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乙母女二人同在一次地震中死亡,生前部未立遗嘱;甲的丈夫早亡,乙尚有丈夫丙和儿子丁;甲、乙各有价值3000元的遗产。  问:(1)如果甲、乙同时死亡,应如何继承?  (2)如果甲先于乙死亡,应如何继承?  (3)如果乙先于甲死亡,应如何继承?

题目
问答题
甲、乙母女二人同在一次地震中死亡,生前部未立遗嘱;甲的丈夫早亡,乙尚有丈夫丙和儿子丁;甲、乙各有价值3000元的遗产。  问:(1)如果甲、乙同时死亡,应如何继承?  (2)如果甲先于乙死亡,应如何继承?  (3)如果乙先于甲死亡,应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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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A.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死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B.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遗产

    C.甲乙系夫妻,在一次以外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遗产

    D.甲乙系父子,在一次以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 中被继承人先于其子女死亡,不属于代位继承;选项 B、C 中的甲、乙是同辈关系,不属于代位继承。故正确答案为 D

  • 第2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A项、B项和C项都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

  • 第3题:

    甲欲杀死丈夫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甲之子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丈夫乙和其子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
    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故选C。

  • 第4题:

    甲、乙为夫妻,父母均已去世,切无之女。甲只有一姐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多年不与甲、乙来往。后甲、乙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甲当场死亡。乙一天后去世。经查甲、乙二人遗产共价值一百万元,二人均未留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应如何处理?( )

    A. 由丙独自继承
    B. 由丁继承
    C. 丙、丁分别继承五十万元
    D. 收归国家所有

    答案:B
    解析:
    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分配遗产。第一顺序: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题目中甲死亡后由乙继承甲遗产,乙死亡后由乙的妹妹丁继承遗产。

  • 第5题:

    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育有一子丁(15 岁,随母生活),乙与前夫育有一女戊(14 岁,随父生活),甲死亡,未立遗嘱。下列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乙、丙、丁、戊
    B、乙、丁、戊
    C、乙、丁
    D、乙、戊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为 戊随父生活与甲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因此戊不能作为甲的继承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能是乙和丁。

  • 第6题:

    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生活独立,且与甲、乙往来较少。2003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

    B.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

    C.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

    D.甲、乙的遗产归甲、乙所在的村所有

    答案:B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转继承的问题。本题中,甲先于乙死亡,甲乙无父母子女,甲的遗产应全部由乙继承,乙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便死亡,则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继承。而乙的配偶、父母均先于乙死亡,乙没有子女,即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因而应由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乙的遗产。而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一个妹妹丁,因此,由丁继承乙的遗产,同时作为乙的法定继承人通过转继承而取得甲的遗产。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 【评注】(1)熟记《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
    (2)对于该考点的掌握应注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遗产的继承,他们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顺序参加继承。即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7题:

    丈夫甲与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突然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母亲认为甲乙已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若乙在甲死亡一个月后再婚了,乙能继承遗产吗?


    正确答案: 不能。如果甲死之前甲乙二人未离婚,则乙在甲死亡后无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遗产。

  • 第8题:

    丈夫甲与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突然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母亲认为甲乙已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


    正确答案: 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 第9题:

    甲妻病故,二人育有一子乙常年旅居国外,相聚甚少。甲年老体弱,就与邻居丙约定:甲生前由丙照顾,死后财产全部归丙。丙因此悉心照顾甲。后甲又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财产全部由身居国外的儿子乙继承。甲死后,乙丙就甲的遗产发生争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的遗产应由乙继承
    • B、甲的遗产应由丙继承
    • C、甲的遗嘱应予撤销
    • D、协议部分无效,乙和丙应平分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单选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根据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A

    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身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B

    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财产

    C

    甲、乙系夫妻,在一次意处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的财产

    D

    甲、乙系父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

    乙、丙各得1/2

    B

    乙得2/3,丙得1/3

    C

    乙获得全部遗产

    D

    丙获得全部遗产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虽然甲立遗嘱时并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在遗嘱生效时,也即被继承人甲死亡时,丙已经成年并已参加工作,不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甲的遗嘱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遗嘱。依据该有效遗嘱的规定,应由乙取得甲全部遗产。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12题:

    单选题
    甲男与乙女为夫妻关系,有儿子丙和女儿丁。某日,四人外出旅游遇车祸,甲、乙、丙当场死亡,无法确定死亡时间,丁幸免于难。甲、乙遗留财产数百万元。甲、乙、丙均有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推定()
    A

    甲、乙同时先死亡,丙后死亡

    B

    甲、乙、丙同时死亡

    C

    丙先死亡,甲乙同时后死亡

    D

    年龄大的先死亡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若甲男和丁女育有一子,且甲男死亡前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该由( )继承。

    A.乙女

    B.丁女

    C.女儿

    D.儿子


    正确答案:ACD
    乙女作为配偶有继承权,女儿和儿子作为子女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 第14题:

    (2018年) 根据《继承法》,下列关于代位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B.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非婚生女儿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C.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丈夫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D.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A项中继子、C项中丙的丈夫、D项中养子均不属于被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故选B项。

  • 第15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A.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身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B.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财产
    C.甲、乙系夫妻,在一次意外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财产
    D.甲、乙系父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遗产

    答案:D
    解析:
    根据关键信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知D项属于代位继承。A项甲的死亡发生在继承发生时;B项甲乙为兄弟;C项为子女直接继承父母财产,属于法定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16题:

    甲因生病死亡,不久其子乙也在分割甲的遗产前死亡。那么下列人员中可以依照继承法继承甲的遗产的是(  )。

    A.乙
    B.乙的儿子丙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
    C.乙的叔叔
    D.乙的女儿丁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B
    解析:
    该题在性质上属于转继承。乙已经死亡,其继承份额应当由其儿子适用转继承,乙的女儿丁也可以转继承乙的遗产。由于乙后于甲死亡,不存在代位继承适用的情形。

  • 第17题:

    甲怀孕3个月时其丈夫乙死于车祸。在分配乙的遗产时,除了甲及乙的父亲丙和母亲丁分得的遗产外,还为胎儿保留了其应得的份额。7个月后胎儿出生,但两天后夭折。有权继承该保留份额的是(  )。


    A.甲

    B.丙

    C.丁

    D.甲、丙、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原则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分配的原则。依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分割的原则有:(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平等分配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5)物尽其用原则。本题涉及的是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根据《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据此,本题中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于胎儿两天后夭折,为胎儿保留的该份额的遗产,依法应由该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甲来继承。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熟记遗产分割的原则;
    (2)应准确把握我国法律对胎儿应留份额的有关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第18题:

    某企业采用成对比较法进行岗位评价,将所有岗位进行成对比较,结果是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那么将四个岗位的工作价值从高到低排序为()。

    A:丙、甲、乙、丁
    B:乙、甲、丙、丁
    C:甲、乙、丙、丁
    D:丁、乙、甲、丙

    答案:B
    解析:
    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所以乙的工作价值最高;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甲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二位;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丙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三位;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所以丁的工作价值最低。

  • 第19题:

    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乙、丙各得1/2
    • B、乙得2/3,丙得1/3
    • C、乙获得全部遗产
    • D、丙获得全部遗产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甲的父母已死亡,配偶尚在,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其儿子有一个养女丁。乙在甲死亡前已经死亡。甲死亡后,留有遗产6万元。在本案中()

    • A、丁可继承遗产2万元
    • B、无权继承
    • C、丁可继承遗产1万元
    • D、3万元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A、甲在对乙实施防卫时,一棒将乙打倒,致乙的头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而死亡
    • C、甲暴力干涉其女的婚姻自由,逼其女与其丈夫离婚,其女与其丈夫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 D、甲结婚后不喜欢丈夫与前妻生的儿子乙,采取打、骂、冻、饿等方式予以虐待,乙由于多处伤口长期得不到及时治疗而不幸死亡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多选题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2010年5月甲立有一自书遗嘱:全部遗产由乙继承。2011年1月乙死亡,有儿子丁。2011年4月甲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该遗嘱无效

    B

    该遗嘱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C

    丁享有代位继承权

    D

    丁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E

    甲的遗产由丙和丁平均继承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有子女二人甲子与甲女。甲女生有儿子乙、丙。甲女于2002年死亡。2004年甲死亡,有遗产30万元,甲子与乙、丙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对甲遗产的正确分配方法应为 ( )
    A

    甲子继承15万元,乙、丙共同继承15万元

    B

    甲子、乙、丙各继承10万元

    C

    甲子继承30万元,乙、丙无权继承

    D

    乙、丙各继承15万元,甲子无权继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