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1题: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税务机关依法应当()
第2题:
招标人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3题:
招标人招标采购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4题:
投标人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5题:
投标人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6题: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标或虚假恶意投诉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7题:
招标人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在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8题:
招标人为他人出借、转让或涂改资格证书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9题:
招标人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10题:
招标人的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11题: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消防机构()。
第12题:
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待找到违法行为人履行告知义务后在作出处罚决定
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13题:
行政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予以纠正,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
第14题:
招标人的与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15题: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16题: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或与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委托人串通投标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17题:
招标人与交易活动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18题:
招标人擅自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19题: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竞买过程中与招标人、采购人、竞买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20题:
招标人擅自修改评标、竞买结果,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公示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21题:
投标人通过转让或出租、出借资质方式进行投标、竞买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22题:
招标人的非法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活动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第23题: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