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你对要素主义的认识,简要谈谈它的不足。
第1题:
请结合你的一次“弯腰”经历,谈谈你对“弯腰”的认识。(4分)
第2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公共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已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再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对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的教育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第三,《教育法》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略
第3题:
结合你的写作实践,谈谈你对写作能力发展规律的认识。
学生写作能力的提高与其身心发展阶段性有关,一方面要注意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设置吸引学生写作的题材,一方面要设置一定的阶梯,循循诱导学生不断进步。九年义务教育分为四个学段,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写作的总目标和四个学段的目标,并将第一学段(1-2年级)定名为为“写话”,第二(3-4年级)、三学段(5-6年级)定名为“习作”,第四学段(7-9年级)定名为“写作”。
培养、提高学生写作能力,最为重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认识世界
这一目标涉及到“阶段目标(1-2年级)”的第1条、“阶段目标(3-4年级)”的第1-2条、“阶段目标(5-6年级)”的第1-2条、“阶段目标(7-9年级)”的第2-3条、“高中(必修)课程目标•表达与交流”的第1-2条。文章是客观世界的反映,要写好作文就必须准确的认识客观世界,这种认识是一种全面的、客观的认识;而所谓的“全面”,是一种辩证的“全面”。在认识过程中,只有选好自己的立足点,才能抓住所要反映的事物的关键,才能相识的占有一切相关资料;在认识过程中,要是自己的观点、看法和主张具有正确性,就要在分析事理时坚持辩证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的真切的认识世界,主要有材料的取舍来体现。
第二:整理思路
这一目标涉及到“阶段目标(5-6年级)”的第3条和第6条、“阶段目标(7-9年级)”的第4-7条、“高中(必修)课程目标•表达与交流“的第3条和第5条。文章不是字词句的随意堆砌,应接一定的章法排列。要使文章的条理清楚,就得注意它的开头与结尾、段落与层次、过渡与照应,这就牵涉到学生本身思路的清晰。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的整理思路,主要通过材料的安排以及文章的构思(及谋篇布局)来体现。
第三:锤炼语言
这一目标涉及到“阶段目标(1-2年级)”的第2-3条、“阶段目标(3-4年级)”的第5-7条、“阶段目标(5-6年级)”的第5-6条、“阶段目标(7-9年级)”的第8-9条。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的锤炼语言,主要有遣词造句(包括标点符号的运用)来体现。如有计划的多做一些造句练习,自然能“下笔如有神“了。
1、入门写作训练:小学进行写通句子的训练;
2、单项写作训练:又称片段写作教学、“小作文”,贯穿于整个小学阶段,为了培养某一方面的写作能力而进行的教学、训练活动;
3、综合写作训练:也称“大作文”,写成一篇文章的教学、训练活动。
4、强化写作训练:立论训练——提炼分论点训练——寻依据训练——列提纲训练。
略
第4题:
结合你对企业网络营销的学习谈谈你对网络广告宣传的认识。
第5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培养国防信息化人才的认识。
第6题:
简要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的认识。
第7题: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咨询顾问类业务的认识。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第14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略
第15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人类家庭居处模式的认识。
第16题:
结合当前实际,谈谈你对学会学习的思想内涵的认识。
第17题:
谈谈你对结构主义批评理论的认识。
第18题:
简要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地位的认识。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