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党纪的违规违纪事实,在审理报告中应按照()的顺序,摘录相关制度条款核心内容。
第1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案件的()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2题:
审理人员对违纪问题涉及的()、()、()进行审查后,提出审理建议,形成《审理报告》。
第3题:
审理人员收到移送审理的违纪违规问题后,对移送卷宗材料和程序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移送审理的条件。审核事项包括:()
第4题:
经初步核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纪委应当按照党员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第5题:
审查和审理报告列明的范围应包括()
第6题:
对反映问题的事实已比较清楚,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按照“()”进行处置。
第7题:
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情节、后果,被调查人对违规事实的说明及对错误的态度认识(含纠正错误和采取补救措施情况)、()等内容,审理报告行文要表述准确、详简得当,与证据一一对应。
第8题: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违规违纪或其他问题的,应按规定编制()并附相关审计证据。
第9题:
第10题:
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管理责任、间接责任
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
第11题: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第12题:
初步核实
拟立案
谈话函询
暂存类
第13题:
下列哪些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14题:
行政处分移送审理的材料不包括以下哪项:()
第15题:
立案的范围是:()。
第16题:
经初步核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纪委应当按照()办理立案手续。
第17题:
审理报告中关于对违纪违规事实的反映,如涉及多名被审查人的,按照()的顺序排序。
第18题:
根据总行制度规定,关于信访举报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对移送审理的,由一级分行()组成审理组,对违纪违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19题:
核查结论重点要写明核查属实或构成违规违纪的问题,对问题的定性(是否违反党纪或违规,以及违反的具体制度条款)作出明确结论。同时,核查组要提出下一步的()。
第20题:
移送审理材料清单
事实见面材料
被调查人对违规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
被调查人对违纪问题的认识及忏悔反思材料
第21题:
在受理移送的违规问题过程中,对移送文件要件不齐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完备的,应当退回移送部门
审理应坚持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查并重,应全面审查违规违纪事实是否清晰完整、核查认定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有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或程序违规等问题时,应根据认定事实、证据材料、适用规章、定性及裁量的情况重新审理,作出维持、变更、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处理的决定
在对违规违纪问题出具审理意见时,负责责任认定工作的责任认定部门应当撰写审理报告
第22题:
纪检监察部门
党委
纪委
委托二级分行
第23题:
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的顺序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的顺序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的顺序
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