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重整计划中金河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恒泰圣都公司向债权人之一兴康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河公司的承诺失效B兴康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C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D以上都对

题目
多选题
重整计划中金河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恒泰圣都公司向债权人之一兴康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金河公司的承诺失效

B

兴康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C

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D

以上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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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重整计划中欧陆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飞亚公司向债权人之一极冰公司清偿全部债务,重整计划终止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欧陆公司的承诺失效,

    B.极冰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C.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D.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ABCD
    《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所以AB选项正确。第4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所以C选项正确。

  • 第2题: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重整,重整计划获批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B、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其全部债权人都有效

    C、债务人若不执行重整计划,厉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D、债务人若执行重整计划完毕,则对其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BCD

  • 第3题:

    下列关于重整计划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B.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在重组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

    C.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均不得行使权利

    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也同时失去效力


    正确答案:A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

  • 第4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草案里也许会包括乙公司的投资承诺);(2)选项B:人民法院先裁定重整,而后再由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的反对不能阻止重整程序的开始;(3)选项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4)选项D: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5题: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为了确保重整的顺利进行,债权人乙公司决定放弃部分债权。后甲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下列关于乙公司的债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的债权让步承诺失去效力
    • B、乙公司的债权让步仍然有效,在破产清算中不得要求受偿
    • C、乙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需返还
    • D、若乙公司在重整中的清偿比例为10%,而债权人丙的清偿比例为8%,则乙公司应待丙的清偿率达到10%以后,方可继续接受清偿

    正确答案:A,C,D

  • 第6题:

    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 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仍然有效
    •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 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多选题
    除恒泰圣都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

    金河公司

    B

    文胜律师事务所

    C

    远达公司

    D


    正确答案: A,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题中,甲出资20%,乙出资10%,远达公司出资70%,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是远达公司。

  • 第8题:

    多选题
    在我国,有关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广泛的约束力

    B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并不导致终止重整程序的效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才终止

    C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D

    重整计划对反对以及未参加对重整计划表决的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16年2月,当地法院批准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共计2亿元)的普通债权按照2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4年内分4期清偿完毕,每年为一期,每期偿还1/4。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

    甲公司2×16年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B

    甲公司2×16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000万元

    C

    甲公司2×16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6000万元

    D

    甲公司2×16年应确认资本公积4000万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甲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这说明,债权人所作出的债务豁免承诺只有在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完所有偿债义务之后才生效,在此之前,甲公司不应该确认重组收益。

  • 第10题:

    多选题
    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报裁定甲公司重整,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2年真题]
    A

    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乙银行可以行使别除权

    B

    乙银行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对重整计划不享有表决权

    C

    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并经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则重整计划中止

    D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B项,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C项,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第11题:

    多选题
    重整计划中金河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恒泰圣都公司向债权人之一兴康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金河公司的承诺失效

    B

    兴康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C

    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D

    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B两项,《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C项,《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第4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B

    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C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D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恒泰圣都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项,《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由此可知,只有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否则不应设。
    C项,《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D项,《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第2款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 第13题:

    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己重整,法院裁定A公司重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A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应按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逾期不提供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A公司破产

    B、各类债权人分组讨论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D、即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也有可能不批准


    参考答案:ACD

  • 第14题:

    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点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 第15题:

    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错误的是( )。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无效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程序。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仍不能,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所以选项B错误。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破产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选项C正确。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所以选项D正确。

  • 第16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18年3月,当地法院批准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共计4.5亿元,甲公司按照1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2年内清偿完毕,甲公司于2×18年3月、2×19年3月分别偿还2000万元、2500万元。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A.2×18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8000万元
    B.2×19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0500万元
    C.2×18年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D.甲公司应在履行完重整计划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甲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这说明,债权人所作出的债务豁免承诺只有在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完所有偿债义务之后才生效,在此之前,甲公司不应该确认重组收益,选项A错误,选项C和D正确,甲公司只能在2×19年3月偿还完债务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5000-4500=40500(万元),选项B正确。

  • 第17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重整计划中欧陆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飞亚公司向债权人之一极冰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欧陆公司的承诺失效
    • B、极冰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 C、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 D、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多选题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恒泰圣都公司拟定

    B

    文胜律师事务所拟定

    C

    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D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分组表决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两项,《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在本题中,法院确定重整期间由恒泰圣都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应由恒泰圣都公司拟定。
    C项,《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D项,《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第19题:

    单选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

    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

    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

    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可知,申请重整不要求必须附加投资人的投资承诺
    B项,《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法院可以独立裁断是否启动重整程序,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C项,在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由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D项,《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据此,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程序即终止。

  • 第20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15年3月,当地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共计3亿元,甲公司按照1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年内分3期清偿完毕,甲公司于2×15年3月、2×16年3月和2×17年3月每期分别偿还1000万元。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A

    2×15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9000万元

    B

    2×16年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C

    2×17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7000万元

    D

    2×17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3000万元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根据甲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这说明,债权人所作出的债务豁免承诺只有在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完所有偿债义务之后才生效,在此之前,甲公司不应该确认重组收益,甲公司只能在2×17年3月确认债务重组收益=30000-3000=27000(万元),选项B和C正确。

  • 第21题:

    多选题
    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可以成为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人的有( )。
    A

    债务人

    B

    债权人

    C

    管理人

    D

    投资人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
    [该题针对“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22题:

    多选题
    下列有关甲公司重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可以拒绝债权人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

    B

    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不合法

    C

    法院无权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D

    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E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有关重整计划的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对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B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C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仍然有效

    D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在重整计划中债务人为重整计划的执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
    A

    恒泰圣都公司欠途胜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途胜厂留置了恒泰圣都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途胜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B

    恒泰圣都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C

    徐铮将自己持有的恒泰圣都公司股份转让给甲

    D

    恒泰圣都公司向远达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B两项,《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CD两项,《企业破产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