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纳粹统治时期的反人道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
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人们对“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
法的合目的性应优于法的安定性
第1题: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下列属于自然法学的观点的有哪些?( )
A.德国纳粹统治时期的反人道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
B.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C.人们对“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
D.法的合目的性应优于法的安定性
B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应该讲求正义,但道德正义原则优先势必忽略法的作用,可见A的表述是错误的。学习民法可知, 公平原则的适用实际是道德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可见,B的表述是正确的。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理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否认制定法,会造成社会无法可依,这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十分不利,可见C的表述是错误的。公平与正义理念是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时应具有的品格,如果法官不追求平等、公平、正义,势必造成司法腐败,这也和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可见制定法必须体现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平等、公平与正义等观念,可见D的表述也是错误的。综上分析,B是正确答案。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5题:
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包含哪些基本观点?
第6题:
简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几本观点。
第7题:
()的观点,强调法律的正义标准和善恶判断性,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力求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8题: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派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第9题:
社会契约论
自由、平等、人权
天赋人权学说
社会连带关系理论
第10题:
第11题:
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
第12题:
第13题:
下面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相关论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只能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但道德在法律和国家形成之前便已经出现,在法律和国家消亡以后,仍然会存在
B、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大于法律
C、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认为实在法不是法
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AB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
【解析】法与道德的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不同的。法只存在于有阶级的社会,而道德在无阶级的社会中也存在,所以A项是正确的。法属于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显然,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所以B项是正确的。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可见,D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因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实在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第14题:
第15题:
认为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的观点属于()。
第16题:
与实证主义法学同时产生的法学理论是()
第17题:
法学应以“实然法”为研究对象,该观点出自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第18题:
下面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相关论述正确的是
第19题:
法学家们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的讨论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自然法学,一种是实证主义法学。下列哪些观点是后者的观点?
第20题:
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众法之上有超然法
第21题:
对
错
第22题:
历史法学派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派观点
自然法学派观点
分析法学派观点
第23题:
自然法学
社会学法学
历史法学
新自然法学
第24题: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