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某建设单位拖欠了某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则这笔工程款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A 主体B 客体C 内容D 内容中的义务

题目
单选题
某建设单位拖欠了某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则这笔工程款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内容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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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迟延支付工程款,则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是()。

    A.支付逾期利息
    B.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C.提高合同价款
    D.提前支付所有工程款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27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到利息应作为损失,

  • 第2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一直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为清理债权,施工单位将该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书面通知了建设单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B、 债权转让后,资产管理公司若无法从建设单位得到清偿还可要求施工单位负责
    C、 建设单位可以向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以自己对施工单位的债权进行抵消
    D、 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建设单位曾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付款担保的权利
    E、 建设单位仍然可以向施工单位偿还工程款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A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项正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D项正确。考点: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

  • 第3题:

    关于工程款支付结算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B.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必须将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做出并公示
    C.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鼓励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以抵偿拖欠款项
    D.对于款项拖欠的建设单位,不应鼓励使用项目进行抵押偿付

    答案:A
    解析:
    应鼓励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 第4题:

    关于工程款支付结算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B.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必须将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做出并公示
    C.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鼓励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以抵偿拖欠款项
    D.对于款项拖欠的建设单位,不应鼓励使用项目进行抵押偿付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10 / 2019版教材P108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于制度,因此D选项错误;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

  • 第5题:

    建设单位甲和施工单位乙签订了某工程施工合同,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乙催告建设单位乙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甲未在一个月内支付,则乙可以()

    • A、将工程直接拍卖
    • B、将工程直接占有
    • C、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
    • D、将工程直接转让

    正确答案:C

  • 第6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首先,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伪造资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并且可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同时由于伪造资质证书及单位名称而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则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如果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的,物品的折价也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折价,施工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接受。

  • 第7题:

    建设单位与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

    • A、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
    • B、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 C、合同无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 D、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支付一般工程款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文件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正确答案:正确

  • 第9题:

    建设单位与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判断题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的违约双倍赔偿制度指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超过一定时间须向施工单位支付两倍的拖欠工程款。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建设单位拖欠了某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则这笔工程款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内容中的义务


    正确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 第12题:

    单选题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时起算。
    A

    订立施工合同

    B

    工程完工

    C

    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

    D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建设单位出具银行保函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则保证人应为()

    A、监理单位
    B、银行
    C、建设单位
    D、施工企业

    答案:B
    解析: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第14题:

    某施工单位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返工并经再次验收后合格。于是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待定,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B.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D.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应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款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141 / 2019版教材P13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第15题:

    施工单位本身不具备所承揽项目的资质,为了中标,借用了甲单位的资质。2010 年 8月,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竣工。但是,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违法借用资质为名,提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予支付工程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所签的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B.所签的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所签的合同无效,如果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D.所签的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答案:C
    解析: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中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

  • 第16题:

    某在建工程被建设单位抵押给银行贷款,建设单位同时存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有( )

    A、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B、施工单位可以与银行平分该工程的拍卖所得
    C、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单位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从工程拍卖所得中受偿
    D、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3个月
    E、如果工程拍卖所得高于工程款,银行可得到剩余部分

    答案:A,C,E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第17题: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的确定,具体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从问题所述来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那么只能依据其他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那么依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项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其他约定,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那么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该是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第29天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不是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18题: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的违约双倍赔偿制度指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超过一定时间须向施工单位支付两倍的拖欠工程款。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某建设单位拖欠了某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则这笔工程款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

    • A、主体
    • B、客体
    • C、内容
    • D、内容中的义务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某施工单位越级承揽了某工程,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A、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
    • B、因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该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 C、虽然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 D、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是否支付工程款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意愿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建设单位甲和施工单位乙签订了某工程施工合同,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乙催告建设单位乙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甲未在一个月内支付,则乙可以()
    A

    将工程直接拍卖

    B

    将工程直接占有

    C

    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

    D

    将工程直接转让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的确定,具体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从问题所述来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那么只能依据其他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那么依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项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其他约定,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那么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该是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第29天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不是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某施工单位越级承揽了某工程,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A

    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

    B

    因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该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C

    虽然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D

    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是否支付工程款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意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首先,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伪造资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并且可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同时由于伪造资质证书及单位名称而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则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如果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的,物品的折价也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折价,施工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接受。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