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我是一名农村妇女,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村里的人讲,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有了,我想了解一下,离婚后,我”相关问题
  • 第1题:

    我与丈夫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一次争吵,丈夫动手打了我,让我很伤心。我想了解一下这属不属于家庭暴力,从而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你们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然有相互动手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能视为家庭内部的一种冲突,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 第2题:

    我与丈夫离婚后,将女儿的名字由以前的随他姓改为了随我姓,之后,他以我改名为由拒付抚养费,请问他的作法是合法的吗?


    参考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九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对于对方以姓氏变更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是不对的,你可以要求其承担子女抚养费;同时,对于你自身而言,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子女的名字的行为同样是不合法的,他也可以主张要求你将子女的姓氏恢复到原姓氏。


  • 第3题:

    现在准备与我丈夫协议离婚,我有一笔私房钱,在前二年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存在起来,现在我想了解这笔私房钱是否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我不让我丈夫知道并且不进行分割将会有什么样的风险?


    参考答案:

    于你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下方面来区别对待:
    1、如果你这笔钱是你的婚前就取得了的,并且能有证据证明,那么这笔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你所有;
    2、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则该笔财产为你的个人财产。
    3、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并且不属于以上二种情形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这笔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时隐瞒财产,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发现,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将会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风险。同时,即使在诉讼过程当中或者协议时没有被发现,但是如果被对方发现,那么对方也可以自发现之日起2年之内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第4题:

    我与丈夫于2002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我分得一套住房。可离婚后,对方却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听说在民政部门离婚的,发生一切纠纷,由民政部门解决。于是我找到登记离婚的民政局,可民政局却说:“你们当时双方同意离婚,有协议,我们只管发证盖章备案,其他的不管。”请问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我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备案,一经签发离婚证书,双方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离婚后,双方应认真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若一方不自觉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拒绝履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 第5题:

    我是一名大专毕业生,现在工作不顺利,姑父在政府上班,我想去冲刺一下公务员,但是我的英语不是很好,也没有那方面的经验,我是杭州市余杭区的,我想请教一下在这方面有经验的前辈,到底公务员考试要考什么?具体从哪里入手?要注意些什么???


    你要真有心要考公务员,就要留心这方面的资料呀,上网都可以查到的,你虽然有亲戚在这行列,但是现在公务员的门卡也比较高哦,所以你要看看网上的招考资料,看你符合不,你要早作准备

  • 第6题:

    离婚后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老公1个月前和我离婚,但是发现他在外面和别人有了2个月的身孕,我可以寻求法律对我前夫以婚外情或重婚罪要求赔偿我吗?


    可以,你们虽然已离婚,但离婚的实质和真相被你前夫隐瞒,直接导致你们离婚时的你的财产分配不公。你和你前夫离婚一个月,现在发现别人有2个月身孕,说明在你们离婚时或离婚前 别人就有一个月身孕。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构成实质的重婚罪。如果你和你前夫感情破裂、只谈论钱财的话,你可以起诉,建议找个律师。

    希望能帮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可以,你们虽然已离婚,但离婚的实质和真相被你前夫隐瞒,直接导致你们离婚时的你的财产分配不公。你和你前夫离婚一个月,现在发现别人有2个月身孕,说明在你们离婚时或离婚前 别人就有一个月身孕。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构成实质的重婚罪。如果你和你前夫感情破裂、只谈论钱财的话,你可以起诉,建议找个律师。

  • 第7题:

    现在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我们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请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的购置的公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原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别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或者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屋,离婚后,另一方无房可住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 第8题:

    问答题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儿子现已有六个月,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这一特别规定的性质。这一特别规定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是从保护妇女、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如果男方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无疑对女方是一个打击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这一特别规定的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意。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第一,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婴儿的保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现在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我们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请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的购置的公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原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别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或者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屋,离婚后,另一方无房可住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求助者:“我困惑了很久,一直没有告诉我丈夫我想和他离婚,我不敢和他谈这事,因为我担心他受不了”。以下哪一项的释义做得最好( )
    A

    咨询师1:“你想和你丈夫离婚,但是你怕他不同意,是吗?”

    B

    咨询师2:“你想和你丈夫离婚,但你担心他受不了,说明你和他还有感情,是吗?”

    C

    咨询师3:“听起来好像因为你丈夫的反应,你还没有找到告诉他想结束你们关系的方法,是吗?”

    D

    咨询师4:“听起来好像因为你丈夫的反应,你还没有敢告诉他想离婚的事,你要鼓足勇气,因为你迟早要说的,是吗?”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我与丈夫离婚后,将女儿的名字由以前的随他姓改为了随我姓,之后,他以我改名为由拒付抚养费,请问他的作法是合法的吗?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九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对于对方以姓氏变更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是不对的,你可以要求其承担子女抚养费;同时,对于你自身而言,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子女的名字的行为同样是不合法的,他也可以主张要求你将子女的姓氏恢复到原姓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后,因为住房问题,所以双方现在同居在一起,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去申请撤销离婚还是申请复婚呢?

    正确答案: 你们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法律角度上讲你们已经不是一对夫妻,你们现在仍然住在一起,属于一种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互不负有夫妻的义务,如忠实、扶养等;同时也不享受夫妻之间应当具备的权利,如遗产的继承等。
    你们现在已经协议离婚,如果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情况,不能申请撤销离婚。你们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婚姻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儿子现已有六个月,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这一特别规定的性质。这一特别规定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是从保护妇女、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如果男方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无疑对女方是一个打击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这一特别规定的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意。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第一,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婴儿的保护。


  • 第14题: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村里的人讲,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有了,我想了解一下,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的就丧失了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款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妇女承包经营权易受到侵害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农村妇女在离婚后不离开原来村子的,承包土地等其他村民待遇应不变。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因离婚而丧失或有重大改变,因离婚不给农村的妇女责任田或收回离婚妇女责任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你仍然可以主张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15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6题:

    结婚后,由于我患有重病,丈夫对我却不闻不问,我想了解作为丈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因此,你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要应的费用。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 第17题:

    父母离婚后,我(已成年)可以都不跟父母吗?


    可以。

    可以啊,但你要记得是他们养大的你,要好好孝敬他们。

    按法律来说 成年后的你就不需要父母的抚养了 而父母的离婚就不会牵涉到你要去和谁生活的问题 你有权自己去选择你的工作、生活等环境 但从人情出发 我相信你是因为你父母的离婚感到受到了伤害 但父母离婚只是他们感情出了问题 不一定就牵涉到你 他们还是爱你的 不要盲目的做决定 一个家庭一旦散了 就很难破镜重圆了
    按法律来说 成年后的你就不需要父母的抚养了 而父母的离婚就不会牵涉到你要去和谁生活的问题 你有权自己去选择你的工作、生活等环境  但从人情出发 我相信你是因为你父母的离婚感到受到了伤害 但父母离婚只是他们感情出了问题 不一定就牵涉到你 他们还是爱你的 不要盲目的做决定 一个家庭一旦散了 就很难破镜重圆了
    只要你经济独立就没问题,不过为父母养老送终是你的职责所在!

  • 第18题:

    “我要守住我的家,护住我丈夫,一个有责任的人,是没有死亡的权利的。”体现作者()的思想感情。

    • A、珍视亲情与爱
    • B、珍视生命
    • C、惧怕死亡
    • D、富有责任感

    正确答案:A,B,D

  • 第19题:

    多选题
    “我要守住我的家,护住我丈夫,一个有责任的人,是没有死亡的权利的。”体现作者()的思想感情。
    A

    珍视亲情与爱

    B

    珍视生命

    C

    惧怕死亡

    D

    富有责任感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我与丈夫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一次争吵,丈夫动手打了我,让我很伤心。我想了解一下这属不属于家庭暴力,从而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你们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然有相互动手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能视为家庭内部的一种冲突,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现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想了解一下通过一些什么方式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正确答案: 协议离婚是双方均自愿离婚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其程序是: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对双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发给离婚证。这是一种最为简单也是最为经济的方式,但是前题是双方对于婚姻、子女、财产等问题均作出了适当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是双方就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各方面不能达到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虽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可能达成协议,因而不使用判决的结案方式,但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司法行为的结果,且须经过法院确认,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我与丈夫于在前不久协议离婚,已经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我现在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对我不利,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你的内容来看,如果在协议离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即使受理了,也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应当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一年后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结婚后,由于我患有重病,丈夫对我却不闻不问,我想了解作为丈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该怎么办?

    正确答案: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因此,你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要应的费用。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