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会在行文中第一次出现己方、对方称呼以及行文中所涉及的机关、人物等,均应使用全称。
第1题:
第2题:
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简称;联合行文时,()排列在前。
第3题:
在行文中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第4题:
普通照会的发文者及受文者均是机关,称呼自己和受文者均用第三人称,不可在行文中出现()等词汇。
第5题:
在工作岗位上,人们使用的称呼有其特殊性,下述称呼方式正确的有()
第6题:
外交文书中签署人的身份、对对方的称呼以及致敬语等的应用,应注意()。
第7题:
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机关主办部门应(),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第8题:
主送机关
主办机关
抄报机关
协办机关
第9题:
可以使用简称
不能使用简称
第一次出现时要使用全称
习惯称呼
第10题:
正式照会的发问和受文都是人对人
普通照会的发文和受文者均是机关
普通照会行文中可出现“贵方”“贵馆”等称号
正式照会开头不必写“致意”
第11题:
对
错
第12题:
对
错
第13题:
简析明代照会适用的两种行文关系、清代照会的分支类型。以及照会演变为外交专用文种。
明朝照会用于无隶属关系的官署之间。
具体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类型:
(1)由地位较尊的衙署对地位较低的衙署使用,具有明显的准下行属性。
(2)在同级官署之间相互使用,是纯粹的平行文。
清代沿明设置照会文种,使用者则限于地方衙署。并依两类行文关系,发展为两个分支类型。
(1)朱笔照会。用于地位差异悬殊的不相隶属官署之间,由高对低行文.具有准下行属性。成文日期用红笔书写,并在重要文字(如文种名称、事由、结语中表示要求的特定提示用语等)部位,用红笔加点,称为“标朱”,以示威严。
(2)墨笔照会。全文用墨笔书写,并不得标朱。用于地位平行或高低差别不大的官署。
清末,中央官署和地方大员借用墨笔照会,对外国公使、领事行文。相沿既久,逐渐成为固定的做法。到民国时期,正式定型为外交专用文种,并沿用至今。
略
第14题:
"意见"作为平行文时,文中提出的意见,对方应参照执行。
第15题:
照会的使用及其内容体现国家的立场,涉及国家关系,即使纯属事务性的照会,如果格式、行文不符合常规,也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第16题:
以下对于照会使用的描述,错误的是()。
第17题:
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即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在行文时,可用()
第18题:
公文文稿中的单位名称()。
第19题:
全称
统称
规范化简称
简称
第20题:
“我们”
“你们”
“贵方”
“贵馆”
第21题:
礼貌原则
关系原则
行文原则
对等原则
第22题:
第23题:
称呼行政职称
称呼技术职称
称呼职业名称
称呼通行尊称(先生等)
称呼对方姓名(同事、熟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