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伟和宋菲原系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两人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 办理了登记,之后给弃婴取名陶燕。由于陶伟常年外出打工,陶燕就一直同宋菲的母亲宋 玉梅生活。宋菲也常常照料陶燕,并每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费。1995年3月,陶伟与宋菲协 议离婚,双方商定陶燕同宋菲生活,由宋菲抚育。同年8月,宋菲与徐大伟结婚,陶燕 仍在宋玉梅处生活,宋菲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宋菲因车祸死亡,陶伟 和徐大伟都不愿承担抚育陶燕的义务。到了1999年4月,陶伟为彻底摆脱陶燕对其影 响,就与宋玉梅协商,以一

题目

陶伟和宋菲原系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两人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 办理了登记,之后给弃婴取名陶燕。由于陶伟常年外出打工,陶燕就一直同宋菲的母亲宋 玉梅生活。宋菲也常常照料陶燕,并每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费。1995年3月,陶伟与宋菲协 议离婚,双方商定陶燕同宋菲生活,由宋菲抚育。同年8月,宋菲与徐大伟结婚,陶燕 仍在宋玉梅处生活,宋菲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宋菲因车祸死亡,陶伟 和徐大伟都不愿承担抚育陶燕的义务。到了1999年4月,陶伟为彻底摆脱陶燕对其影 响,就与宋玉梅协商,以一次性给付陶燕5000元生活费为条件,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 系。宋玉梅认为陶伟给的生活费太少,要求增加抚养费;而陶伟以早巳与宋菲离婚,且已 与宋玉梅协商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系为由而拒绝。宋玉梅遂起诉到法院。陶伟与宋玉梅能否协商解除陶伟与陶燕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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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A.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双方共同抚养

    B.收养一名

    C.收养人无子女

    D.收养人不满三十周岁


    参考答案:BC

  • 第2题:

    李强与张龙创办了一家微型企业,企业股份归两人所有,且两人所占股份比为3∶2。后来,王伟也决定加盟,他花28000元从李强和张龙那取得了50%的股份。若此时,张龙的股份为王伟的60%,那么李强从王伟那获得了多少元的股金?

    A.12600
    B.16800
    C.18600
    D.22400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基础应用题。
    第二步,由于王伟花28000元从另两人那取得了50%的股份,因此总股金为28000×2=56000(元),再根据王伟加盟之前李强与张龙所占股份比为3∶2,可得李强和张龙的出资分别为33600元和22400元。
    第三步,王伟加盟后,张龙的股金变为28000×60%=16800(元),李强股金变为28000-16800=11200(元),故李强从王伟那获得了33600-11200=22400(元)。

  • 第3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越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女,20周岁,捡到一名弃婴,可以收养
    B.徐某,男,年近不惑,无配偶,捡到一名残疾女童,可以收养
    C.宋某早年捡到一名弃婴,抚养至今,其收养关系自捡拾之日起成立
    D.王某与其成年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答案:D
    解析:
    A错误。年满如周岁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张某如岁不具备相应条件。B错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徐某未满40周岁,和残疾女童年龄差距不可能是40周岁以上。C错误。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D正确,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故选D

  • 第4题:

    收养人不能违背的条件有哪些 ( )


    A.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非直系血亲
    B.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C.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D.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答案:A,C,D
    解析:
    收养人不能违背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非直系血亲;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和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故选ACD

  • 第5题: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A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B孤儿;

    C残疾儿童;

    D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B,C,D

  • 第6题: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两人通过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在();()及等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


    正确答案:性生活、社会生活

  • 第7题:

    关于收养,下列说法始终正确的是()

    • A、收养人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B、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 C、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 D、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必须双方共同收养

    正确答案:D

  • 第8题:

    陶伟和宋菲原系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两人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 办理了登记,之后给弃婴取名陶燕。由于陶伟常年外出打工,陶燕就一直同宋菲的母亲宋 玉梅生活。宋菲也常常照料陶燕,并每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费。1995年3月,陶伟与宋菲协 议离婚,双方商定陶燕同宋菲生活,由宋菲抚育。同年8月,宋菲与徐大伟结婚,陶燕 仍在宋玉梅处生活,宋菲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宋菲因车祸死亡,陶伟 和徐大伟都不愿承担抚育陶燕的义务。到了1999年4月,陶伟为彻底摆脱陶燕对其影 响,就与宋玉梅协商,以一次性给付陶燕5000元生活费为条件,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 系。宋玉梅认为陶伟给的生活费太少,要求增加抚养费;而陶伟以早巳与宋菲离婚,且已 与宋玉梅协商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系为由而拒绝。宋玉梅遂起诉到法院。徐大伟对陶燕是否有抚养义务?


    正确答案:没有。原《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陶燕与徐大伟之间是继父女关系,但陶燕一直与宋玉梅一起生活,并未与徐大伟发生抚养教育关系,因而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徐大伟对陶燕无抚养义务。

  • 第9题:

    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未成年人的,两人必须无子女且双方均达到()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周岁以上

    • A、30,40
    • B、40,50
    • C、50,60
    • D、70,80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判断题
    夫妻关系指男女两人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以下哪一位运动员没有获得过奥运会男子单打羽毛球冠军?()
    A

    林丹

    B

    李宗伟

    C

    陶菲克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我国《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 同意。” ( )
    A

    协商收养

    B

    订立收养协议

    C

    一方决定收养

    D

    共同收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A.收养人无子女

    B.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C.收养一名

    D.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双方共同收养


    参考答案:AC

  • 第14题:

    定居在纽约的中国人张某和定居在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在纽约但一直没有生育,张某和王某决定到中国收养一个孩子,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收养的成立适用中国法
    B.收养的效力适用中国法
    C.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或法院地法
    D.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和法院地法中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法律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两种法律是“和”的关系。这一规范也是目前我们接触到的唯一一条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按照题目中表述,显然应该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所以A项错误。 选项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根据题干,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纽约。所以应该适用美国法,B项的表述错误。 选项C正确。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国为收养时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所以应该适用中国法或法院地法,C项正确。 选项D错误。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不涉及弱者利益的保护。之前已经总结过考虑弱者利益保护的“两个半”条款,大家一定注意。

  • 第15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女,20周岁,捡到一名弃婴,可以收养
    B. 徐某,男,年近不惑,无配偶,捡到一名残疾女童,可以收养
    C. 宋某早年捡到一名弃婴,抚养至今,其收养关系自捡拾之日起成立
    D. 王某与其成年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答案:D
    解析:
    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张某年龄不符合要求,A项错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题中许某年近不惑,说明许某未满40周岁,许某与残疾女童之间不符合法定的年龄差,B项错误;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C项错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终止收养关系,D项正确。故选D。

  • 第16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目前学界通说是肯定说,即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后行为人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具体到A选项的情形,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张某是临时加入抢劫的,所以重伤属于加重结果,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明知道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购买他人盗窃得来的汽车,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丙与李某不存在共犯关系,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96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丁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17题: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正确答案:一名

  • 第18题:

    夫妻关系指男女两人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以下哪一位运动员没有获得过奥运会男子单打羽毛球冠军?()

    • A、林丹
    • B、李宗伟
    • C、陶菲克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关于收养法以下正确的有()

    • A、张某,女,20周岁,捡到一名弃婴,可以收养
    • B、徐某,男,近不惑之年,无配偶,捡到一名残疾女童,可以收养
    • C、宋某早年捡到一名弃婴,抚养至今,其收养关系自捡拾之日起成立
    • D、王某与其成年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填空题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两人通过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在();()及等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

    正确答案: 性生活、社会生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陶伟和宋菲原系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两人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 办理了登记,之后给弃婴取名陶燕。由于陶伟常年外出打工,陶燕就一直同宋菲的母亲宋 玉梅生活。宋菲也常常照料陶燕,并每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费。1995年3月,陶伟与宋菲协 议离婚,双方商定陶燕同宋菲生活,由宋菲抚育。同年8月,宋菲与徐大伟结婚,陶燕 仍在宋玉梅处生活,宋菲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宋菲因车祸死亡,陶伟 和徐大伟都不愿承担抚育陶燕的义务。到了1999年4月,陶伟为彻底摆脱陶燕对其影 响,就与宋玉梅协商,以一次性给付陶燕5000元生活费为条件,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 系。宋玉梅认为陶伟给的生活费太少,要求增加抚养费;而陶伟以早巳与宋菲离婚,且已 与宋玉梅协商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系为由而拒绝。宋玉梅遂起诉到法院。陶伟和宋菲的离婚是否影响陶伟和陶燕的父女关系?

    正确答案: 陶伟与陶燕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陶伟与宋菲的离婚而改变。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陶伟与陶燕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陶伟与陶燕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原《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住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烈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