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三年前,陈某以其8岁的儿子陈东为被保险人投了一份五年期的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去年9月,陈东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陈东手术后落了个终身残疾.依照保险法,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B保险公司在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向医院代位追偿的权利C投保之际若未经被保险人陈东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D若陈东不幸死亡,则受益人为陈某及其配偶

题目
多选题
三年前,陈某以其8岁的儿子陈东为被保险人投了一份五年期的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去年9月,陈东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陈东手术后落了个终身残疾.依照保险法,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

保险公司应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B

保险公司在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向医院代位追偿的权利

C

投保之际若未经被保险人陈东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

D

若陈东不幸死亡,则受益人为陈某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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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两年前,陈某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陈丹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丹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时 )

    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

    D、如陈丹不幸死亡,则推定陈某为受益人


    答案:ABC

  • 第2题:

    两年前,陈某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陈丹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丹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

    D.如陈丹不幸死亡,则推定陈某为受益人


    参考答案:D
    解析:不应推定陈某为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向陈丹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 第3题:

    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陈某交纳了首期保费,但是陈某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二期保费交纳之日起第65日陈某发生车祸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可以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保险金额,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保险费支付与保险金赔付
    讲解:《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根据第37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中陈某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交纳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 险金额,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B、C选项正确。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不能当然解除保险合同,所以D 选项不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C。

  • 第4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前述两条规定,如果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般不用“聘任”字眼,也不称为“经营管理人”,而是用“委托”和“合伙事务执行人”,故A项错误。根据第31条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B项正确。
    C项:《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而陈东是否享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需要以合伙企业的授权为准,故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主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非针对聘任的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故D项错误。

  • 第5题:

    孙某为妻子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周某指定受益人为其母陈某,周某与陈某外出旅游时发生车祸,陈某当场死亡,周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向陈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应向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应向孙某给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应向陈某和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答案:B
    解析: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本题中周某是被保险人,陈某是受益人,陈某先于周某死亡,保险金应作为周某的遗产,由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所以B选项正确。

  • 第6题: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

    A.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 陈东. 陈南. 陈西. 陈敏仙共有
    B.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拥有
    C.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 陈东. 陈南共有
    D. 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答案:C
    解析:
    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产权由四人共有

  • 第7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已知,合伙协议未对该事项作出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东应当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正确答案:B

  • 第8题:

    被告人陈东,男,27岁,农场职工。2002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陈东伙同陈国、石文(均系农场职工)等人前去偷承包户熊光文的西瓜,由被告人陈东吩咐陈国站在堤上望风,其余的人下田摘瓜。行窃时被熊光文发觉,陈东一伙随即逃跑,熊及两个儿子紧紧追赶,途中,石文被防汛人员抓获并缴下所偷西瓜。陈东上前帮石文夺回西瓜,此时,熊光文等人赶来将陈东抓获,陈为了脱身,朝熊的胸部猛击一拳将熊打倒在地,熊爬起来后与两个儿子继续追赶。当陈一伙逃至离农场100米时便站住,摆开打架的阵势。待熊光文的儿子赶到后,陈东一伙将熊的大儿子打倒在水沟里,熊上前保护,被告人陈东又朝熊光文的胸部猛击两拳,而后逃散。熊被打后脾脏破裂,被摘除,肋骨折断三根,伤势严重,造成三级伤残。陈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陈东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包括:
    (1)防卫目的:保护合法权益,这种权益是广义的,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
    (3)防卫时间: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4)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

  • 第9题:

    2010年2月1日,陈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10年期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为陈某的妻子王某,指定受益人为王某的母亲李某,以及陈某和王某的独生子陈小某。合同约定保费半年交一次。根据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在该人身保险合同中,负有交纳保费义务的是()。

    • A、陈某
    • B、王某
    • C、李某
    • D、陈小某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单选题
    张某拟为其妻陈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对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投保应征得陈某的书面同意

    B

    保险金额应征得陈某认可

    C

    受益人应由陈某指定

    D

    转让或质押保险单,须经陈某书面同意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王某于199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199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但王强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

    B

    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

    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

    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王某及其配偶受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三年前,陈某以其8岁的儿子陈东为被保险人投了一份五年期的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去年9月,陈东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陈东手术后落了个终身残疾.依照保险法,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

    保险公司应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B

    保险公司在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向医院代位追偿的权利

    C

    投保之际若未经被保险人陈东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

    D

    若陈东不幸死亡,则受益人为陈某及其配偶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请教:2011年司法《试卷三》最后冲刺模拟试题(1)第2大题第36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第 86 题 两年前,陈某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陈丹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丹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

    D.如陈丹不幸死亡,则推定陈某为受益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

    A、B、C

    考点:人身保险

    讲解:《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据此,陈某投保时无须经过陈丹书面同意,故C项正确。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据该条规定,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不是推定陈某为受益人,故D项错误。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A、B、C三项正确。

     

  • 第14题:

    2003年11月,陈某已年满61岁,按有关规定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同年12月9日,其子为陈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将被保险人的年龄申报为50岁,以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同时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2005年12月15日,陈某因胃病恶化,医治无效死亡。陈某之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陈某之子知道被保险人陈某在保前患有严重胃病,并且年龄申报不真实,于是拒绝支付保险金。陈某之子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1)什么是不可争条款?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不可争条款是为了保护投保方的正当权益,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对被保险人年龄及健康方面的情况,法律允许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并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失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就失去了这种权利。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都列有这种条款。
    (2)对本案的处理,应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可见,在我国,只对投保人在年龄方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适用不可争条款。本案中,尽管陈某之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但陈某之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支付保险金。

  • 第15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后,拒不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交纳保险费
    B: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险,未指定受益人,陈某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保险公司应向陈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C: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指定其女友费某为受益人,杨某因车祸死亡,费某放弃了受益权,保险公司应向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D: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险,胡某从某居民楼下经过时,被楼上居民赖某的花盆砸伤,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向赖某追偿

    答案:B,C
    解析:
    《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A选项不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BC选项正确。《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D选项不正确。

  • 第16题:

    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陈某交纳首期保费,但是陈某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第二期保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二保费交纳之日起第65日陈某发生车祸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險金
    B.保险公司可以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保险金额,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保险费支付与保脸金醅付
    讲解:《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根据第37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中陈某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交纳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B、C选项正确。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不能当然解除保险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C。

  • 第17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已知,合伙协议未对该事项作出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东应当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合伙企业可以聘请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2)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C:陈东并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既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不承担有限责任;(4)选项D: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而非参与经营管理的非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第18题:

    2013年1月,陈甲以其7岁的儿子陈乙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2015年6月,陈乙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乙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陈甲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保险公司应向陈甲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C.陈甲投保时无须陈乙的书面同意
    D.如陈乙不幸死亡,则推定陈甲为受益人

    答案:D
    解析:
    受益人如未指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为受益人。本题中未指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陈乙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不得推定陈甲为受益人。

  • 第19题:

    三年前,陈某以其8岁的儿子陈东为被保险人投了一份五年期的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去年9月,陈东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陈东手术后落了个终身残疾.依照保险法,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应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 B、保险公司在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向医院代位追偿的权利
    • C、投保之际若未经被保险人陈东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  
    • D、若陈东不幸死亡,则受益人为陈某及其配偶

    正确答案:A,D

  • 第20题:

    王某于200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200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保险法》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但王强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
    • B、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 C、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 D、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其继承人受领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王某于199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199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但王强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
    • B、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 C、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 D、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王某及其配偶受领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多选题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健康保险,被保险人为其6岁的儿子李强,未指定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李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重大过失致使李强终身残废。关于本案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B

    李某须先向医院索赔,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

    李某可以诉讼形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

    若李强不幸死亡,则受益人为李某

    E

    由于李强已投保,医院不必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于200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200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保险法》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但王强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

    B

    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

    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

    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其继承人受领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09年9月,陈某与其妻子刘某商量后,陈某以其5岁的儿子陈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了 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2010年12月,陈甲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甲死亡。  问:(1)由于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能否推定投保人陈某为受益人?为什么?  (2)保险公可在赔偿后能否向医院追偿?为什么?  (3)若陈某已经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陈某可否再要求医院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