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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参考答案:

    ①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②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③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④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⑤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 第2题:

    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①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重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对子女的后果。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为依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与其所生的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在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亦可适用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 第3题:

    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高等种姓男子和低等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

    • A、顺婚
    • B、内婚
    • C、逆婚
    • D、外婚

    正确答案:A

  • 第4题:

    下列哪项内容是2001年《婚姻法》增设的?()

    • A、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
    • C、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D、禁止中表婚

    正确答案:C

  • 第5题:

    关于事实婚,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何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1)《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规则。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具体而言是:第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第6题:

    单选题
    下列哪项内容是2001年《婚姻法》增设的?()
    A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B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

    C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D

    禁止中表婚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单选题
    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高等种姓男子和低等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
    A

    顺婚

    B

    内婚

    C

    逆婚

    D

    外婚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述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

    正确答案: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多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离婚的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销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生存期间行使,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4、两者的程序不同,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正确答案: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及撤销,从表面上看,都属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会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即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间)
    (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有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无效婚和可撤销婚有何联系和区别?试述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正确答案: (1)无效婚是指一经有关机关宣告,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是指经过权利人的申请,被有关机关宣告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和可撤销婚都是违法婚姻,一经宣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保护。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第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比较广泛,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仅限于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第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除人民法院外还包括婚姻登记机关。(2)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要点如下:第一,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都属于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范畴,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二,主管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第三,请求权人和被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以提出宣告的理由不同而有所区别: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双方当事人的一切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则是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第四,婚姻无效条件变化的法律后果。重婚的婚姻和禁婚亲之间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不因时间的延续和其他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当事人不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和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可因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凡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审判规则。由于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是法律强制事件,不能通过协议办法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也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六,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一,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其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身份及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三,当事人如果在同居期间生有子女,其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下列国家在立法上仅采无效婚制不采撤销婚制的,将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统称无效婚姻,也没有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别的有 ( )
    A

    古巴

    B

    秘鲁

    C

    法国

    D

    德国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联系:
    性质相同,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
    法律后果相同。均自始无效。
    区别:
    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欠缺公益要件;可撤销婚姻欠缺私益要件,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才自始无效。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行使。
    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长,只要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均可,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


  • 第14题: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的规定。

    • A、无效婚姻
    • B、禁婚亲
    • C、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
    • D、可撤销婚姻

    正确答案:A,D

  • 第15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对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的描述?()

    • A、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险婚姻的合法成立
    • B、有利于杜绝虚假、诈骗婚姻,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
    • C、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 D、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试述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


    正确答案: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多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离婚的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销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生存期间行使,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4、两者的程序不同,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第17题:

    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 A、宣告一律溯及既往
    • B、宣告一律不溯及既往
    • C、宣告婚姻无效不溯及既往
    • D、宣告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 联系:
    性质相同,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
    法律后果相同。均自始无效。
    区别:
    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欠缺公益要件;可撤销婚姻欠缺私益要件,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才自始无效。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行使。
    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长,只要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均可,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正确答案: ①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②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③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④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⑤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①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重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对子女的后果。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为依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与其所生的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在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亦可适用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A

    宣告一律溯及既往

    B

    宣告一律不溯及既往

    C

    宣告婚姻无效不溯及既往

    D

    宣告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的规定。
    A

    无效婚姻

    B

    禁婚亲

    C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

    D

    可撤销婚姻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