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题: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
第2题: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3题:
某化工企业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药品,应予
A.依法予以取缔
B.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C.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D.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几倍的罚款()。
第7题: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不包括()
第8题: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题:
二倍以下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10题:
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11题:
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12题:
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题:
A、依法予以取缔
B、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D、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题:
A.依法予以取缔
B.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
C.没收违法所得
D.责令关闭
第15题:
未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
A、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6题:
第17题:
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第18题:
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有关处罚有:()。
第19题: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不包括()
第20题:
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
依法予以取缔
处于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4题: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法予以取缔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