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如果船方称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途中发生9级大风,货舱的阀门被打松致使进水。假设您负责天津分公

题目
问答题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如果船方称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途中发生9级大风,货舱的阀门被打松致使进水。假设您负责天津分公司水险理赔工作,请按照公司水险理赔流程和有关的管理规定,全面分析上述赔案,并制定理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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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商品合同的协议,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该批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卖方乙公司委托中国某航运公司丙作为承运人,丙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收货港后,买方检验货物时发现,货物发生了损失,经查明,该损失是由于丙公司的船员在管理船舶时为排雨水而用铁棒疏通排水管道,但不慎将排水管道捅破,雨水顺着破洞流人船舱,致使货物湿损。货物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

    A.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B.船运公司丙

    C.买方甲

    D.卖方乙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丙公司船员过失导致船舶出现漏洞,其行为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并非管货过失致使货物受损,故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B不选。另外,水渍险的范围不包括淡水雨淋险(淡水雨淋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单独附加投保),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也不负责损失,A不选。CIF价格术语,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卖方对此损失没有责任,所以损失应由买方甲自己承担,所以选C。

  • 第2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 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申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案:A,B
    解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提单持有人,保函亦因欺诈而归于无效。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倒签提单的欺诈也使得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原保险单下的保除责任,货物风险转移也因为托运人的违约而受到影响,不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 第3题:

    1993年1月,大连甲公司与日本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派船承运乙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阪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乙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甲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厦门至大阪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与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合同。乙商社确认时间在后,其所在地神户为合同签订地。装货港为大阪港,卸货港为天津新港,日本大阪、中国天津应为合同履行地。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有关规定,日本国法院、中国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 第4题: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12年8月以CIF条件签订了购买2万公吨硅酸盐的合同,卖方投保了平安险,由莫莱尔航运公司的"埃及法老"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的伊夫堡运至中国广州。提单约定适用《海牙规则》。"埃及法老"号在途中遇雨,因承运人的船员未及时将货舱舱盖盖严,使部分货物湿损。下列关于货物责任的选项哪个是不正确的?()

    • A、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湿损的损失
    • B、收货人甲公司可以向保险人索赔该损失,因为该货物投保了平安险
    • C、此项货损的风险已经由乙公司转移至甲公司承担
    • D、该货损保险人没有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5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正确答案: 我方货物出运符合信用证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同一班船同一航次在不同港口装运不属于分批装运。

  • 第6题:

    根据汉堡规则或我国司法实践,下列关于保函的说法中何者正确?

    • A、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2005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05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6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05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本案承运人属于倒签提单欺诈了收货人,因此保函无效,承运人应承担对收货人造成的损失
    • B、2004年6月6日,中国爱厨公司与德国高尔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绿豆的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是CIF汉堡每公斤1美元,共100000公斤,1000箱分装,8月装船。2004年8月10日,该批绿豆1000箱装上了天荣公司的“大远”号轮,装船前承运人曾对货物总重量表示怀疑。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再行核实,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清洁提单。本案中保函属于有效的善意保函,若承运人在目的港因货物重量短缺遭收货人索赔,承运人应先赔偿收货人,再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
    • C、中国天津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进口10000吨白糖(共20万包)的合同,采用FOB(神户),每吨300美元。该批货由一艘利比里亚籍货轮承运。天津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神户港装货期间,船方看到白糖杂乱堆放在码头且无任何遮盖物并已有脏包,明显是雨水造成。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货抵天津港后,天津公司提货时发现有1000包货物被雨水污染,货物亦短少1000包。本案承运人属于恶意欺诈,保函无效,承运人应承担收货人的损失
    • D、日本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订立计算机买卖合同,约定CIF(上海),信用证付款。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卖方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和发票等单据,并向德国的议付行办理了议付。但由于船速较快,在开证行还未收到全套单据前,货已抵上海港。于是买方拿着副本提单加保函先提取了货物。后买方未到开证行付款赎单。本案中,如承运人未与买方恶意串通,则保函有效。但承运人须对开证行的损失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获得补偿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同年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如果:货物全部损失,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正确答案: 因为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运输货物的起运地价格和目的地价格有较大差异,所以它一般采取定值保险的方式。

  • 第8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正确答案: 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1993年1月,大连甲公司与日本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派船承运乙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阪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乙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甲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厦门至大阪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厦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吗?

    正确答案: 原告的船舶从中国厦门港空放驶往日本国大阪港受载,此空放航次是该航次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表明原告开始履行该航次租船合同,但这只表明这是原告的准备行为,而不获明预备航次的始发港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为原告的船舶在预备航次的始发港并未装载约定的货物,不表明原告装载货物的主要义务已经开始履行,因此,预备航次不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据此,中国厦门既不是合同签订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又不是被告住所地;被告在中国厦门没设有分支机构,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本案作为涉外海事诉讼,和中国厦门没有任何管辖联系因素,故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同年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如果:货物全部损失,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正确答案: 因为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运输货物的起运地价格和目的地价格有较大差异,所以它一般采取定值保险的方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正确答案: 我方货物出运符合信用证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同一班船同一航次在不同港口装运不属于分批装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1993年1月,大连甲公司与日本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派船承运乙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阪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乙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甲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厦门至大阪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与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合同。乙商社确认时间在后,其所在地神户为合同签订地。装货港为大阪港,卸货港为天津新港,日本大阪、中国天津应为合同履行地。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有关规定,日本国法院、中国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问题:

    (1) 如果船方称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途中发生9级大风,货舱的阀门被打松致使进水。假设您负责天津分公司水险理赔工作,请按照公司水险理赔流程和有关的管理规定,全面分析上述赔案,并制定理赔方案。

    (2)经查,该批化肥的发票金额为550万元人民币,由于水湿发生贬值,残值估计为2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由于理赔工作耽误了最佳销售时机,该批化肥至多能卖100万元人民币。请就上述已知条件制作赔款理算书,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 1重大案件上报;2委托厦门分公司代查勘;3取得必要的单证,包括货物运单、运输合同、船舶适航证明、航海日志、海事声明、气象记录、进出港口记录、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发票等;4申请厦门当地商检机关进行检验;5对受损货物进行被保险人(甲公司)、承运人(捷达船运公司)、我司三方联合检验,三方代表签字确认货损数量、残值等以商检报告为准;6要求收被保险人向承运人索赔,索赔函中明确三方联合检验所确认的货损数量;7要求被保险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相关证据保全;8预付赔款申请;9根据总公司批复,在收到被保险人(甲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后向甲公司预付赔款;10向承运人追偿;11结案后,将全套材料制成案卷上报总公司核准(2)保险金额500万保险价值550万损失350万市价跌落100万(除外责任)因此,赔款为350*(500/550)=318.18万

  • 第14题:

    1993年1月,大连甲公司与日本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派船承运乙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阪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乙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甲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厦门至大阪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厦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吗?


    正确答案: 原告的船舶从中国厦门港空放驶往日本国大阪港受载,此空放航次是该航次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表明原告开始履行该航次租船合同,但这只表明这是原告的准备行为,而不获明预备航次的始发港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为原告的船舶在预备航次的始发港并未装载约定的货物,不表明原告装载货物的主要义务已经开始履行,因此,预备航次不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据此,中国厦门既不是合同签订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又不是被告住所地;被告在中国厦门没设有分支机构,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本案作为涉外海事诉讼,和中国厦门没有任何管辖联系因素,故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第15题: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如果船方称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途中发生9级大风,货舱的阀门被打松致使进水。假设您负责天津分公司水险理赔工作,请按照公司水险理赔流程和有关的管理规定,全面分析上述赔案,并制定理赔方案。


    正确答案: 1重大案件上报;2委托厦门分公司代查勘;3取得必要的单证,包括货物运单、运输合同、船舶适航证明、航海日志、海事声明、气象记录、进出港口记录、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发票等;4申请厦门当地商检机关进行检验;5对受损货物进行被保险人(甲公司)、承运人(捷达船运公司)、我司三方联合检验,三方代表签字确认货损数量、残值等以商检报告为准;6要求收被保险人向承运人索赔,索赔函中明确三方联合检验所确认的货损数量;7要求被保险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相关证据保全;8预付赔款申请;9根据总公司批复,在收到被保险人(甲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后向甲公司预付赔款;10向承运人追偿;11结案后,将全套材料制成案卷上报总公司核准。

  • 第16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正确答案: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 第17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正确答案: 银行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会议付该套单据。

  • 第18题: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经查,该批化肥的发票金额为550万元人民币,由于水湿发生贬值,残值估计为2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由于理赔工作耽误了最佳销售时机,该批化肥至多能卖100万元人民币。请就上述已知条件制作赔款理算书,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保险金额500万
    保险价值550万
    损失350万
    市价跌落100万(除外责任)
    因此,赔款为350*(500/550)=318.18万

  • 第19题:

    问答题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经查,该批化肥的发票金额为550万元人民币,由于水湿发生贬值,残值估计为2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由于理赔工作耽误了最佳销售时机,该批化肥至多能卖100万元人民币。请就上述已知条件制作赔款理算书,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保险金额500万
    保险价值550万
    损失350万
    市价跌落100万(除外责任)
    因此,赔款为350*(500/550)=318.18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正确答案: 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应该由买方欧盟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FOB规定了该义务属于买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正确答案: 银行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会议付该套单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根据平安险,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正确答案: 根据A条款,D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保了A条款,但罢工并非A条款的承保风险,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