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驾驶摩托车抢了田某放在自行车车框内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500元,身份证一张。后由于朱某与田某有几分相象,为逃避追捕,朱某以田某的身份生活了半年,于1999年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则朱某侵犯了田某的()。A、名誉权 荣誉权B、对现金、手提包C、身份证的所有权D、姓名权

题目

朱某驾驶摩托车抢了田某放在自行车车框内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500元,身份证一张。后由于朱某与田某有几分相象,为逃避追捕,朱某以田某的身份生活了半年,于1999年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则朱某侵犯了田某的()。

  • A、名誉权 荣誉权
  • B、对现金、手提包
  • C、身份证的所有权
  • D、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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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朱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①朱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 第2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债务的清偿。 A项:《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A错误。
    B、C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刘某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主张清偿,B项正确,刘某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项正确。
    D项: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说法于法无据,故D项错误。

  • 第3题:

    田某欲将自己的智能手机赠与高某,并在与高某签订赠与合同时将智能手机交付于高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田某不可以撤销对高某的赠与并请求高某返还财产的情形是( )。

    A.高某故意伤害田某,致田某残疾
    B.高某在与田某的儿子发生纠纷时,将田某的儿子打成重伤
    C.田某.高某关系恶化
    D.高某对田某有扶养义务,高某未履行该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 第4题:

    某日,田某在办理银行信用卡时,发现几年前高考时该乡赵某冒用自己名字顶替上了大学,赵某侵犯了田某的()。

    • A、名称权
    • B、荣誉权
    • C、姓名权
    • D、名誉权

    正确答案:C

  • 第5题:

    某派出所民警朱某在处置一起聚众斗殴警情中,刘某不听制止,持刀砍向朱某,朱某躲避倒地后,刘某继续追砍,朱某情急之下开枪造成刘某死亡,同时造成一名围观群众受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朱某开枪的行为合法
    • B、朱某开枪后应当立即向所属分局报告
    • C、因朱某开枪造成围观群众受伤,不能给予其处分
    • D、朱某所属公安机关应当对受伤群众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D

  • 第6题:

    田某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无权为田某申请取保候审?()

    • A、田某本人
    • B、田某的丈夫
    • C、田某的外婆
    • D、田某聘请的律师

    正确答案:C,D

  • 第7题:

    田某得知刘某欲卖淫后,便将刘某介绍给朱某,朱某付给刘某500元,二人发生性关系。县公安局抓获田某、刘某、朱某,对三人分别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田某逾期不缴纳罚款,县公安局可以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B、县公安局应当告知田某有权就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提出听证
    • C、田某帮助刘某卖淫,与刘某构成卖淫的共同违法行为
    • D、对500元应当予以追缴

    正确答案:D

  • 第8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B,D

  • 第9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6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2017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4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刘某行使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B,C

  • 第10题:

    田某欲将自己的智能手机赠与高某,并在与高某签订赠与合同时将智能手机交付于高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田某不可以撤销对高某的赠与并请求高某返还财产的情形是()。

    • A、高某故意伤害田某,致田某残疾
    • B、高某在与田某的儿子发生纠纷时,将田某的儿子打成重伤
    • C、田某、高某关系恶化
    • D、高某对田某有扶养义务,高某未履行该义务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多选题
    朱某驾驶摩托车抢了田某放在自行车车框内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500元,身份证一张。后由于朱某与田某有几分相象,为逃避追捕,朱某以田某的身份生活了半年,于1999年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则朱某侵犯了田某的()。
    A

    名誉权 荣誉权

    B

    对现金、手提包

    C

    身份证的所有权

    D

    姓名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日,田某在办理银行信用卡时,发现几年前高考时该乡赵某冒用自己名字顶替上了大学,赵某侵犯了田某的()。
    A

    名称权

    B

    荣誉权

    C

    姓名权

    D

    名誉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田某与李某于2007年5月登记离婚,同年8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田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田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B.田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有效

    C.法院对田某与李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参考答案:A
    解析:田某与李某的财产应按一般财产共有原则划分,故D项错误。

  • 第14题:

    共用题干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92-94题。

    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王某不享有对外签约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故A、B两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代表权限限制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故C项正确。


    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征得朱某同意,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行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故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第39条的规定,本题中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是否承担合伙企业事务,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B、C两项正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金钱债务才能够被代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能被代位,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朱某并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出质给刘某,故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

  • 第15题:

    某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管所警员田某、黄某在执行驾驶员考试公务结束后,返途中发现朱某所驾车辆停滞在桥梁附近的岔路口,遂对朱某进行违章检查。朱某发现后立即驾车逃避检查。田某遂打开警灯、拉响警报器,在农村道路上追车达四十多分钟。朱某母亲在追逐过程中不慎从车上跌下致头左顶枕部重度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摔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 A、朱某可以受害人子女身份提出赔偿请求,但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B、朱某可以口头申请赔偿
    • C、车管所是赔偿义务机关
    • D、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朱某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某派出所民警朱某在处置一起聚众斗殴警情中,刘某不听制止,持刀砍向朱某,朱某躲避倒地后,刘某继续追砍,朱某情急之下开枪造成刘某死亡,同时造成一名围观群众受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朱某开枪的行为合法
    • B、朱某开枪后应当立即向所属分局报告
    • C、因朱某开枪造成围观群众受伤,应当对其给予处分
    • D、朱某所属公安机关应当对受伤群众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决定对朱某暂予监外执行。朱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后朱某脱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朱某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 B、对朱某予以收监执行的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征求人民法院同意后作出
    • C、人民法院决定对朱某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征求监狱或者看守所同意
    • D、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朱某进行追捕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朱某、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朱某、陈某执行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禁止朱某驾驶机动车,如朱某不服仍然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没收朱某的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 B、责令朱某将护照上交保存
    • C、责令陈某将护照、身份证、驾驶证交公安机关保存
    • D、在案件判决之前,对陈某的通信进行监控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王某(1993年8月2日出生)于2010年9月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陈某(1984年3月4日出生)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被判有期徒刑2年。王某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与陈某商量共同趁人不备夺取路人财物。2016年10月20日,王某骑摩托车,陈某坐后面,在某偏僻路段遇朱某,陈某趁朱某不备抓住其单肩包将朱某拽倒,朱某倒地后仍紧抓包不放,陈某见朱某不放手,便让王某加快车速,王某不知朱某仍不放手,以为把包抢到手了,便加快速度行驶,朱某被拖行100余米后导致轻伤。拖行过程中,草肩包带被扯断,陈某没有抢到包。后王某因引诱他人吸毒罪被抓获。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陈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将陈某抓获。陈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了与王某驾驶摩托车夺取朱某单肩背包的事实。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对王某、陈某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形态和量罚情节。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王某与陈某在事前通谋抢夺他人财物,王某与陈某骑摩托车实施抢夺,在抢夺过程中因被害人朱某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式劫取财物,最终造成被害人朱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陈某和王某有一定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暴力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王某驾驶摩托车搭乘陈某一起采用强拉硬拽的方式劫取财物,虽未能劫得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朱某轻伤的后果,因此王某和陈某属于抢劫罪的既遂。
    3.对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主动交代了陈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将陈某抓获,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陈某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陈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实施抢劫,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陈某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 第20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许某是原告 
    • B、葛某是被告 
    •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朱某伪造赵某签发一张汇票给李某,那么,这张汇票上的票据责任()

    • A、应当由朱某承担
    • B、应当由赵某承担
    • C、应当由朱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 D、朱某和赵某都不承担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田某和赵某是邻居,田某在建房时越界已侵入了赵某的宅基地,田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

    • A、房屋所有权
    • B、相邻权
    • C、宅基地所有权
    • D、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问答题
    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菜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朱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 ①朱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

    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

    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

    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则该订购合同的签订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特别征得朱某同意。
    B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本题中,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行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故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C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朱某作为共同合伙人均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