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第1题: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派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A.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
B.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
C.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
D.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A B
【解析】 本题考的是自然法学派关于法与道德联系的观点。自然法学派关于法与道德联系的观点认为:法有实在法(人定法)和自然法之分,自然法具有正义和道德的内容,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自然法凌驾于人定法之上而存在,因此,人定法需要体现自然法中固有的正义和道德理念,正义和道德的原则甚至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须具有道德的品质,反映道德的要求,否则,这种法律就不能称其为法,甚至非法,例如,纳粹德国的法律属于恶法,恶法由于不体现道德的品质,那么,恶法就不是法。综上分析,AB是正确答案。C是错误的,尽管自然法学派中有一些人主张安全性原则,但并没有把它放在优先位置上。如果把法的安全性放在优先位置上,不仅忽略了其他调整手段(如道德、政策)的作用,而且也忽略了法的其他价值,如法的正义、效率、平等等价值。D是错误的,因为这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又称为规范法学派)的观点,在十九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和自然法学派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例如,依照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恶法亦法,未经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就不是法,即讲究实证,所以,在实证主义法学派看来,纳粹德国的法律虽然是恶法,但是恶法也是法。正是由于规范法学派把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称为法,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规范法学有衰落的迹象。而自然法所提倡的生而平等的大自然赋予的法则,未经实证,那就不是法,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可以看作是自然法学派的一次胜利。综上所述,二者观点是截然相反的。
第2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
A.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以自然法(道德)评价实在法
B.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C.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律;否则,它就是一种不法的法律
D.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
第3题:
第4题:
下列哪一种观点,不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
第5题:
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
第6题:
善在强的含义上是指()。
第7题: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派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第8题:
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
自然法是人类最高理性的体现
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恶法不是法
法与道德密不可分
第9题:
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
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恶法非法,善法之治才是法治
法无明文不为罪
第10题:
对
错
第11题:
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争议或道德准则
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
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
凡同道德对抗的法均是法
第12题: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法律是最高限度的道德
道德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
法与道德在存在形态上是一样的
第13题:
“法在本质上是含有一定道德因素的,只有具有道德上的善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法,而恶法是不能算作法的。”持该观点的学派是()
A.分析法学派
B.社会法学派
C.自然法学派
D.历史法学派
第14题:
第15题:
《容忍与自由》中“人类的习惯是喜同而恶异的”来证明容忍异己是最难得的观点属于()。
第16题:
“法在本质上是含有一定道德因素的,只有具有道德上的善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法,而恶法是不能算作法的。”持该观点的学派是()
第17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点的是()。
第18题:
法学家们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的讨论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自然法学,一种是实证主义法学。下列哪些观点是后者的观点?
第19题: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对此的进一步理解中正确的有( )。
第20题:
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第21题:
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
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属于恶法
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
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第22题: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就在于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
法和道德都是程序选择的产物,均具有建构性
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
第23题:
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第24题:
恶法亦法
良法之治
唯法而治
上善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