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

题目
问答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乙报社连载涉案图书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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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乙报社连载涉案图书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从图书出版规范的角度看,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的译者署名方面是否有过失?为什么?

3.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为什么?

4.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出版《苏联解体前后》一书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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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正确答案: 甲出版社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9150元。具体计算方式是应付稿酬的实有字数=每行字数×正文实有行数÷1000=28×(30×220-85)÷1000=182420÷1000=182.42(千字)≈183(千字)应付税前稿酬=付酬标准×千字数=50×183=9150(元)

  • 第2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从著作权法角度评析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

    • A、甲出版社硬性规定作品翻译的时间,侵犯译者的权利
    • B、甲出版社出版涉案翻译作品并没有侵犯王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 C、甲出版社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 D、甲出版社支付翻译费的方式违反法规规定
    • E、甲出版社既是侵权者,同时也是受害者

    正确答案:B,C,E

  • 第3题:

    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 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问题一:陈德荣的署名权受到侵犯,明明是由吴亮造成的,为什么K出版社也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问题一:因为吴亮向K出版社提交的选编者名单与陈德荣在《稿件处理说明》末尾所写的内容存在明显的矛盾,但K出版社却疏于审查,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犯有过错。

  • 第4题:

    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 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问题二:为什么说K出版社没有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正确答案: 因为K出版社是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出版《中国古诗名作》的,而事先陈德荣也清楚作品的用途且异议。
    吴亮已经按委托合同约定向陈德荣支付报酬。

  • 第5题:

    1993年,作者甲与出版社乙就其作品W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自1993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1997年10月21日,甲又与丙出版社就作品W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并付诸实施。则()

    • A、乙出版社对甲之作品W享有专有出版权
    • B、丙出版社对甲之作品W也享有专有出版权
    • C、甲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 D、丙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 E、甲丙均未侵犯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正确答案:A,C,D

  • 第6题:

    问答题
       【案例】    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IO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    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耒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思考练习】    问题一:    陈德荣的署名权受到侵犯,明明是由吴亮造成的,为什么K出版社也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二:    为什么说K出版社没有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从图书出版规范的角度看,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的译者署名方面是否有过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过失。因为按我国出版业的规范,翻译图书的面封应标明作者和译者姓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正确答案: 甲出版社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9150元。具体计算方式是应付稿酬的实有字数=每行字数×正文实有行数÷1000=28×(30×220-85)÷1000=182420÷1000=182.42(千字)≈183(千字)应付税前稿酬=付酬标准×千字数=50×183=915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问题一:甲出版社是否侵犯陈国平的署名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社没有侵犯陈国平的署名权。
    理由:该书在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及版本记录中都已经清楚标明陈国平的译者身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 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问题一:陈德荣的署名权受到侵犯,明明是由吴亮造成的,为什么K出版社也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问题一:因为吴亮向K出版社提交的选编者名单与陈德荣在《稿件处理说明》末尾所写的内容存在明显的矛盾,但K出版社却疏于审查,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犯有过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 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出版《苏联解体前后》一书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正确答案: 应该办理的手续有年度选题计划补报,重大选题备案,专项选题报批,引进出版的合同等材料报著作权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国内甲出版社向海外乙出版社输出《经络解说》一书,甲出版社起草的著作权贸易合同应包括(  )等内容。[2011年真题]
    A

    甲出版社承诺拥有有关权利或有权就有关权利进行贸易

    B

    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的名称、地址

    C

    乙出版社在海外的销售方式和营销费用

    D

    合同期满后乙出版社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图书

    E

    乙出版社向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版税率视印制成本而定


    正确答案: E,B
    解析:
    根据著作权贸易的特点,著作权贸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当事人身份;②所涉作品及其作者;③著作权承诺;④交易客体的性质和内容;⑤经济条件;⑥意识形态条款;⑦违约责任;⑧争议解决条款;⑨合同有效性条款;⑩相关权利和义务条款。A项属于著作权承诺;B项属于当事人身份;D项属于相关权利和义务条款

  • 第13题: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师陈某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中有陈某将其作品《探险历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出版物形式登载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出版社承诺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个月内先出版图书,其他权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向陈某支付版税;版税按图书定价和实际销售数结算,销售数在5000册以下(含5000册)时版税率为7%,超过5000册部分的版税率为8%;图书出版后先按3000册预付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 2004年3月,乙期刊社从甲出版社的《新书预告》中了解到《探险历程》即将出版,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在其所办期刊《耳闻目见》上发表书评来介绍该书。陈某表示同意。在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时,陈某强调说明该稿内容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闻目见》上刊登了一篇名为《(探险历程)述评》的文章,全文长达数万字,除在开头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语”介绍作者身份和该书创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险历程》的基本内容,仅稍作删节。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险历程》一书出版。该书定价15元,首次印刷6000册,发往各地书店寄销。2004年10月重印5000册,陆续给书店添货。 甲出版社2004年从书店获得4000册《探险历程》的销售款,2005年获得5500册书的销售款。但是,按合同约定向陈某预付版税后,甲出版社由于获知期刊《耳闻目见》登载《(探险历程)述评》一文是由于陈某把书稿又交给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税。陈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甲出版社以陈某已违约为由而不同意支付。陈某承认曾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但说当时已经强调说明“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违约登载。甲出版社经过核实后,认为责任在乙期刊社,陈某没有违约,因此向陈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补付版税,同时希望陈某与甲出版社一起起诉乙期刊社。陈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诉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对陈某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耳闻目见》刊登书评是事先经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说明《探险历程》的作者为陈某,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期刊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和甲出版社的权利。 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正确答案: 应该是14404元。具体计算方式是应付稿酬的实有字数=30×(311×30-120)÷1000=276.3(千字)≈277(千字)应付基本稿酬=50×277=13850(元)应付印数稿酬=13850×1%×4=554(元)应付稿酬总数=13850+554=14404(元)

  • 第14题:

    国内甲出版社向海外乙出版社输出《经络解说》一书,甲出版社起草的著作权贸易合同应包括()等内容。

    • A、甲出版社承诺拥有有关权利或有权就有关权利进行贸易
    • B、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的名称、地址
    • C、乙出版社在海外的销售方式和营销费用
    • D、合同期满后乙出版社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图书
    • E、乙出版社向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版税率视印制成本而定

    正确答案:A,B,D

  • 第15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关于杨民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

    • A、杨民违背与甲出版社的合同约定,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益
    • B、杨民变更译者署名,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
    • C、杨民克扣甲出版社支付的翻译费,侵犯了王建的获得报酬权
    • D、杨民将王建的译稿交给甲出版社出版,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
    • E、杨民所提交的译者名单与委托翻译合同的约定不符

    正确答案:A,B,E

  • 第16题:

    甲为救火英雄,被某市授予荣誉称号。乙出版社与甲约定由甲口述、乙出版社派丙执笔,为甲出版自传体《我的一生》。双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对于《我的一生》的著作权,正确的是:()。

    • A、乙出版社享有著作权
    • B、丙享有著作权
    • C、甲与乙出版社共同享有著作权
    • D、甲享有著作权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某出版社委托画家甲设计一大型工具书宣传广告,但事先未就著作权归属事宜在合同中约定,则该广告作品的著作权()

    • A、归该出版社
    • B、归该出版社和甲共有
    • C、因权利主体不明而归国家
    • D、归甲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问答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没有。因为在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及版本记录中都已经清楚标明陈国平的译者身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多选题
    问题二:从著作权法角度评析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

    甲出版社硬性规定作品翻译的时间,侵犯译者的权利

    B

    甲出版社出版涉案翻译作品并没有侵犯王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C

    甲出版社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D

    甲出版社支付翻译费的方式违反法规规定

    E

    甲出版社既是侵权者,同时也是受害者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师陈某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中有陈某将其作品《探险历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出版物形式登载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出版社承诺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个月内先出版图书,其他权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向陈某支付版税;版税按图书定价和实际销售数结算,销售数在5000册以下(含5000册)时版税率为7%,超过5000册部分的版税率为8%;图书出版后先按3000册预付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 2004年3月,乙期刊社从甲出版社的《新书预告》中了解到《探险历程》即将出版,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在其所办期刊《耳闻目见》上发表书评来介绍该书。陈某表示同意。在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时,陈某强调说明该稿内容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闻目见》上刊登了一篇名为《(探险历程)述评》的文章,全文长达数万字,除在开头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语”介绍作者身份和该书创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险历程》的基本内容,仅稍作删节。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险历程》一书出版。该书定价15元,首次印刷6000册,发往各地书店寄销。2004年10月重印5000册,陆续给书店添货。 甲出版社2004年从书店获得4000册《探险历程》的销售款,2005年获得5500册书的销售款。但是,按合同约定向陈某预付版税后,甲出版社由于获知期刊《耳闻目见》登载《(探险历程)述评》一文是由于陈某把书稿又交给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税。陈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甲出版社以陈某已违约为由而不同意支付。陈某承认曾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但说当时已经强调说明“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违约登载。甲出版社经过核实后,认为责任在乙期刊社,陈某没有违约,因此向陈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补付版税,同时希望陈某与甲出版社一起起诉乙期刊社。陈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诉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对陈某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耳闻目见》刊登书评是事先经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说明《探险历程》的作者为陈某,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期刊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和甲出版社的权利。 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正确答案: 应该是14404元。具体计算方式是应付稿酬的实有字数=30×(311×30-120)÷1000=276.3(千字)≈277(千字)应付基本稿酬=50×277=13850(元)应付印数稿酬=13850×1%×4=554(元)应付稿酬总数=13850+554=14404(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问题三: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正确答案:
    甲社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9150元。具体计算过程为:
    计算稿酬时的字数需扣除版面字数中的一些空白行,而版面总字数=一个版心的版面字数×本书刊的正文总面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本书刊的正文总面数=28×30×220=184800(字)
    付酬字数按图书中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按一行计算。实有正文总字数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付酬字数=版面总字数-空白行数的字数=184800-85×28=182420(字)=182.42(千字)≈183(千字)
    稿酬=付酬标准×千字数=50×183=915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 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问题二:为什么说K出版社没有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正确答案: 因为K出版社是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出版《中国古诗名作》的,而事先陈德荣也清楚作品的用途且异议。
    吴亮已经按委托合同约定向陈德荣支付报酬。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    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 200册,字数为188千字。    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 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 036元后的数额。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 400元(即50×188=9 400),实际上只付9 250元(8 214+1 036=9 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问题一:甲出版社是否侵犯陈国平的署名权?为什么? 问题二:从图书出版规范的角度看,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的译者署名方面是否有过失?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 算后回答。 问题四:乙报社连载涉案图书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