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

题目
问答题
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举证责任负担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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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1年6月1日,王晓到超市购物时将手提包存放在柜台,不料超市工作人员忙乱中将王晓的手提包丢失。当日王晓购物兴致很高,居然忘了手提包存放在柜台。2002年7月,王晓才想起手提包存放在超市,遂起诉超市要求其赔偿损失。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B.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C.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D.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正确答案:BC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短期诉讼时效
    「解析」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首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案属于第四种,即,寄存财物被丢失,所以时效应为短期时效1年,故选C.D错误。另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王晓于2002年7月,才想起手提包存放在超市,也就是说,王晓于2002年7月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应当从2002年7月开始起算,故尚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B入选,A错误。综上,答案为BC

  • 第2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许某将一张作废的IC 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许某取出5000 元。许某将IC 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B. 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C. 唐某见高某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高某夺走,便紧抓手提包。高某见唐某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唐某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唐某的手提包。由于高某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D. 邓某将汤某价值3 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正确答案:ABCD
    【答案】:A、B、C、D
    【详解】:A 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A 选项中用作废的IC 卡提取现金,符合《刑法》第196 条第1 款第(2)项的构成要件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B 项,破坏交通工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准备运行或正在运行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还包括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或将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的情形。故本题中,张某破坏一辆检修中的公交车,并交付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符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 C 项,被害人唐某虽然有所警觉,但被害人的警觉并未为高某所认知,故高某的行为仍然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D 项,邓某的行为使汤某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实际上汤某已经不可能再占有和使用戒指,故邓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A、 B、 C、 D 都错误,皆当选。

  • 第3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朱某提出索赔要求。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E.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正确答案:ACE
    本题考核格式条款。存包须知是当事人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任何包裹的丢失均只赔偿5~10元,免除了商场作为保管人依《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排除了顾客作为寄存人依该条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 第4题:

    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答案:
    解析:


      (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夏某的刑事责任

      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责任

      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 第5题:

    某领导外出时提包被窃,找回后发现包内钱物丢失,泄密文件完整无缺。这一事件不应属于泄密事件。


    正确答案:错误

  • 第6题:

    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二被告(孙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对孙、刘二犯应定抢夺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具备抢夺罪的特征: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是乘人不备,从后面上去把被害人撞倒,夺走手提包,取得财物。这种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的使用暴力,抢劫罪的使用暴力是直接针对控制财物的被害人使用暴力,被害人知道有人为抢劫其财物而对其使用暴力,因此决定对财物放弃控制或实施反抗。本案中,被害人不知情,二被告人也没有当面威胁、胁迫被害人,因此只具备抢夺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孙、刘二犯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 第7题:

    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发现赵某(当时已经死亡)散落的提包,包外有两捆人民币计2000元,包内尚有8000元。张某将甩出包外的钱塞进包内,拎起提包停留5、6分钟后,见无人过问,当时交警还没到达现场,便骑车离去。后经在场目击者指示,交警向其询问提包是否是其所拿时,其一口否认,拒不交出提包。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 B、应当由赵某的继承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包内财物
    • C、构成侵占罪
    • D、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D

  • 第8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自助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须知》为有效格式条款
    • B、该《须知》并非合同条款
    • C、该《须知》为无效格式条款
    • D、该《须知》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正确答案:A

  • 第9题:

    某日,大学生高某在湖塘广电路乘B11公交车到信息学院站台下车,下车时人虽不多,但后面有人在推挤。下车后发现背在后面的双肩包内的钱包没了,钱包里有现金1900余元和各种银行卡及证件。本案中,高某防扒最好的办法是()

    • A、将双肩包放在胸前,或垂手拎包,使其处于自己膝盖以下的位置
    • B、将钱包直接放在包里
    • C、将现金分散放在自己的多个口袋里
    • D、下车时等别人下了自己再下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张某、王某二人发现刘某一人独自行走,拿一手提包(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价值5000余元),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走到一无人拐角处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刘某背后用双手将其抱住,王某乘机将刘某手中提包抢走。张某、王某构成抢夺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1题:

    问答题
    消费者在某商场购物试服装时将手提包委托给服务人员保管,但是试完衣服后却发现手提包没有了。商场是否应该给与赔偿?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服务人员同意看管财务,在此承诺下,消费者和商场服务人员之间实际已经形成无偿保管的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服务人员应当对手提包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消费者应当对自己丢失的财物内容及数量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货币、有价证券或者贵重物品,因为《合同法》要求寄存人事前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如果没有声明的,保管人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原告高某之所以一审败诉,是因为其未能提供相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在二审中,由于一起盗窃案的告破,高某原本难以获得的证据有了线索。但高某仍难自得通过公安机关收集或调取相关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据此,人民法院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职权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使本案事实得以查清,从而客观、公正地解决了本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自助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A

  • 第14题:

    201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16年9月1日前

    B.2017年3月1日前

    C.201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参考答案:B

  • 第15题:

    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
    A.1年 B.2年 C.4年 D.20年


    答案:A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 第16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则()

    •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 B、该《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 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 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正确答案:A,B

  • 第17题:

    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他目睹了警察抓罪犯的过程,知道罪犯扔到草丛中的提包是赃物,而且他应当知道这一财物的控制权是掌握在警察手中的,为非法将其占为己有而实施了捡拾、逃跑等行为,所以,从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 第18题:

    消费者到某超市购物时,其存放在超市自动存包柜中的背包丢失,超市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超市的做法不合法。商家要求消费者寄存物品,同时向消费者出具存包卡,就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商家就有责任保证其财产不丢失。由于保管方的过失使被保管方的财物丢失,就有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包内的物品及价值多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一人承担一半损失。

  • 第19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 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 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 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 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正确答案:A,C

  • 第20题:

    消费者在某商场购物试服装时将手提包委托给服务人员保管,但是试完衣服后却发现手提包没有了。商场是否应该给与赔偿?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服务人员同意看管财务,在此承诺下,消费者和商场服务人员之间实际已经形成无偿保管的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服务人员应当对手提包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消费者应当对自己丢失的财物内容及数量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货币、有价证券或者贵重物品,因为《合同法》要求寄存人事前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如果没有声明的,保管人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第21题:

    某日,陆某在街上看见王某的手包很鼓,以为包内有很多钱,遂跟踪王某。此后,王某到一商场购物时,将包放在柜台上,低头试鞋子的时候,陆某趁机拿走手包,回家后,打开手包发现,包内除现金4000元外,还有六四手枪一支和警官证。陆某将手枪和警官证等其他物品藏在家中。陆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 B、抢夺罪
    • C、抢劫罪
    • D、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A,D

  • 第22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贵重物品的挎包存于超市存包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朱某在索赔时,超市以存包处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赔偿10元。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存包须知》为格式条款,并已订入存包保管合同,为有效条款,故超市仅负责赔偿10元
    • B、《存包须知》虽为格式条款,但已订入存包保管合同,且已特别提醒朱某注意,具有法律效力
    • C、《存包须知》虽为格式条款,提醒朱某注意,但极不公平,为无效条款
    • D、《存包须知》虽为格式条款,但未提醒朱某注意,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超市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23题:

    多选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

    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

    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

    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

    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如果申明该物品的价值,经验收确认的应按确认的价值赔偿,未申明的可按普通物件赔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24题:

    问答题
    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什么是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无法证明时,所要承担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