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B、构成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C、构成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D、构成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题目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 B、构成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 C、构成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 D、构成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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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签订了买卖水果的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后,乙向甲交付樱桃200斤或者木瓜100 斤。过了5个月,乙没有向甲交付樱桃200斤也没有交付木瓜100斤。甲遂要求乙交付木

    瓜100斤。乙断然拒绝,声称要交付樱桃1000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选择交付樱桃

    B.甲有权要求交付木瓜

    C.无论乙交付樱桃还是木瓜,甲都应当接受

    D.无论乙交付樱桃还是木瓜,甲都有权拒绝


    正确答案:B
    12.【答案】B 【考点】选择之债【解析】 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区分标准,可以将债划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入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的问题。当事人双方选择权呶归属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无约定,由债务人享有;若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行使。本题中,当事人双方对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应当由债务人乙享有;但是,债务人乙于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甲行使。因此,甲有权选择交付榴莲,而乙丧失了选择权,只能依照甲的要求交付榴莲。因此,A、C和D项错误,B项正确。

  • 第2题:

    甲要购买乙的钻戒,在甲没有付款之前,乙有权( )。

    A.拒绝交付钻戒

    B.强迫甲付款

    C.扣留甲的财物

    D.恶意抬价


    参考答案:A

  • 第3题:

    甲购买乙的钻戒,甲还没有付款就要求乙先交付钻戒,此时乙有权()。

    A.抬高价格

    B.拒绝交付

    C.扣押甲的财物

    D.限制甲的人身自由


    参考答案:B

  • 第4题:

    下列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邀请乙一起旅游

    B.甲请乙吃饭

    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

    D.要约


    正确答案:D
    邀请行为和请人吃饭不是法律行为,没有直接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B项不正确。买卖合同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法律行为,C项不正确。单方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足够,如要约,D项正确。

  • 第5题:

    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人格权侵权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丁男的行为使得甲受到众人的嘲讽和指责,使甲的名誉受损,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丁男故意改变乙公司的照片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所以B选项正确。甲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甲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 第6题:

    甲请同事吃饭,结账时发现没带钱,遂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情面付款。后乙要求甲偿还,甲拒绝。乙的付款行为属于

    A.赠与
    B.代为清偿
    C.无因管理
    D.情谊行为

    答案:B
    解析: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之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属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被称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本题中,甲请同事吃饭,在甲与饭店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务人,饭店是债权人。甲无力清偿,因此请求乙代替自己履行债务从而使饭店的债权得以实现。因此乙的付款行为属于代为清偿,B项正确。

  • 第7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强奸罪的有()

    • A、甲男是乙女的上司,甲引诱乙与其发生性关系
    • B、甲男冒充乙女的丈夫与乙发生性关系
    • C、甲男谎称为乙女治病骗乙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 D、甲男是乙女的姘夫,后乙拒绝与甲保持姘居关系,甲以公布姘居事实相要挟,迫使乙与其保持性关

    正确答案:B,C,D

  • 第8题:

    甲与乙协商同意,甲将其已经租给乙的电脑出售给乙。该电脑的交付为()

    • A、现实交付
    • B、简易交付
    • C、占有改定
    • D、指示交付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甲、乙杀害丙,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枪。结果甲击中丙并致其死亡,乙则因心理害怕,手发抖而未击中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B、甲、乙如果事前有共同预谋,则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犯罪中止
    • D、甲、乙如果事前无共同预谋,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B,D

  • 第10题:

    2011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97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

    • A、奸淫幼女罪
    • B、强奸罪
    • C、嫖宿幼女罪
    • 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
    A

    甲对乙说,如果通过考试,就请乙喝酒。后甲通过考试,乙要求甲请客

    B

    甲乙签订代孕合同,如果乙为甲生下男孩,则甲向乙支付30万,乙生下男孩后要求甲支付30万

    C

    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

    D

    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甲拒绝履行承诺,乙要求甲交付宝马车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请人吃饭喝酒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承诺请某人吃饭喝酒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B项,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C项,甲乙共同饮酒,彼此之间负有照顾义务,甲因违反自己的积极作为义务而导致乙的受害,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D项,甲乙之间成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甲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甲拒绝履行承诺,说明甲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 第12题:

    单选题
    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选项所列情形中可抵销的是()
    A

    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

    B

    甲欠乙货款,甲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冲抵

    C

    甲欠乙一批苹果尚未交付,乙欠甲一批香梨也尚未交付,甲主张将两批货物的价值相抵

    D

    甲租用乙的房屋,尚未支付租金,甲、乙之间又签订买卖合同,甲已支付了货款,但乙尚未向甲交付货物,乙主张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租金冲抵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抵销制度。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只有选项 A 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所以可以抵销。 【该题针对“债的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3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并没有与甲进行抢劫的预谋,不具有抢劫故意,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D.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2008年11月4日,甲(1978年10月9日生)年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9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 )

    A.奸淫幼女罪

    B.强奸罪

    C.嫖宿幼女罪

    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参考答案:C

  • 第15题:

    甲从乙处购买了500斤玉米,但乙只交付了400斤玉米,但却要求甲支付全部价款,此时甲有权()。

    A.拒绝乙的要求

    B.打击报复乙

    C.扣押乙的财物

    D.限制乙的人身自由


    参考答案:A

  • 第16题:

    第 14 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甲手持匕首抢劫出租车司机乙,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赶,在甲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甲的重伤和乙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B.甲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乙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乙的心脏,致乙死亡。由于甲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乙,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与甲没有意思联络的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瞄准乙的头部开枪,由于枪法不准,未打中乙,但由于乙是心脏病患者,

    听到枪声受惊吓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
    [考点] 因果关系
    [答案及解析] A。A项正确。在客观上,甲受重伤就是乙开车撞的,当然和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则要看乙的行为是否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本选项,乙属于正当防卫,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B项错误。考查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C项错误。考查介入因素作用力对因果关系的影响。本选项中,乙的死亡是由丙的行为独立造成的,丙的行为导致乙的死亡和甲的投毒行为之间因果关系中断。D项错误。考查介入因素异常性对因果关系的影响。本选项中,介入因素——心脏病患者乙听到枪晌心脏病发作——是正常的,故不导致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第17题:

    甲与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后,乙向甲交付辉腾或者奔驰。过了 5个月,乙没有向甲交付辉腾也没有交付奔驰。甲遂要求乙交付奔驰。乙断然拒绝,声称要交 付辉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选择交付辉腾
    B.甲有权要求交付奔驰
    C.无论乙交付辉腾还是奔驰,甲都应当接受
    D.无论乙交付辉腾还是奔驰,甲都有权拒绝


    答案:B
    解析:
    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区分标准,可以将债划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 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 在选择权的问题。当事人双方选择权的归属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无约定,由债务人享有;若债务人于合理期 限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行使。
    本题中,当事人双方对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应当由债务人乙享有;但是,债务人乙于合理期限内没有 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甲行使。因此,甲有权选择交付奔驰,而乙丧失了选择权,只能依照甲的要求交付 奔驰。因此,A、C和D项错误,B项正确。

  • 第18题:

    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抵销的是( )。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
    B、甲欠乙货款,甲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冲抵
    C、甲欠乙一批苹果尚未交付,乙欠甲一批香梨也尚未交付,甲主张将两批货物的价值相抵
    D、甲租用乙的房屋,尚未支付租金,甲、乙之间又签订买卖合同,甲已支付了货款,但乙尚未向甲交付货物,乙主张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租金冲抵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抵销制度。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只有选项A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所以可以抵销。

  • 第19题:

    甲与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却因财务困难迟迟不向甲支付货款。据了解,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早已到期,但丙一直未向乙偿还本金和利息,乙也未向丙追索。请分析,甲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如果乙不向丙追索本金和利息,就会影响到乙向甲支付货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乙既不以诉讼方式也不以仲裁方式向丙主张债权,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丙的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准许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主张债权。

  • 第20题:

    甲欲向乙强行索取财物,一日以麻醉方法将乙掳至郊外,待乙醒来后勒令其交付8万元现金,否则将杀死乙。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 B、绑架罪
    • C、绑架勒索罪
    • D、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建筑包工头甲为了拉拢工程监理乙,一日在请乙吃喝后建议乙去放松放松,乙表示同意。甲将乙带到一美容美发店,乙正在嫖娼时被当场查获。经调查,甲所称放松就是带乙去嫖娼,并且在乙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之前,甲和店老板讲好嫖资为200元并由甲直接付给了店老板。乙也明知放松的意思就是嫖娼,且明白是甲请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乙应以嫖娼予以处罚
    • B、对甲不能以介绍卖淫给予处罚。因甲未直接为卖淫女介绍卖淫,只是与店老板商谈乙嫖娼的事
    • C、200元应作为嫖资追缴
    • D、对店老板应以介绍卖淫给予处罚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与乙协商同意,甲将其已经租给乙的电脑出售给乙。该电脑的交付为()
    A

    现实交付

    B

    简易交付

    C

    占有改定

    D

    指示交付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造成丙死亡,但丙只有一处致命伤,查不清楚由谁造成。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B

    甲持伪造的信用卡到商场刷卡消费,收银员乙识破真相,但未吭声,甲获得价值2万元的商品。甲、乙的行为与商场的损失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C

    甲为抢劫而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发现乙身无分文,遂迫使乙下午交付财物,乙下午如期交付了3000元。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D

    甲持上膛的手枪意图杀死乙。在厮打时,乙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甲乙基于不同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甲、乙在故意伤害上成立共犯。危害结果应归于两个人,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B项,收银员乙识破真相,却未吭声,是介入了异常的因素,导致甲的行为与商场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最终商场的损失是由收银员造成的,应当由收银员负责任。甲并没有骗到财物。而是收银员实行了职务侵占的行为将财物送给甲。甲的行为与商场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商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项,乙最终给钱的原因是甲的迫使,前面实施暴力行为之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因此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后面的胁迫行为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项,虽然乙的死亡是由于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但是根据条件说,若无甲持有上膛的手枪意图杀乙,乙就不会触发手枪扳机而亡。在厮打的过程中,乙由于反抗触动扳机的介入因素并不异常,因为上膛手枪本就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