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离婚以后,女方抚养子女,因物价上涨而起诉要求男方增加给付抚养费,男方则请求法院判决将子女改由男方抚养。男方的请求是()A、反诉B、起诉C、反驳D、申诉

题目

男方与女方离婚以后,女方抚养子女,因物价上涨而起诉要求男方增加给付抚养费,男方则请求法院判决将子女改由男方抚养。男方的请求是()

  • A、反诉
  • B、起诉
  • C、反驳
  • D、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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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更多“男方与女方离婚以后,女方抚养子女,因物价上涨而起诉要求男方增加给付抚养费,男方则请求法院判决将子女改由男方抚养。男方的请求是()A、反诉B、起诉C、反驳D、申诉”相关问题
  • 第1题:

    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


    参考答案:

    《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女。”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
    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释执行,但法院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保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如果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时,就应按照约定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对父母的最低要求,父母自愿负担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约支付抚养费。
    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 第2题:

    双方离婚后,男方因怀疑儿子井非自己亲生,遂私自带着儿子到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男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出示了鉴定结论。女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男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采信吗?


    参考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自行委托鉴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向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一项活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限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当然,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在有关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带着子女到鉴定部门做了亲子鉴定,对方只是不予认可鉴定结论,却又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同时又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一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 第3题:

    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女方不得提出异议

    B.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女方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D.男方所转移的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


    参考答案:B

  • 第4题: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什么情况下,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

    A、男方享有平等承担义务

    B、从事少量工作

    C、承担较多义务


    参考答案:C

  • 第5题:

    一对夫妇育有一子,离婚时,儿子判给男方抚养。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望的规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女方再婚时,男方声明前妻与儿子解除亲子关系

    B.女方拒绝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

    C.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儿子

    D.女方按时支付儿子抚养费


    正确答案:D
    父母双方离婚后仍有共同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时,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望的考查。

  • 第6题:

    一对夫妇育有一子,离婚时,儿子判给男方抚养。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望的规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女方再婚时,男方声明前妻与儿子解除亲子关系
    B:女方拒绝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
    C: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儿子
    D:女方按时支付儿子抚养费

    答案:D
    解析:
    考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 第7题: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的是下面哪一项?()

    • A、只有男方
    • B、男方和儿子
    • C、男方和子女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关于上海首审的侵犯贞操权案,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是()。

    • A、不予起诉
    • B、女方胜诉,判决男方赔礼道歉并赔偿
    • C、不予受理
    • D、女方败诉,男方不负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 A、由双方协商
    • B、可由法院判决
    • C、男方不得提离婚要求
    • D、须征求女方意见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问答题
    双方离婚后,男方因怀疑儿子井非自己亲生,遂私自带着儿子到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男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出示了鉴定结论。女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男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采信吗?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自行委托鉴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向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一项活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限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当然,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在有关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带着子女到鉴定部门做了亲子鉴定,对方只是不予认可鉴定结论,却又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同时又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一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正确答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实情况,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受欺骗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扶养费,有人认为,因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无法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底支出了多少抚养费。虽然受欺骗的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另一方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其有资格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费用来抚养亲生子女。就如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父母需要赡养,而另一方的父母已经死亡,不需要再尽赡养义务,恐怕不能得出一方无权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其父母吧?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受欺骗一方婚后支出的扶养费不宜返还。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应当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或母尽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不能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岂不有失公平?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所支出的抚养费也能大致计算出来,酌情予以返还是比较公道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关于上海首审的侵犯贞操权案,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是()。
    A

    不予起诉

    B

    女方胜诉,判决男方赔礼道歉并赔偿

    C

    不予受理

    D

    女方败诉,男方不负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参考答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实情况,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受欺骗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扶养费,有人认为,因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无法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底支出了多少抚养费。虽然受欺骗的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另一方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其有资格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费用来抚养亲生子女。就如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父母需要赡养,而另一方的父母已经死亡,不需要再尽赡养义务,恐怕不能得出一方无权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其父母吧?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受欺骗一方婚后支出的扶养费不宜返还。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应当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或母尽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不能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岂不有失公平?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所支出的抚养费也能大致计算出来,酌情予以返还是比较公道的。


  • 第14题:

    男方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女方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以男方的名义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女方拿到赔偿款以后便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被法院驳回,从此对男方不管不顾,男方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男方的父亲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归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参考答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他人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便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干涉。但是,在配偶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或者加害行为致使婚姻的存续只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权益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的诉请。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根据民法上的“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禁止自己代理”是民法关于代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被代理人,又代理自己实施同一法律行为。法律原则“禁止自己代理”的理由,缘于“自己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每一方都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的过程达到利益平衡。而“自己代理”,法律行为实际操纵于代理人一人之手,代理人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立场,厚此薄彼,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具体操作问题上,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往往不按照民法特别程序事先变更监护人,而是直接选择或由一方亲友推举一名代理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这样处理既方便诉讼,也可以避免诉累。
    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走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实践中,有些地方贪图省事的做法并不可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由于近亲属的范围较大,如不重新确定监护人代为起诉,则法院对起诉主体的认定缺乏标准而难以操作。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另一种观点,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如果婚前就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从这个救济途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 第15题: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男方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但房子是女方父母在婚后所买,并且买房子时也没有强调是单独赠与女方一个人的,故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

    B、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位于高新南区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C、婚后,男方家出资6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D、婚前,男方口头承诺将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后男方出轨并反悔,女方起诉,法院很难支持其分得一半得诉讼请求

    E、婚后,女方伪造男方签名将夫妻共有房屋以低于市值5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到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男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很难支持


    正确答案:B,D,E

  • 第16题: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A.可由法院判决

    B.由双方协商

    C.须征求女方意见

    D.男方不得提离婚要求


    参考答案:D

  • 第17题: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 )

    A.法院会向男方追偿

    B.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C.婚姻登记机关会向男方追偿

    D.女方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起申请


    参考答案:B

  • 第18题:

    一对夫妇育有一子,离婚时,儿子判给男方抚养。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望的规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女方再婚时,男方声明前妻与儿子解除亲子关系
    B.女方拒绝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
    C.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儿子
    D.女方按时支付儿子抚育费

    答案:D
    解析:
    考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双方离婚后仍有共同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 第19题:

    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 A、女方不得提出异议
    • B、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C、女方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 D、男方所转移的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离婚后,子女随男方还是女方生活?


    正确答案: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还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第21题:

    单选题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什么情况下,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A

    男方享有平等承担义务

    B

    从事少量工作

    C

    承担较多义务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A

    由双方协商

    B

    可由法院判决

    C

    男方不得提离婚要求

    D

    须征求女方意见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男方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女方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以男方的名义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女方拿到赔偿款以后便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被法院驳回,从此对男方不管不顾,男方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男方的父亲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归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 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他人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便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干涉。但是,在配偶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或者加害行为致使婚姻的存续只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权益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的诉请。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根据民法上的“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禁止自己代理”是民法关于代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被代理人,又代理自己实施同一法律行为。法律原则“禁止自己代理”的理由,缘于“自己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每一方都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的过程达到利益平衡。而“自己代理”,法律行为实际操纵于代理人一人之手,代理人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立场,厚此薄彼,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具体操作问题上,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往往不按照民法特别程序事先变更监护人,而是直接选择或由一方亲友推举一名代理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这样处理既方便诉讼,也可以避免诉累。
    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走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实践中,有些地方贪图省事的做法并不可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由于近亲属的范围较大,如不重新确定监护人代为起诉,则法院对起诉主体的认定缺乏标准而难以操作。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另一种观点,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如果婚前就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从这个救济途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