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关于李强,下列哪项正确?A 第一次坐飞机B 坐在靠窗的座位上C 想和漂亮姑娘坐在一起D 是做生意的

题目
单选题
关于李强,下列哪项正确?
A

第一次坐飞机

B

坐在靠窗的座位上

C

想和漂亮姑娘坐在一起

D

是做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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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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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2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答案:A,C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3题:

    李强是“富二代”,经常把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带到学校,还常常向同学炫耀。作为带班教师,你会()。

    A.不必理会,这是李强自己的事
    B.把家长叫到幼儿园,让家长处理
    C.批评李强,因为上课玩平板电脑、经常炫富是不对的
    D.与李强推心置腹地谈谈,让李强认识到炫富的坏处

    答案:D
    解析:
    批评、不理会、让家长处理都是不恰当的做法。故选D。

  • 第4题:

    实习优化师李强因为刚入职不久,最近感觉比较焦虑。为了舒缓焦虑他做出了以下举措来舒缓和排解焦虑,其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A、李强开始每天早上与同事热情的打招呼
    • B、李强开始每周与父母定期聊天,聊工作,聊生活
    • C、李强当发现自己有失败的心理暗示,就开始给自己心理暗示“我能行“,并联想工作做好了会带来哪些好处
    • D、李强为了避免自己有依靠他人的心理,减少了与朋友共同活动的时间

    正确答案:A,B,C

  • 第5题:

    “并非李强不是律师”这个负判断的等值判断是()。

    • A、李强是律师
    • B、李强不是律师
    • C、李强可能是律师
    • D、李强可能不是律师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张雨、李强系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申领了张雨为70%、李强为30%房产份额的共有房产证。后张雨和王红结婚。现张雨要转让20%房产份额给李强,申请房屋登记,应如何申请().

    • A、由张雨和王红共同申请
    • B、由张雨和李强共同申请
    • C、由王红和李强共同申请
    • D、由张雨、王红和李强共同申请

    正确答案:B

  • 第7题:

    多选题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甲市A区法院

    B

    甲市B区法院

    C

    甲市中级法院

    D

    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在本题中,赵刚所在地甲市A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李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也即甲市B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C项,本案的借款标的额较小,故不可能由中级法院管辖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专属管辖适用于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属于借款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 第8题:

    问答题
    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 李强对其父李雪峰有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故在此种情况下,李强对其父有赡养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并非李强不是律师”这个负判断的等值判断是()。
    A

    李强是律师

    B

    李强不是律师

    C

    李强可能是律师

    D

    李强可能不是律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李强买房首付不够,向好友刘雷借了三万元,由于关系非常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依照法律规定()
    A

    刘雷无权要求李强支付利息,但可以要求李强立即还款

    B

    刘雷无权要求李强支付利息,但可以要求李强适时还款

    C

    刘雷有权要求李强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

    刘雷有权要求李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甲市A区法院

    B

    甲市B区法院

    C

    甲市中级法院

    D

    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B两项,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系因赵刚的宠物狗将李强咬伤所致,属于侵权行为的案件,适用侵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李强被被告赵刚的狗咬伤,就是发生在赵刚家,所以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都是甲市A
    C项,本案请求支付医药费的数额为6000元,故不可能由中级法院管辖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专属管辖适用于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

    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

    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

    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本题中的书面证词似乎属于书证,但其实不然,这只是说明证人系以书面方式进行作证,因此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
    B项,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的复印件,皆属于传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1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复印件证明力不强,但并非没有证明力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三人过错不再属于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的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必对其承担举证责任,但仍需针对受害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项,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且不存在倒置的情况,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 第13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答案:A,C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14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答案:C,D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15题:

    关于食管的狭窄,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第二狭窄部距中切牙20cm

  • 第16题:

    实习优化师李强的计划投放出现了一些问题,请优化师张明帮忙看一看,以下优化师张明的判断合理的是哪几项?()

    • A、李强的计划没有展示,可能原因是投放时间不正确
    • B、李强的计划没有展示,可能原因投放受到了流控限制
    • C、李强的计划点击率差,可能原因是人群定向有问题
    • D、李强的计划点击率差,可能原因是广告创意有问题

    正确答案:A,B,C,D

  • 第17题:

    中国公民李强于1990年在国内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丁。1995年,李强到伊朗工作期间加入了伊斯兰教组织,信仰伊斯兰教。1997年,李强到阿拉伯出差,遇到另一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冯敏,二人便在阿拉伯的伊斯兰教堂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李强与冯敏居住在伊拉克。1999年7月,李强回国探亲途中,飞机失事死亡。冯敏要求继续李强的遗产与王丽、李丁发生纠纷,王丽与李丁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在认定李强与冯敏的婚姻效力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可以适用阿拉伯法律
    • B、不能适用伊拉克法律
    • C、应当适用伊朗法律
    • D、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B,D

  • 第18题:

    多选题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健康保险,被保险人为其6岁的儿子李强,未指定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李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重大过失致使李强终身残废。关于本案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B

    李某须先向医院索赔,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

    李某可以诉讼形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

    若李强不幸死亡,则受益人为李某

    E

    由于李强已投保,医院不必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单选题
    李强与某些玩具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工作合同,从事玩具的销售工作。合同中有一个条款约定:“鉴于销售人员经常出差在外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女性员工,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合同对销售人员的收入方式也做了规定,公司对销售人员采用销售提成方法进行激励,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收入10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后,销售人员将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的15%提取佣金比例,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则不能领取1分钱。由于李强急需一份工作,因此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字了。但不久,李强男朋友的单位正筹集家属楼,为了能分得住房,李强与男友结了婚。而因为筹办婚礼,李强有2个月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基数,因此,李强在这2个月也没有从公司拿到1分钱,李强认为公司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这2个月的工资,而公司则认为李强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基数,不予支付工资是合理的,甚至考虑到李强结婚不符合公司和李强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和李强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根据公司与李强签订的协议,公司有权与李强解除劳动合同

    B

    因为李强没有完成协议中规定的销售基数,所以李强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不合理

    C

    公司与李强签订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D

    以上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李强是“富二代”,经常上课时玩平板电脑、智能手机,还常常向同学炫耀。作为班主任,你会(   )。
    A

    不必理会,这是李强自己的事

    B

    把家长叫到学校,让家长处理

    C

    批评李强,因为上课玩平板电脑、经常炫富是不对的

    D

    与李强推心置腹地谈谈,让李强认识到凭自己能力赚来的钱才是值得骄傲的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

    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

    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

    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反证是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原告李强对借款合同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他提出的用以证明借款成立的“借条”属于本证
    B项,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李强曾经向赵刚转账,并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李强借给赵刚5000元钱”的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C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见,本案中赵刚对借款事实的承认属于自认
    D项,被告赵刚言称已用卖玉石款项偿还借款,即他主张借款已经清偿,他需要针对清偿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赵刚提供的当事人陈述意在证明还钱事实,也是本证

  • 第22题:

    单选题
    老人让李强在哪儿停下来?(  )
    A

    太阳旅馆

    B

    路边

    C

    李强的家

    D

    老人的家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原文中相关句子“当来到一座房子前面时,老人让李强停下来”;老人笑着回答,“这是我的家”提示老人让李强停下来的地方是老人的家。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李强,下列哪项正确?
    A

    认为坐飞机不安全

    B

    主动要乘坐朋友的飞机

    C

    坐过很多次飞机

    D

    坐在飞机上感觉很好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