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是以()确定价款形式的,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其原则上不会予以审价。”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国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下列选项中属于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职责的是()。

    • A、协调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结算活动中的一般争议
    • B、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价
    • C、确认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D、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

    正确答案:D

  • 第2题:

    如果发包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价中不公正,承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中介机构审价吗?如不能要求更换,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相对简单,答案也是肯定的,承包方无权直接要求更换中介机构来审价,但是可以与发包方协商要求更换审价单位,是否更换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同意。理由是,中介结构是发包人委托的,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方和中介机构,承包人作为委托合同外的第三人无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更换中介机构。至于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因为承包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审价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首先可以直接向中介机构提出来,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有关审价规则来审价。其次,如果中介机构不接受承包方的合理建议,则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最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就可以通过诉讼通过法院委托司法审价单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 第3题: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做出的审价结论能否约束当事人双方?


    正确答案:首先审价机构只能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所做的审价结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拒绝接受。这个问题在前一问题已经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如果审价机构系一方单方面委托,且另一方未表示要接受该审价结果,则该审价结果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当然,如果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明知审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并愿意认可超越资质等级机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并盖章确认,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该确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审价结论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有约束作用。

  • 第4题:

    施工图纸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请问: 1.施工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2.施工图纸是否可以作为审价用的图纸?


    正确答案: 1.施工图纸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但是正如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分析的一样,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并不是必定无效。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是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单位均可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并不影响施工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2.这个问题问的很专业,是关于工程审价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审价机构在审价时是以什么作为审价依据的,通常情况下,审价部门是根据竣工图来进行审价的,并不是以施工图来进行审价的,当然竣工图是以施工图为基础的。审价单位在进行审价的时候也不会去审查也没有义务去审查施工图纸是否经过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同时,竣工图作为审价的技术资料,所要反映的是建设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工程量,而建设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工程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并不以施工图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而改变。因此,我个人认为,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并不影响把以其为基础的竣工图作为审价的依据。

  • 第5题: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是以()确定价款形式的,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其原则上不会予以审价。

    • A、固定价
    • B、可调价
    • C、市场价
    • D、控制价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正确答案: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它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则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 第7题:

    问答题
    审价报告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承包人发现审价报告差错或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可否纠正?

    正确答案: 通常情况下,承发双方对审价报告签字认可,是基于信任审价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审价单位是严格依照审价规则来进行的这个前提的。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对审价单位的资质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所以当事人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可以拒绝接受。但是审价单位没有相应资质并不导致审价结果无效。首先,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程造价必须进行审价,工程造价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约定。其次,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审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建设部法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因此,审价单位没有资质也不会导致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最后,退一万步说,即使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导致审价单位的出具的审价报告无效。只要当事人双方对审价单位审核的工程造价均进行认可,则这个审价报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应该具有约束力。
    通常,审价单位在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之前,都会出一个审价报告初稿,如果当事人觉得审价单位的审价有错误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双方均接受审价报告初稿后,审价单位才会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因此,当事人对审价报告提出异议,应该在对审价报告签字确认前进行。如果已经对审价报告进行了签字确认,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确认行为负责。签字确认后,即使发现审价报告有错误,也无权要求纠正。
    因此,审价单位的审计审价报告是否有误和承、发包双方对该结果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审计审价报告有误,甚或是由于审计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导致审计审价结果缺乏应有的公信力,但只要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就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审价单位未经同意、无权更改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审价单位认为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不符,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正确答案: 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既然已就材料价格达成了一致,那么材料也应按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即,材料价格应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正确答案: 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它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则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做出的审价结论能否约束当事人双方?

    正确答案: 首先审价机构只能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所做的审价结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拒绝接受。这个问题在前一问题已经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如果审价机构系一方单方面委托,且另一方未表示要接受该审价结果,则该审价结果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当然,如果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明知审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并愿意认可超越资质等级机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并盖章确认,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该确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审价结论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有约束作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 )不是施工图预算的作用。
    A

    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B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的依据

    C

    选择确定设计方案的依据

    D

    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目前,业主拖延结算审价期限很普遍,长达半年,甚至几年之久,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对预、决算作了具体规定,请问:若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或异议,承包方能否按该办法的规定,提交结算文件确定的价款视为工程总价款?

    正确答案: 依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目前建设部和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并未规定“业主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就视为认可”,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有部门规章级别的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两个文件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不属于《民通意见》第66条所说的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答复,视为认可”或者直接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适用建设部的107号文件或369号文件。就不能直接依据建设部107号文件或369号文件来推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认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何谓工程审价?


    正确答案:工程审价即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指建安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以后,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依据合同在正式输工程结算之前所进行的审查工作。主审的仅是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安工程费用。

  • 第14题:

    目前,业主拖延结算审价期限很普遍,长达半年,甚至几年之久,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对预、决算作了具体规定,请问:若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或异议,承包方能否按该办法的规定,提交结算文件确定的价款视为工程总价款?


    正确答案: 依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目前建设部和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并未规定“业主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就视为认可”,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有部门规章级别的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两个文件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不属于《民通意见》第66条所说的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答复,视为认可”或者直接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适用建设部的107号文件或369号文件。就不能直接依据建设部107号文件或369号文件来推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认可”。

  • 第15题:

    审价单位未经同意、无权更改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审价单位认为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不符,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正确答案: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既然已就材料价格达成了一致,那么材料也应按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即,材料价格应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

  • 第16题:

    工程造价可委托当事各方可以接受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该单位出具的造价报告应为确定的工程造价。


    正确答案:价格鉴定

  • 第17题:

    审价报告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承包人发现审价报告差错或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可否纠正?


    正确答案: 通常情况下,承发双方对审价报告签字认可,是基于信任审价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审价单位是严格依照审价规则来进行的这个前提的。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对审价单位的资质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所以当事人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可以拒绝接受。但是审价单位没有相应资质并不导致审价结果无效。首先,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程造价必须进行审价,工程造价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约定。其次,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审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建设部法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因此,审价单位没有资质也不会导致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最后,退一万步说,即使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导致审价单位的出具的审价报告无效。只要当事人双方对审价单位审核的工程造价均进行认可,则这个审价报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应该具有约束力。
    通常,审价单位在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之前,都会出一个审价报告初稿,如果当事人觉得审价单位的审价有错误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双方均接受审价报告初稿后,审价单位才会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因此,当事人对审价报告提出异议,应该在对审价报告签字确认前进行。如果已经对审价报告进行了签字确认,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确认行为负责。签字确认后,即使发现审价报告有错误,也无权要求纠正。
    因此,审价单位的审计审价报告是否有误和承、发包双方对该结果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审计审价报告有误,甚或是由于审计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导致审计审价结果缺乏应有的公信力,但只要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就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 第18题:

    工程造价可委托当事各方可以接受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价格鉴定,该单位出具的造价报告应为确定的工程造价。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9题:

    填空题
    工程造价可委托当事各方可以接受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该单位出具的造价报告应为确定的工程造价。

    正确答案: 价格鉴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审价委员会的描述,正确的是(  )。
    A

    审价委员会是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

    B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C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价格工作的主任担任

    D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E

    审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


    正确答案: D,A
    解析:
    审价委员会是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负责审议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如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集并主持会议。审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工作中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集体审议制度。

  • 第21题:

    单选题
    施工图预算的作用不包括( )。
    A

    确定工程造价

    B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进行“招标”、“投标”签订承包合同的依据

    C

    确定投资估算

    D

    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结算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施工图纸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请问: 1.施工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2.施工图纸是否可以作为审价用的图纸?

    正确答案: 1.施工图纸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但是正如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分析的一样,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并不是必定无效。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是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单位均可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并不影响施工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2.这个问题问的很专业,是关于工程审价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审价机构在审价时是以什么作为审价依据的,通常情况下,审价部门是根据竣工图来进行审价的,并不是以施工图来进行审价的,当然竣工图是以施工图为基础的。审价单位在进行审价的时候也不会去审查也没有义务去审查施工图纸是否经过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同时,竣工图作为审价的技术资料,所要反映的是建设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工程量,而建设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工程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并不以施工图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而改变。因此,我个人认为,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并不影响把以其为基础的竣工图作为审价的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如果发包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价中不公正,承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中介机构审价吗?如不能要求更换,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相对简单,答案也是肯定的,承包方无权直接要求更换中介机构来审价,但是可以与发包方协商要求更换审价单位,是否更换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同意。理由是,中介结构是发包人委托的,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方和中介机构,承包人作为委托合同外的第三人无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更换中介机构。至于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因为承包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审价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首先可以直接向中介机构提出来,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有关审价规则来审价。其次,如果中介机构不接受承包方的合理建议,则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最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就可以通过诉讼通过法院委托司法审价单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