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如果恒大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荣区百川公司又提出天龙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百川公司采取与恒大公司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各自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2008年真题]A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B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C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

题目
多选题
如果恒大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荣区百川公司又提出天龙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百川公司采取与恒大公司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各自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2008年真题]
A

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B

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C

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D

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更多“如果恒大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荣区百川公司又提出天龙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百川公司采取与恒”相关问题
  • 第1题:

    如果恒大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荣区百川公司又提出天龙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百川公司采取与恒大公司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各自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D.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C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 第2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一直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遂依法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乙公司应当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撤销权诉讼

    C.乙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D.乙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正确答案:B
    (1)选项A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入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已的债权.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2)选项CD: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第3题:


    20 1 2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某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 201 2年1 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 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问题:


    1. 2013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8.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基于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合同提出的加工公司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 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法解释》第1 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第1 1 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于乙区法院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市机电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其将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 第4题:

    共用题干
    卓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销售孕婴系列乳品。为了扩大规模,2008年2月1日,卓力公司向恒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2008年9月,由于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卓力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向恒大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达公司催收两次无果。2010年3月6日,恒达公司以卓力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卓力公司破产。

    关于恒达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B、恒大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卓力公司
    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的其他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对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恒达公司均可提出上诉
    E、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恒达公司的债务人卓力公司应当向恒达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及其撤回、受理。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所以选项A错误。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正确。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请求撤回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对于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不适用这个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仅规定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是没有限定必须由债权人的全体董事共同提出。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由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所以选项E错误。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C错误。《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恒达公司是债权人,卓力公司是债务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不能让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恒达公司清偿债务,否则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选项E错误。
    本题考核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所以选项C错误。
    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而非向法院)申报债权。所以选项B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错误。

  • 第5题:

    大海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800万元,年平均市盈率为13。大海公司决定向国内一家从事同行业的百川公司提出收购意向,百川公司当年净利润为400万元,与百川公司规模相当经营范围相同的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为11。按照非折现式价值评估模式计算的目标公司价值为()万元。

    • A、5200
    • B、2800
    • C、3000
    • D、4400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多选题
    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大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2008年真题]
    A

    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

    B

    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

    C

    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

    D

    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A,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第7题:

    多选题
    恒大公司提起诉讼,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2008年真题]
    A

    安平区人民法院

    B

    安华区人民法院

    C

    安乐区人民法院

    D

    安平区人民法院和安乐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A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8题:

    问答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199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2000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9)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2009年4月8日,恒通公司因无力偿还东大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进行债务重组。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恒通公司用普通股400万股偿还债务。假定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该股份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东大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了80万的坏账准备。恒通公司于8月5日办妥了增资批准手续,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则下表述正确的有。
    A

    债务重组日为2009年4月8日

    B

    东大公司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为400万元

    C

    恒通公司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500万元

    D

    东大公司可以不转计提的坏账准备80万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债务重组日应为2009年8月5日。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是:
    借:应付账款——东大公司1000
    贷:股本400(400×1)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0(900-4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00(1000-900)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900
    坏账准备8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0
    贷:应收账款——恒通公司1000
    债权人计提的相应的坏账准备80万元必须随应收账款结转而一起结平。

  • 第10题:

    单选题
    卓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销售孕婴系列乳品。为了扩大规模,2008年2月1日,卓力公司向恒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2008年9月,由于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卓力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向恒大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达公司催收两次无果。2010年3月6日,恒达公司以卓力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卓力公司破产。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其撤回、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申请

    B

    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卓力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卓力公司破产申请

    C

    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D

    是否受理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一般由法院在15日内裁定

    E

    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由其全体董事共同提出


    正确答案: B
    解析: 1.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及其撤回、受理。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所以选项A错误。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请求撤回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对于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不适用这个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仅规定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是没有限定必须由债权人的全体董事共同提出。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由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所以选项E错误。 2.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C错误。《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恒达公司是债权人,卓力公司是债务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不能让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恒达公司清偿债务,否则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选项E错误。 3.本题考核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所以选项C错误。 4.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而非向法院)申报债权。所以选项B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错误。

  • 第11题:

    多选题
    卓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销售孕婴系列乳品。为了扩大规模,2008年2月1日,卓力公司向恒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2008年9月,由于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卓力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向恒大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达公司催收两次无果。2010年3月6日,恒达公司以卓力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卓力公司破产。关于恒达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B

    恒达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卓力公司

    C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的其他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

    对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恒达公司均可提出上诉

    E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恒达公司的债务人卓力公司应当向恒达公司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E,B
    解析: 1.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及其撤回、受理。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所以选项A错误。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请求撤回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对于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不适用这个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仅规定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是没有限定必须由债权人的全体董事共同提出。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由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所以选项E错误。 2.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C错误。《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恒达公司是债权人,卓力公司是债务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不能让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恒达公司清偿债务,否则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选项E错误。 3.本题考核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所以选项C错误。 4.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而非向法院)申报债权。所以选项B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错误。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一直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遂依法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乙公司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

    乙公司应当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撤销权诉讼

    C

    乙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D

    乙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正确答案: D,C
    解析: (1)选项A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2)选项CD://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第13题:

    如果在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提起的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得知天龙公司与建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提出的诉讼正确的处理办法有( )。 A.诉讼中止 B.诉讼终结 C.继续审理 D.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由于仲裁排除诉讼管辖,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起诉的被告为建华公司,其与天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管辖,建华公司可以仲裁协议对抗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的起诉。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第14题:

    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索还欠款,天龙公司置之不理。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76.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达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

    D.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地位。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 第15题:

    (2017年)长水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为了扩大规模,2014年2月1日,长水公司向恒发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2014年9月,由于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长水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发公司几次催收均无结果。2016年3月6日,恒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长水公司破产。
    下列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撤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长水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法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恒发公司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其提出的破产申请
    C.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的条件是长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长水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
    E.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

    答案:B,C,D,E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之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此之外还要包括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选项B: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考前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一周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3)选项CE:债权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债问题,故本题中,当恒发公司几次催告而无果的情况下即可申请债务人破产。(4)选项D: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16题:

    卓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销售孕婴系列乳品。为了扩大规模,2008年2月1日,卓力公司向恒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2008年9月,由于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卓力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向恒大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达公司催收两次无果。2010年3月6日,恒达公司以卓力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卓力公司破产。关于恒达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 B、恒达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卓力公司
    • 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的其他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D、对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恒达公司均可提出上诉
    • E、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恒达公司的债务人卓力公司应当向恒达公司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B,D

  • 第17题:

    问答题
    恒通公司和东大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8年3月1日,恒通公司与东大公司进行资产交换,恒通公司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专利权同东大公司的原材料、固定资产进行交换,恒通公司持有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累计摊销的金额1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东大公司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30万元,同时,恒通公司支付给东大公司的补价为4万元,恒通公司换入原材料、固定资产仍作为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核算,东大公司换入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专利权均作为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 要求: (1)判断本题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计算恒通、东大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2)计算恒通、东大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 (3)计算恒通、东大公司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4)编制恒通、东大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金额用万元表示)

    正确答案: (1)东大公司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小于25%,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
    计算双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恒通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50+150×17%+200+260=635.5(万元)
    东大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350+350×17%+230=639.5(万元)
    (2)计算双方换入资产的总成本:
    恒通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
    =635.5+4=639.5(万元)
    东大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639.5-4=635.5(万元)
    (3)计算双方换入的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恒通公司的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的固定资产应分配的价值=230/639.5×639.5=230(万元)
    换入的原材料应分配的价值=409.5/639.5×639.5-59.5=350(万元)
    东大公司的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的库存商品应分配的价值=175.5/635.5×635.5-25.5=150(万元)
    换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分配的价值=200/635.5×635.5=200(万元)
    换入的无形资产应分配的价值=260/635.5×635.5=260(万元)
    (4)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恒通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350
    固定资产2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
    累计摊销1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0
    营业外支出2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
    交易性金融资产180
    投资收益20
    无形资产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银行存款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东大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
    累计折旧200
    贷:固定资产500
    借:库存商品150
    交易性金融资产200
    无形资产2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
    银行存款4
    营业外支出70
    贷:其他业务收入350
    固定资产清理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
    借:其他业务成本300
    贷:原材料300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不定项题
    75.关于本案破产申请的提出、撤回,以及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恒美公司作为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申请

    B

    恒美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盛达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盛达公司破产申请

    C

    恒美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D

    是否受理恒美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一般由法院在15日内裁定

    E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盛达公司应当向恒美公司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9题:

    多选题
    如果在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提起的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得知天龙公司与建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提出的诉讼正确的处理办法有(  )。[2008年真题]
    A

    诉讼中止

    B

    诉讼终结

    C

    继续审理

    D

    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20题: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有关解散公司的讼诉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B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 第21题:

    不定项题
    甲公司因快速扩张、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指定海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查明甲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欠乙银行贷款3000万元,甲公司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2)欠丙公司货款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已到期;(3)欠丁公司工程款500万元,丁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4)与戊公司签订的设备维修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5)借给庚公司5辆工程车。有关甲公司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银行有抵押担保的3000万元贷款,可以申报债权

    B

    丙公司的货款中已经到期的800万元,可以申报债权

    C

    丙公司的货款中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不能申报债权

    D

    丁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应待判决确权后申报债权

    E

    如果海天律师事务所决定解除与戊公司的维修合同,戊公司不能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的,下列(    )是错误的。
    A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再进行对公司进行清算

    B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C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D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原告可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2007年1月1日,恒通公司以银行存款500万元取得远大公司80%的股份,恒通公司与远大公司在合并前后均不受同一控制。合并当日远大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万元。2007年5月2日,远大公司宣告分配2006年度现金股利100万元,2007年度远大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2008年5月2日,远大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2008年度远大公司实现利润300万元。2009年5月2日,远大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恒通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

    恒通公司应按照取得远大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B

    恒通公司应按照取得远大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C

    恒通公司应在远大公司实现净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

    D

    恒通公司应在远大公司宣告分配属于投资后实现的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


    正确答案: D
    解析: 2008年12月6日大运公司处置天马公司股权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9000×1/3)
    投资收益2400

  • 第24题: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的,下列(    )项论述为错误。
    A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再进行对公司进行清算

    B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C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D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原告可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