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
多选题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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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根据上面资料,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D
    解析:
    A选项错误。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房屋的所有权依然是乙,故属于有权处分。B选项正确。乙有权处分房屋,丁经过法定公示即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C选项错误。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D选项正确。乙未经甲、丙同意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属于违约行为,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 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作为合伙人,同时甲又是财务负责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他们以合伙企业名义所为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故A项错误。
    B项: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只是暂时性的行为,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日常性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故B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甲、乙属于无权代理,甲、乙擅自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D项:甲、乙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故D项因表述不明错误。

  • 第3题:

    (三)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92—94题。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可知,戊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须合伙协议有约定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可知,亏损不是解散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戊不可以此为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选项C、D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责任。

  • 第4题:

      2008年,甲企业将剩余的20%对外销售,乙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Ⅰ.2007年甲企业因对乙公司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84万元
    Ⅱ.2007年甲企业因对乙公司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万元
    Ⅲ.2008年甲企业因对乙公司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16万元
    Ⅳ.2008年甲企业因对乙公司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万元

    A:Ⅰ、Ⅲ
    B:Ⅰ、Ⅳ
    C:Ⅱ、Ⅲ
    D:Ⅱ、Ⅳ
    E:Ⅰ

    答案:A
    解析:
    2007年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存货20%尚未实现对外销售,20%部分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故应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为(1000-600)×20%=80(万元);2007年甲企业因对乙公司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0-80)×20%=184(万元),2008年甲企业因对乙公司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0+80)×20%=416(万元)。

  • 第5题:

    甲委托同村的乙代为带回一匹马。但乙在牧区未遇上好马,担心甲家中活儿重,就未买马。自己带回良骡一口。甲将骡领回,并付给乙相应款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表见代理的接受
    • B、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无权代理的追认
    • C、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委托代理的承受
    • D、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与乙的买卖关系的受领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单选题
    基金经理甲因重病休假,公司委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乙暂时代替甲从事证券投资工作,乙将资金集中投资于一种股票,基金到期为投资人取得很高的投资回报,也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效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9月真题]
    A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忠诚尽职的基金职业道德

    B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专业审慎的基金职业道德

    C

    公司让乙代替甲从事投资工作是正确的

    D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客户至上的基金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D
    解析:
    专业审慎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持证上岗、持续学习、审慎开展执业活动。其中,持证上岗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经由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后,方可执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专业审慎职业道德中持证上岗的要求。

  • 第7题:

    问答题
    某市甲信托投资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余资金300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四年。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一)甲信托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进行管理,且未单独立账。 (二)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后,乙企业得到了丰厚回报,甲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 (三)第四年头上,甲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管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甲信托投资公司将8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造成的300万元损失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不恰当。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及品格的信任才设立信托的,因此,信托事务一般都需由受托人亲自处理,只有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己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本案中,甲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义务,应对造成的3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丙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对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属于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按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决议程序办理即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因为表决人数已经超过了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甲、乙有权决定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甲、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B项,甲、乙二人只是临时动用合伙企业资金炒股,并不涉及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问题,不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D两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或者一致同意,方为有效。甲、乙二人违反合伙企业表决程序,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炒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就委托投资失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委托投资失败,题干中并未说明受托的投资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因此在考虑责任承担时,该受托的投资机构不需承担责任。

  • 第9题:

    单选题
    某非国有公司出纳甲与社会散闲人员乙合谋,由甲乘单位无人之机将乙带入自己办公室,藏在大衣柜内,并将自己保管的本单位保险柜钥匙交给乙,乙待办公室无人后,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将里面存放的单位资金30万元全部取走。事后,甲、乙将赃款均分。下列关于甲和乙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

    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B

    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

    C

    甲、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D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的保险柜钥匙是由甲保管的,这属于职务范围内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构成贪污罪要求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甲和乙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二人不构成贪污罪。本题中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职务侵占罪为身份犯,乙虽不具身份,但甲具有身份,由于是共同犯罪,甲乙应当以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定罪论处。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

    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

    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两项,《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债权人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之时,都未通知债务人乙,乙不知情,债权让与对乙不生效。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后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甲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的转让行为都有效
    C项,债务承担的法律要件是须经债权人同意。乙转让债务给戊已经得到了甲的同意,因此债务承担有效。
    D项,因为该债务承担已经成立,乙代为清偿债务,故对戊享有求偿权

  • 第11题:

    单选题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

    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

    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

    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乙的行为的确构成对甲的欺骗,但甲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是基于自己一旦拒绝乙低价出售房屋的要求,乙即告发自己,故甲的意思表示违背真实意愿的真正原因在于受到乙的胁迫,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C项,《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题中,甲虽然是不得已而将自己的房屋卖与乙,但是因为受到了乙的胁迫,而不存在处于危难处境的情况,不属于乘人之危
    D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说明】C项,《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的规定合并进入到显失公平的规定当中。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

    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

    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D

    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乙虽以做生意为名伙同甲共同挪用公款,但实际上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指使甲挪用公款并为其非法行为所用,乙与甲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项,帮助犯是指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乙与甲就甲对该30万元构成贪污罪而言,并不成立共同犯罪,乙归还30万元不知道之后甲会携该30万元的公款潜逃,与甲贪污这30万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不构成甲贪污罪的帮助犯。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再后其用挪用的公款进行毒品的贩卖,应该分别定罪,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13题:

    (三)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92—94题。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全体合伙人并未委托甲、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一并执行。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就委托投资失败一事,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第14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 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故戊并非当然取得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故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B项所列情形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且戊在取得合伙人资格之前,也不享有请求合伙企业解散的权利,故B项错误。
    C、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D两项错误。

  • 第15题:

    (三)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92—94题。

    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乙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合伙企业,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乙出卖房屋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选项B正确。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房屋过户至了丁名下,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C错误。丁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第16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乙系某私营企业老板,乙因投资某项目缺少资金找到甲,请求甲帮忙从该国有公司借钱,并承诺给予好处,甲同意后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事后乙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一年后,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30万元,但乙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的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并在半年内就将30万元挥霍一空。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 B、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 C、甲收受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 D、对甲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17题:

    单选题
    2007年1月5日,甲委托乙卖出其位于某市某区内的一套房子,丙委托乙购买该市该区内的房子,乙于是代理甲和丙,将甲的房子卖给了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就该笔交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乙的代理行为无效,因为是双方代理

    B

    如果乙的行为被甲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C

    如果乙的行为被丙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D

    如果乙的行为被甲和丙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本案中,乙构成双方代理,如果其行为分别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追认,则其代理行为有效。

  • 第18题:

    单选题
    基金经理甲因重病休假,公司委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乙暂时代替甲从事证券投资工作,乙将资金募集中投资于一种股票,基金到期为投资人取得了很高的投资回报,也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效益,以说法正确的是(  )。
    A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专业审慎的基金职业道德

    B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忠诚尽职的基金职业道德

    C

    公司让乙代替甲从事投资工作是正确的

    D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客户至上的基金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9题:

    单选题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5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非法拘禁罪

    B

    绑架罪

    C

    抢劫罪

    D

    诈骗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非法拘禁罪是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BCD三项,抢劫罪是当场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对行为人甲的犯罪行为构成并不影响,即甲不构成诈骗罪。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因资金紧张,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掉,遂对乙说:“我急需用钱,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200万元,现在150万元卖给你吧!”乙欣然同意,但事后甲反悔。关于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

    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甲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B

    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C

    甲、乙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甲无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D

    甲、乙之间的合同显失公平,甲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成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A项,乘人之危有三大构成要件:①一方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②逼迫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本案没有这三种情节,乙的行为并不构成乘人之危。
    B项,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构成重大误解);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本案甲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大误解。
    D项,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保证、赠与、抵押等单务合同不适用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要件有三:①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②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③受害一方通常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非自愿地实施民事行为。本案并没有显失公平。

  • 第21题:

    多选题
    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

    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

    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

    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乙、丙虽然是为了甲的利益管理财产,但其将甲的财产投入股市,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属于履职不当,并给被监护人甲造成的财产损失,乙、丙应当承担责任。
    B项,《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C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乙、丙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以乙、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D项,《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ABD,因法律变动,更改为AB。

  • 第22题:

    多选题
    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

    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

    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

    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 C,B
    解析: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A项,甲将公款挪给乙使用,尽管乙实际用于非法活动,但甲以为乙是用于做生意,乙是以此为由向甲借用公款的。甲的行为仍然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甲乙之间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因此,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甲最初挪用公款100万,之后收受好处费5万元,构成受贿,又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构成贪污,应该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

    乙公司是委托人

    B

    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

    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

    《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BC三项,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只是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乙公司才是委托人。王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其并非委托合同的主体。
    D项,通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王某出具的《承诺函》仅表明在张某不闹事的情形下,其可以协调将房屋卖给张某。该承诺函并未有产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

  • 第24题:

    单选题
    基金经理甲因重病休假,公司委托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乙暂时代替甲从事证券投资工作,乙将资金募集中投资于一种股票,基金到期未投资人取得了很高的投资回报,也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效益,以说法正确的是(  )。
    A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专业审慎的基金职业道德

    B

    公司韵行为违反了忠诚尽责的基金职业道德

    C

    公司让乙代替甲从事投资工作是正确的

    D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客户至上的基金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