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萨维尼的法律发展三阶段理念。
第1题:
法律发展的三阶段论(萨维尼)
萨维尼得出法律发展的所谓三阶段论:一个民族的习惯法、经法学家改造过的学术法和立法。第一阶段是法律的“政治”要素,法律的原则并不存在于立法之中,而是存在于“民族的信仰”之中。第二阶段是在政治要素中加入了法学家的“技术”要素。这个阶段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最高峰,也是法典化可行的时代。第三个阶段是随着民族的衰落,法律不再有民众的支持,而成为小集团的财产。而当这种技术也丧失之后,民族的个性也最终消亡。
第2题:
萨维尼的法律发展三阶段包括习惯法、学术法和()
第3题:
萨维尼最具风格的法律理论是()。
第4题:
简述萨维尼关于法的发展三个阶段的理论。
第5题:
“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的观点提出者是()。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萨维尼
梅因
梅特兰
耶林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绕过法则区别说学者们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受理,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萨维尼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各种冲突规范。因为在他看来,内外国法律既然是平等的,而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萨维尼的伟大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尽管当时他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并在确定这种本座时,也常常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不过他到底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并且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虽然又相继提出了“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但在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其次,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最后,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第14题:
简述萨维尼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的思想。
第15题:
庞德把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归纳为三个特征,其中不包括表述不正确的是()。
第16题:
简述萨维尼的良好法律制度的要素。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关于法律本质的论述
关于法律发展阶段的论述
关于法律制度的论述
关于法典编纂的论述
第22题:
第23题:
立法
判例法
司法
衡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