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100万元赠与给红十字会后。暗笑不应看破红尘,当立根商场,东山再起。甲于是向乙借款200万元经商。此后,甲按市价花费20万元从丙车行购买汽车一辆,花费10万元收养了孤儿丁,向希望工程捐赠20万元。现甲向乙借款期限已到,因甲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对此,关于债权人乙的债权人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有权撤销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B、乙有权撤销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C、乙有权撤销甲收养丁的行为D、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

题目

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100万元赠与给红十字会后。暗笑不应看破红尘,当立根商场,东山再起。甲于是向乙借款200万元经商。此后,甲按市价花费20万元从丙车行购买汽车一辆,花费10万元收养了孤儿丁,向希望工程捐赠20万元。现甲向乙借款期限已到,因甲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对此,关于债权人乙的债权人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有权撤销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
  • B、乙有权撤销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
  • C、乙有权撤销甲收养丁的行为
  • D、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

相似考题
更多“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100万元赠与给红十字会后。暗笑不应看破红尘,当立根商场,东山再起。甲于是向乙借款200万元经商。此后,甲按市价花费20万元从丙车行购买汽车一辆,花费10万元收养了孤儿丁,向希望工程捐赠20万元。现甲向乙借款期限已到,因甲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对此,关于债权人乙的债权人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有权撤销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B、乙有权撤销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C、乙有权撤销甲收养丁的行为D、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相关问题
  • 第1题:

    合伙人甲、乙、丙以普通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内部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现丁的债权到期而合伙企业无任何财产予以清偿,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

    B.丁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C.甲有权依据约定的清偿份额只向丁清偿4万元

    D.丁有权根据自己确定的比例要求甲、乙、丙分别承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要求各合伙人分别承担清偿责任。

  • 第2题: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9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3万元。现丁的债权到期而合伙企业无任何财产予以清偿,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9万元

    B.丁只有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甲偿还9万元

    C.甲有权依据约定的清偿份额对丁只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

    D.丁有权根据自己确定的比例向甲、乙、丙分别追索


    正确答案:AD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第3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甲应在丙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参考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第4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解析: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详解】《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甲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向丙公司赠送机器设备,甲公司在2011年3月1日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两项无偿赠与行为都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不可能危害将来成立的债权,所以,债权人乙公司不可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丁基金会的捐赠,选项A、B错误。甲公司在对乙的债务成立而届期无力清偿时,仍于2011年12月1日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其危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乙可以撤销该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对戊学校的捐赠是社会公益性捐赠,甲不得撤销。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分之处,故将10万元钱遗赠与甲。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此10万元还债。随后,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无权直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受遗赠权
    D.乙可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没有高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的70%,因此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是专属于甲的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且乙未在该汽车上设定抵押权。因此,乙无权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因此,D项错误。

  • 第6题:

    甲因开饭馆向乙借款10万元,2012年8月借款期限届满。因经营不善,甲的饭馆濒临倒闭。为逃避对乙的债务,2012年9月5日,甲将店内的冰柜等物赠与丙,将市值10万元的店面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其亲戚丁,并以两倍于市价的高价收购戊的厨房设备。丙、丁不知道该情形,戊知情。现甲无力清偿欠乙的借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即使丙不知情,乙也能对甲的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B.因为丁不知情,故乙不能对甲将其中一间店面卖给丁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C.若乙于2012年11月8日知道甲高价收购戊的厨房设备,则可以在2013年11月9日前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D.若乙于2017年3月5日知道甲高价收购戊的厨房设备,则乙可以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A,B,C
    解析:
    甲对丙的赠与,属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话规定的情形,其撤销权不以受赠与人知情为前提。故选项A正确。根据同款第二句话的规定,债务人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为要件,故乙不能行使撤销权,选项B正确。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话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该条规定,选项D中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于2012年9月5日,债权人最迟应在5年内,即不晚于2017年9月6日行使撤销权,而非自2017年3月5日起一年内。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 第7题:

    甲向乙购买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甲先交付10万元,乙即将车交付甲,其余款项由甲分三次付清,乙保留汽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车款之时。收到甲交付的10万元车款后,乙将车交付甲,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在甲付清全部车款前,乙又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按约定由丙直接向甲请求返还该汽车。丙向乙付清30万元车款后即向甲请求支付,方知该汽车已被甲出质给不知情的债权人丁,丁因保管不当致车毁损,遂将汽车送戊修理厂维修,因丁无力支付8万元维修费,汽车被戊扣留。丙向戊请求返还汽车遭拒,遂诉讼。
    下列关于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效力及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买卖合同
    D.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期限买卖合同
    E.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A,B
    解析:
    选项AE:没有特殊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选项B: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选项CD: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甲乙之间的合同非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

  • 第8题:

    甲于2009年3月1日因买卖合同对乙负有支付100万元的债务,该债务于2010年3月1日到期。若甲届时无力对乙清偿这100万元债务,对于甲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乙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是()。

    • A、2008年12月1日,甲向希望工程捐赠50万元
    • B、2009年4月1日,甲放弃价值60万元的受遗赠
    • C、2009年5月1日,甲向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
    • D、2009年6月1日,甲花费50万元收养孤儿二名

    正确答案:C

  • 第9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正确答案:A,D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

    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

    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

    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E

    丁有权直接向乙要求偿还15万元


    正确答案: E,A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三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小学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小学的捐赠


    正确答案: B
    解析: (1)选项AB: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发生在2011年6月1日,因此,甲公司在此之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谈不上对债权人乙公司造成损害的问题,不能撤销;(2)选项C://在2011年6月1日之后,甲公司向戊小学的赠与行为,危及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债权实现,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撤销甲公司对戊小学的捐赠;(3)选项D://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 第12题:

    多选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

    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

    甲应在丙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正确答案: D,A
    解析: (1)选项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2)选项B:赠与人的撤销权不能由其近亲属行使;(3)选项C://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4)选项D://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第13题: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20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各自负责偿还8万元,丙负责偿还4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20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8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甲偿还8万元、乙偿还l0万元、丙偿还2万元


    正确答案:AD

  • 第14题:

    甲、乙间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其房产一处赠与乙,并已做所有权移转登记,2个月后,乙与甲发生争执,将甲打伤致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已履行,不能撤销

    B.甲的继承人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要求乙返还财产

    C.甲的继承人无权请求返还受赠房屋

    D.甲的继承人应当在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后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B
    B。本题考查对《合同法》第193条关于赠与撤销的理解。根据该条规定,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据此,只有B为正确。

  • 第15题:

    甲欠乙、丙各30万元,甲仅有财产50万元。甲为逃避对乙、丙的债务,把其50万元财产赠与丁。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乙和丙对甲的同一处分行为不能同时行使撤销权

    B.乙可以撤销甲5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其中30万元用于清偿自己债权、剩下的20万元用来清偿丙的债权

    C.乙只能撤销甲3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并对该30万元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乙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以甲为被告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甲向乙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汽车,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甲信以为真,签订购车合同。下列关于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通知撤销
    B、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
    C、该合同属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订立的合同,甲无权撤销
    D、欺诈方是丙,与乙无关,因此甲无权撤销合同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属于欺诈行为。因此甲有权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54条,甲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不是通知撤销。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中的第三人应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丙是乙的业务员,丙欺诈,等同于乙的欺诈,甲仍然有权撤销。故C选项,D选项,均错误。

  • 第17题:

    2009年7月1日,乙依买卖合同向甲交付设备60台,该合同约定甲于2010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价款50万元。2010年6月,乙调查出如下事实:2009年6月1日甲基于赠与合同向某培训学校交付电脑100台,事后甲没有对培训学校行使撤销权;另外,甲对丙享有200万债权,由丁提供保证,2009年8月1日甲放弃了对丁的保证债权,不料债务人丙于2010年5月1日卷款外逃,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由于甲长期乐善好施,此时全部财产不足50万元。下列关于乙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2010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
    B:2010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
    C:2010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
    D:2010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在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3)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如果是有偿行为,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甲向培训学校赠与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债权人乙不得行使撤销权。故A、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甲放弃对自己债权的担保,该放弃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乙享有撤销权。乙的债权虽然2010年9月1日才到期,但债权人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构成要件,因此,乙自2010年5月1日之后,就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18题:

    甲向乙购买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甲先交付10万元,乙即将车交付甲,其余款项由甲分三次付清,乙保留汽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车款之时。收到甲交付的10万元车款后,乙将车交付甲,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在甲付清全部车款前,乙又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按约定由丙直接向甲请求返还该汽车。丙向乙付清30万元车款后即向甲请求交付,方知该汽车已被甲出质给债权人丁,丁因保管不当致车毁损,遂将汽车送戊修理厂维修,因丁无力支付8万元维修费,汽车被戊扣留。丙向戊请求返还汽车遭拒,遂诉讼。
    下列关于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效力及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买卖合同
    D.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期限买卖合同
    E.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A,B
    解析:
    (1)选项AE: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选项B: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2019年教材已删除);(3)选项CD: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甲、乙之间的合同非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

  • 第19题:

    甲曾向乙借款5万元,6月底到期。5月中旬,甲将其价值10万元的房产和价值8万元的汽车赠与其女友丙。经查,甲没有其他财产。对此,乙()。

    • A、有权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赠与
    • B、无权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赠与
    • C、有权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部分赠与
    • D、有权请求丙某代替甲某偿还借款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甲乙订立的赠与合同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甲将一辆去年购买的BMW汽车赠与乙。”甲、乙为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一个月后,甲将该BMW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向丙交付了汽车,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三个月后,乙通过司法考试。关于甲、乙、丙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该BMW汽车
    •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C、乙有权请求丙交付该BMW汽车
    • D、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 C、甲应在丙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两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而甲、丙之间的赠与以及甲、丁之间的赠与是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之前,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
    C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对戊的赠与发生在甲、乙的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并且甲的赠与伤害到了乙的债权,因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D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对戊的赠与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甲不可行使对戊的撤销权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曾向乙借款5万元,6月底到期。5月中旬,甲将其价值10万元的房产和价值8万元的汽车赠与其女友丙。经查,甲没有其他财产。对此,乙()。
    A

    有权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赠与

    B

    无权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赠与

    C

    有权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部分赠与

    D

    有权请求丙某代替甲某偿还借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