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题:
问答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正确答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有下面这些情况:
(1)土地承包期届满
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有期限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但如果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且没有继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消灭。
(2)承包地的调整
原则上,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在承包地调整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相对消灭,权利人对于原有土地的权利消灭,并对调整后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转让。但是,例外情况下,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此时原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新权利人获得权利。
(4)发包人收回承包地
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人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不过,如果特定事由出现,发包方也可以在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具体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②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③因结婚而在新的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则其原先的承包地应当被收回。
(5)征收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当消灭。根据《物权法》第132条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这实际上是间接地认可了承包地被征收就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的事实。
(6)土地因自然原因等而灭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土地的存在为基础的。如果土地因为自然原因(如地震等)而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会灭失。此时,应当进行承包地的调整,以保障农民继续拥有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抛弃
如果承包方抛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导致该权利消灭。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抛弃主要发生在承包方举家迁居的情形中,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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