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被告人胡某,男,3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营办公室业务员。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理。 1990年1月,某五金商店(私营)负责人李某找到胡某联系购买砂布,要胡某提供帮助,所得利润共同分成。胡某找到有权定价和负责在本市区销售的王某,王某表示可(按符合厂里规定下浮范围)在厂价基础上下浮7%销售砂布给李某,然后帮助销往王某所辖销售业务单位。李某带胡某去自己所销售的5个五金交化公司,说某五金商店是其下属单位,要求他们按厂价下浮2%购买五金商店砂布,对方答应。此后,胡、王通过李某多次把砂布销往几个

题目
问答题
被告人胡某,男,3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营办公室业务员。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理。 1990年1月,某五金商店(私营)负责人李某找到胡某联系购买砂布,要胡某提供帮助,所得利润共同分成。胡某找到有权定价和负责在本市区销售的王某,王某表示可(按符合厂里规定下浮范围)在厂价基础上下浮7%销售砂布给李某,然后帮助销往王某所辖销售业务单位。李某带胡某去自己所销售的5个五金交化公司,说某五金商店是其下属单位,要求他们按厂价下浮2%购买五金商店砂布,对方答应。此后,胡、王通过李某多次把砂布销往几个五金交化公司,共得货款60万元均汇往五金商店帐上。李某与砂布厂结帐,从中获取差价8万元。胡、王2人各获得好处2万元。 【问题】1.什么叫经营同类营业罪? 2.胡某、王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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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告人胡某,男,3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营办公室业务员。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理。

    1990年1月,某五金商店(私营)负责人李某找到胡某联系购买砂布,要胡某提供帮助,所得利润共同分成。胡某找到有权定价和负责在本市区销售的王某,王某表示可(按符合厂里规定下浮范围)在厂价基础上下浮7%销售砂布给李某,然后帮助销往王某所辖销售业务单位。李某带胡某去自己所销售的5个五金交化公司,说某五金商店是其下属单位,要求他们按厂价下浮2%购买五金商店砂布,对方答应。此后,胡、王通过李某多次把砂布销往几个五金交化公司,共得货款60万元均汇往五金商店帐上。李某与砂布厂结帐,从中获取差价8万元。胡、王2人各获得好处2万元。

    【问题】1.什么叫经营同类营业罪?

    2.胡某、王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同类营业罪?


    参考答案:

    根据新刑法第165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案性质上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罪。从主体条件看,王某为国有砂布厂经理,符合本罪主体特征。胡某虽不是经理,但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胡、王明知李某购买砂布后再予以销售属于经营与砂布厂相同的营业,但两被告人为获取好处仍帮助经营,符合本罪主观特征。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同类营业的行为。最后,两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损害了砂布厂的利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对胡、王二人可以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予以定罪量刑。


  • 第2题:

    王某,16岁,将同学胡某打成重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王某的父亲赔偿损失。则王某的父亲具有何种身份?( )。

    A.民事被告人

    B.法定代理人

    C.刑事被告人

    D.赔偿义务人


    正确答案:BD
    尽管依照法律的规定,王某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赔偿义务,但王某仍然具有权利能力,仍应由其充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中,仍应注明王某为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只是法定代理人。故选B、D。

  • 第3题:

    王某,女,17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侦查人员讯问王某时,下列哪种情形合法?()

    A.由侦查员赵某(男)和张某(男)讯问

    B.由侦查员赵某(男)和李某(女)讯问

    C.由侦查员赵某(男)和王某的翻译人员胡某(女)讯问

    D.由侦查员赵某(男)和王某的母亲进行讯问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 第4题: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起了上诉,第二审程序便正式启动了。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B.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C.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D.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


    正确答案:AB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据此,AB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据此,C当选。

  • 第5题:

    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尔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100箱,洗面奶100箱,物品价值7 690元。
    问:(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李某在提货单上填写的货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的最重主刑和附加刑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王某通过伪造某公司的提货单而使得被害方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个自然人都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在生日当天实施了提货行为,并没有年满16周岁,所以,李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单独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由于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所以对于李某判处的最高主刑应当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对于诈骗罪应当判处财产刑,又由于无期徒刑是重刑,与之相应的财产刑只能是没收财产,所以,附加刑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财产。

  • 第6题:

    共用题干

    被告人张某、马某合伙经营出租车。2005年10月13日凌晨6时许,两被告人开着红色夏利小车行驶在本市通往火车站的马路上,寻找乘客。从外地来本市打工的胡某,站在马路边等公共汽车去火车站。张某、马某二人发现后,未问胡某是否愿意乘坐其出租车,也未向胡某讲明送到火车站需要付多少出租车费,即将胡某拉上车向火车站开去。当车行驶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交叉路口时,两被告人将车开到某公司楼房围墙的拐角处,要求胡某提前付50元租车费(按里程付8元即可),胡某不同意,欲下车逃跑。两被告人拦住胡某的去路,将其殴伤(轻微伤)并迫使胡某交出现金50元,然后开车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人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B:如果胡某在二被告人向其要50元车费的时候,以为遇到了抢劫,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将二人中的一人刺死,则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C: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张某对马某说:“胡某一个外地人,咱应该多敲他点钱。”于是返回原处,以胡某弄脏了车上的座位为由让胡某再交2000元,不然就敲断胡某一条腿,胡某无奈,被迫又给二人2000元,则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D: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二被告人发现胡某的包还在车上,包内现金5000余元,二人想反正天黑胡某也看不清车号,于是二人将钱平分后将包丢弃在路边。后出租车公司得知相关信息后询问张某、马某,二人坚持说根本无此事,则张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答案:A,D
    解析:
    【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


    【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

  • 第7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钱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钱某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后王某、钱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钱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王某逃走。钱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王某、李某、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李某、钱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菜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钱某的盗窃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在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 第8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本案中关某和许某均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王某(女)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

    • A、由侦查员赵某(男)和张某(男)讯问
    • B、由辅警胡某(女)协助侦查员赵某(男)讯问
    • C、由侦查员赵某(男)和李某(女)讯问
    • D、由王某的母亲陪同侦查员赵某(男)讯问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曾某收购病、死、残猪私自屠宰后将猪肉销售给被告人胡某等人。朱某等人于2011年9月开始至案发期间,持续每天向胡某等人出售病、死、残猪猪肉。被告人黎某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兼任中堂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的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款共55000元。被告人黎某受贿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前打电话通知胡某等人,让其把加工场内的病、死、残猪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肉、腊肠藏好,逃避查处。被告人王某、陈某分别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队员,负责中堂镇内私宰猪肉的稽查工作。王某、陈某共同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赂款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明知刘某等人非法销售死猪猪肉、排骨而不履行查处职责,王某还在多次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前打电话给刘某通风报信,让刘某等人逃避查处。请详细论述上述行为人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胡某等人和朱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黎某、王某和陈某构成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刘某等人构成行贿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明确了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 第11题:

    多选题
    在某起共同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上诉,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
    A

    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

    B

    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C

    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

    D

    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刑诉解释》第299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305条第1款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因此,虽然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不上诉,但其仍然有权在上诉期满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不能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即将其交付执行。

  • 第12题:

    问答题
    韩某,男,28岁。  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 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被告: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

    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全盛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28票份,价款3165万元,税款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

    【问题】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具有牟利动机。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顾某与林某一道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骗取国家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卢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牟取暴利。他们的行为均符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客观要件,在共同犯罪中,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卢某起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是从犯。


  • 第14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正确答案:B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故B项正确。而被告人刘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故A项不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无权提出回避申请,故CD项不正确。

  • 第15题:

    下列哪些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又可以进行反诉?( )

    A.被害人胡某起诉被告入吴某侵占案

    B.被害人李某起诉被告人乔某侵犯其通信自由案

    C.被告人王某抢劫一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被害人周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的

    D.被告人钱某重婚案,钱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正确答案:ABD
    考点: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根据该解释第206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该解释第203条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选项C属于《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因此不适用调解和反诉。依题意,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 第16题:

    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工人。被告人王某因多次受到车间主任刘某的批评,对其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天夜里,刘某在单位值班,王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值班室点燃,大火燃起后,王某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就用石头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惊醒刘某后,王某逃走。刘某冲出屋子后,与起来的群众一起灭火,虽然及时将大火扑灭,但造成了部分财产的损失。

    试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
    (1)在客观方面,王某已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点燃有人睡觉的房子会造成人亡财毁的严重后果,但出于报复动机,仍故意地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2)王某实施放火行为后,由于害怕罪行败露,被迫究责任,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刘某死亡的后果发生,这是符合刑法有关犯罪中止规定的。
    (3)王某虽然在主观上想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其放火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以放火罪论处。

  • 第17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男,20岁;被害人李某,男,16岁。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A:王某的母亲
    B:李某的父亲
    C:王某的辩护律师
    D:李某的诉讼代理人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李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有权,应选。被告人王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应选。本题选BCD。

  • 第18题: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答案:B
    解析:
    【考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详解】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的对应概念;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是直接证据的对应概念。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里的“主要事实”是指“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能够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因而是直接证据,丁某是案件亲历者,其供述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选项A不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于证人的亲眼目睹,是原始证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间接证据,选项B正确。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证据是经转述得来,属于传来证据,而且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丁某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因而选项C不正确。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由原始证据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并且精神病鉴定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是否直接证据,如确认丁某在行为过程中无辨认控制能力的鉴定结论,属于能单独否认“犯罪性”的直接证据,因而选项D不正确。

  • 第19题: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正确答案: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 第20题:

    王某亲眼目睹被告人李某持刀杀死被害人邱某,王某的证言属于()。

    • A、辩护证据
    • B、间接证据
    • C、控诉证据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王某,女,17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侦查人员讯问王某时,下列哪种情形合法?()

    • A、由侦查员赵某(男)和张某(男)讯问
    • B、由侦查员赵某(男)和李某(女)讯问
    • C、由侦查员赵某(男)和王某的翻译人员胡某(女)讯问
    • D、由侦查员赵某(男)和王某的母亲进行讯问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王某是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董事长一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 B、王某担任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证
    • C、王某可以兼任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
    • D、王某不得兼任该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正确答案:A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是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王某的董事长一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B

    王某担任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证

    C

    王某可以兼任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

    D

    王某不得兼任该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正确答案: C
    解析: (1)选项B: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并未要求具有注册会计师证;(2)选项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选项D://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 第24题:

    问答题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正确答案: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