,均无须经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同意。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本题中,如果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则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向共有人之外的戊转让其共有份额,共有人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丙、戊都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但戊愿意一次付清价款,该给付方式优于丙提出的分期付款方式,因此丙、戊的条件不同等,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未交待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情形,所以,甲如果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0元买了一套洗涤设备,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甲准备将自己所占份额的50%按1000元转让给丁。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如果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
    A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

    甲不能转让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0元买了一台洗涤设备,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甲想把自己所占份额的50%按1000元转让。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如果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
    A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

    甲不能转让


    正确答案: B
    解析:
    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将导致新的合伙人加入,可能会影响到原有的合伙信任关系,因此一般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财产份额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根据合伙企业的意思自治原则,如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则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