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请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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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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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
    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C、要求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D、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该原则要求:(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
    (3)诉讼权利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选项A.B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化为对各种诉讼权利的保护。只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诉讼,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得以实现。
    选项C正确,权利和义务同存是无比正确的废话。 选项D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诉权由检察院享有,被害人是不享有起诉权和上诉权的。

  • 第2题: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

    A: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原则
    B: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原则
    C:适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D:外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和代理的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涉外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原则:(1)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原则;(2)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原则;(3)适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4)外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和代理的原则。因此,故本题应全选。

  • 第3题:

    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正确答案: 1.地位:
    (1)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2)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2.嫌疑人权利:
    (1)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4)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8)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被告人权利:
    (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2)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4)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4.共同义务:
    (1)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
    (2)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 第4题:

    试论述如何从制约检察权滥用角度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权利的保障。


    正确答案: 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权利的保障,以制约检察权滥用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增强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性和救济性权利。
    ①在侦查中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并将其作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的一项义务。
    ②建立犯罪嫌疑人对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异议审查制度。
    ③扩大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权。
    (2)切实保障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①检察人员应转变观念,真正树立起保障人权的意识。
    ②强化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
    ③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④建立律师控告、申诉专门的机构和制度。

  • 第5题: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特殊保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予以特别保障。如在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还可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如有正当理由,也可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总之,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较成年被告人要充分得多。
    (2)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如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成立专门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注意缓和法庭气氛,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和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等。

  • 第6题:

    问答题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正确答案: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论述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正确答案: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论述股票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正确答案: 股票按股东权利和义务,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1、普通股股票是公司发行的代表着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股利不固定的股票。普通股是最基本的股票。普通股在权利义务方面的特点:
    ①普通股股东对公司有经营管理权。
    ②普通股股利分配在优先股分红之后进行,股利多少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
    ③公司解散破产时,普通股股东的剩余财产求偿权位于公司各种债务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
    ④在公司增发新股时,有认股优先权,可以优先购买新发行的股票。
    2、优先股股票是较普通股有某些优先权利同时也有一定限制的股票。优先股在权利义务方面的特点:
    ①优先获得股利。
    ②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③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上收到一定限制,仅对涉及优先股权利问题时有表决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正确答案: 1.地位:
    (1)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2)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2.嫌疑人权利:
    (1)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4)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8)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被告人权利:
    (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2)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4)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4.共同义务:
    (1)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
    (2)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答案:A,D
    解析: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对此做出了规定,这一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据此,在我国,有关的司法机关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而不是所有机关都有此义务。选项C错误。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辩护是为了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不能仅仅在形式上为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提供机会,更应当从实质上实现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因此选项D正确。

  • 第14题: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说法正确的有( )。

    A.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核心的诉讼权利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D.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法院为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E.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选项E错误。

  • 第15题:

    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正确答案:A,B,D

  • 第16题:

    第一次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交给证人,而且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A、《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B、《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C、《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D、《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交给犯罪嫌疑人,而且要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A、《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B、《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C、《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D、《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问答题
    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论述如何从制约检察权滥用角度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权利的保障。

    正确答案: 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权利的保障,以制约检察权滥用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增强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性和救济性权利。
    ①在侦查中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并将其作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的一项义务。
    ②建立犯罪嫌疑人对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异议审查制度。
    ③扩大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权。
    (2)切实保障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①检察人员应转变观念,真正树立起保障人权的意识。
    ②强化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
    ③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④建立律师控告、申诉专门的机构和制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结合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来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正确答案: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 
    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 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有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 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一方如果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在一个社会,无论权利和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因而权利主体 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或“法外义务”是非分非法主张,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接受。 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当价值目标得以确立并且由权利加以体现之后,义务的设定就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权利和义务都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但它们指引行为的方式及其结果是不同的。 
    第三,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 
    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 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不是各自半斤八两,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 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 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1)居于当事人地位,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
    (2)被追诉,有直接利害关系;
    (3)重要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论述刑事诉讼中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