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在某蔬菜仓储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储藏胡萝卜800袋,储藏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至2008年10月10日。原告依约履行协议的约定,但到9月中旬,被告突然告知原告,所储藏的胡萝卜蔬菜全部坏掉,经原告查看后,所存放冷库的胡萝卜蔬菜确已全部变质,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评判的结果是被告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谈谈这样评判的原因。

题目
问答题
在某蔬菜仓储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储藏胡萝卜800袋,储藏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至2008年10月10日。原告依约履行协议的约定,但到9月中旬,被告突然告知原告,所储藏的胡萝卜蔬菜全部坏掉,经原告查看后,所存放冷库的胡萝卜蔬菜确已全部变质,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评判的结果是被告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谈谈这样评判的原因。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原、被告之间系仓储合同关系是成立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保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本身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损坏的,保管人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明知胡萝卜容易变质,却没有按时检查,致使胡萝卜变质,且原告也承认胡萝卜变质与自身包装不良有一定原因。而被告作为保管人,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应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应对原告胡萝卜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在某蔬菜仓储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储藏胡萝卜800袋,储藏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至2”相关问题
  • 第1题: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0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元违约金的责任。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 79~82 问题:

    第 79 题 在双方签字后的9月7日,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状态是( )。

    A.合同还未成立,也未生效

    B.合同已成立,并已经生效

    C.合同已成立,但效力待定

    D.合同已成立,但可撤销

    E.合同已成立,但还未生效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根据材料,回答第 74~75 题: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第 74 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

    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BCD
    BCD。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B项正确。被告的请求是合同有效,因此应当选CD项。

  • 第3题:

    共用题干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人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如果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则法院( )。
    A、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B、只能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定金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中的一项责任
    C、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超过定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部分的损失
    D、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E、应当判决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C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人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合同解除问题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以放弃定金为代价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B、被告有权解约,因为定金数额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C、被告的解约要求不合法,因为本案的定金不具有解约的性质
    D、法院应当支持被告的解约请求,因为被告的解约理由属于法定解约事由
    E、被告有权解约,因为被告提出的资金短缺原因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答案:D
    解析:

  • 第5题:

    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有人认为,中山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这一看法并无道理。中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受理涉外合同纠纷。

  • 第6题:

    司机李三为老板钱丰开车送货途中,不慎碰坏皮五家的竹篱笆,皮五索要修理费未果,诉至法院,请问本案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 A、李三为被告;皮五为原告
    • B、钱丰为被告;皮五为原告
    • C、李三与钱丰为共同被告,皮五为原告
    • D、李三为被告,钱丰与皮五为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B

  • 第7题:

    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在诉讼中,一般由()负举证责任。

    • A、原告
    • B、法院指定的原告或被告
    • C、原告和被告
    • D、被告

    正确答案:A

  • 第8题:

    多选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
    A

    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B

    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

    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D

    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被告的请求是合同有效,因此,他们应该分别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第9题:

    单选题
    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在诉讼中,一般由()负举证责任。
    A

    原告

    B

    法院指定的原告或被告

    C

    原告和被告

    D

    被告


    正确答案: D
    解析: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一般情况下,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而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

  • 第10题:

    问答题
    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在一次农产品展销会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买卖小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于1998年3月底前供给被告当年冬小麦5000千克,每50千克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0500元;被告于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原告。1998年3月2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5000千克小麦运至被告所在地车站。被告提货后,由于当年冬小麦丰收,销售困难未能按约付款,几次催款没有信息,于是委托张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原告因家有事先回家,诉讼由其律师代理进行。原告回家期间,被告找到张律师,向其诉说了所处困境,要求和解。张律师认为,原告在委托书中已写明由自己全权代理,遂同意和被告和解。 协议如下: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运费和货款,1998年6月还5000元,1998年底前还5500元及利息。既已达成协议,张律师向法院申请撒诉,法院准许。原告返回后知道这种情况,认为,被告所言不实,自己不愿和解,因为对方明显违约。但由于委托书上有全权代理,故而不知该怎么做。 假如你是一个律师,你如何向原告解释这一问题?

    正确答案: 这涉及律师的代理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代理权的相关内容。《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既然本案中的律师有“全权代理”的委托,而代理原告与被告和解是否在“授权范围”之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因此,本案中张律师仍无权进行和解,故其和解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本案原告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权代理行为的规定进行追认或否认。因律师的无权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3年7月20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400万元。3个月后,原告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被告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原告遂起诉,认为被告在原告存款有余的情况下拒不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委托,已经将400万元人民币借贷给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存款关系而是委托贷款关系。被告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400万元人民币贷给某进出口公司,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后经证实,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问:(1)什么是委托贷款?它有哪些特点?(4分)(2)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菜商业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为什么?(3分)(3)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不定项题
    老李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老李在起诉中声称,其与张某于2016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张某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老李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张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张某在答辩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张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原告应当对其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B

    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C

    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D

    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E

    原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E
    解析:

  • 第13题: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

    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

    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

    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正确答案:AC
    AC。

  • 第14题:

    2004年2月28日,原被告事先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3台发动机为锡柴的车辆,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通知原告提取车辆。在验收车辆时,原告发现,该车发动机为大柴,非约定的锡柴,原告拒绝提取车辆。被告表示可以更换发动机,原告则要求立即交付,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同意返还,但不同意双倍。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

    B.被告的行为构成加害履行

    C.被告没有义务双倍返还定金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参考答案:A

  • 第15题:

    共用题干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人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一审诉讼的管辖法院有( )
    A、乙地中级人民法院
    B、丙地中级人民法院
    C、乙地基层人民法院
    D、丙地基层人民法院
    E、甲地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C,D
    解析:

  • 第16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 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方法被侵权后,在诉讼中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

    • A、原告
    • B、被告
    • C、原告和被告
    • D、由法院指定原告或被告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有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法院应当先看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如果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一审判决可能有错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一同送交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第19题:

    单选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

    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D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在操场玩耍的过程中,9岁甲某不慎将6岁乙某的胳膊弄伤,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应确定(  )。[2000年真题]
    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D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约束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是,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当事人就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取决于当事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年满18周岁),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时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诉讼。

  • 第21题:

    问答题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兴业百货达成和解,意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贸易公司与兴业百货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
    (1)可以要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
    (2)贸易公司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仲裁一案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正确答案: 应适用中国法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有人认为,被告与中山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不得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这一看法并无道理。中国仲裁机构对于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仲裁并无专属管辖权。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