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B、乙应当多分遗产C、丙可以多分遗产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题目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 B、乙应当多分遗产
  • C、丙可以多分遗产
  •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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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收养了乙的女儿丙之后,又与乙女结婚,后来又生育女儿丁。某日清晨,甲乙在门前共同将被遗弃的男婴戊抱入家中抚养,二人对戊视如己出,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后乙去世,其所立遗嘱规定全部财产由戊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与丙为生父母子女关系,乙与戊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B.甲与丙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C.乙所立的遗嘱无效

    D.戊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乙的全部财产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外商甲委托好友乙向著名画家丙求作品一幅,乙与丙谈妥于当月10日去丙处取字,共6000元。当月5日,单位通知乙去外地开会一周。乙便委托其学生丁某办理受托一事,并告知甲,甲同意并告诉丁某11日到丙处去取字,乙出差前交给丁某6000元,届时丁母因病住院急需用钱且丁某擅长临摹。11日丁某将取回的丙的二幅字临摹了二幅,于次日将摹品交给了甲。一年后,甲发现此二幅字为临摹作品,便与乙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将受托一事转托给丁某后,乙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

    B.乙应对其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上承担责任

    C.本案中,乙应对甲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D.乙将受托一事转托给丁某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B
    「考点」转代理
    「解析」《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雾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恭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依此,在委托合同中,转委托经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第3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ABCD

  • 第4题:

    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交付了价款,甲将该车交付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向丙借款,将该车设定抵押于善意的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因丁违章行驶导致车辆毁损。因甲无力还款,丙欲行使抵押权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将汽车抵押于丙的行为无效

    B.丙有权对汽车赔偿款主张抵押权

    C.甲有权请求丁赔偿汽车损失

    D.乙有权请求丁赔偿汽车损失


    正确答案:ABD
    本题涉及机动车物权变动及抵押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本题中,甲将汽车出卖给乙,双方交车付款完毕,汽车所有权即转移给乙。甲将巳属于乙的汽车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因乙拒绝追认而无效,A选项正确。甲抵押于丙的汽车虽然属于乙所有,但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乙不能以其所有权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虽然甲将汽车抵押于丙的行为无效,但丙的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丙对汽车的抵押权可对抗乙的所有权。因汽车已经损毁,故丙可对汽车的赔偿款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包括不法侵害汽车的侵权人,故乙可基于所有权向丁主张赔偿损失,而甲已不为汽车所有权人,故无权主张该项权利,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 第5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
    【精解】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D项正确。

  • 第6题:

    甲收养了乙的女儿丙之后,又与乙女结婚,此时甲与丙的身份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与丙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 B、甲与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 C、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甲与乙结婚而自动解除
    • D、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甲与乙离婚而自动解除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

    •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关于甲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有手机一部,借于好友乙使用,乙占有期间将手机丢失,被甲的好友丙拾得。甲向丙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B

    甲有汽车一辆,先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交付。后甲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将该车交付于丙。丙有权请求乙将汽车登记于自己名下

    C

    张某将其住宅出租于刘某,刘某违法从事KTV业务且通宵经营,使得邻居甲整日失眠。甲有权请求张某或刘某排除妨害,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

    甲有房屋一套,先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于乙,但未办理登记。后甲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丙有权要求乙返还房屋,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题中,未登记动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B项,《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基于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有权要求乙排除妨害,将汽车登记于自己名下。
    C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既包括实施妨害行为之人,也包括对该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甲有权请求状态妨害人张某或行为妨害人刘某排除妨害。
    D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丙因完成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虽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但占有仅具有相对性,不得对抗本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房屋。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不动产无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9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正确答案: 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
    A

    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

    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

    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的规定。

  • 第11题:

    单选题
    宗某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宗某又将该车质押给乙,向乙交付了汽车。后宗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未经宗某同意,将该车为丁设立质权,乙向丁交付了汽车。若汽车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实现所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甲、乙、丙、丁担保物权实现顺位的四种排列中,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

    B

    乙丁丙甲

    C

    丙乙丁甲

    D

    丁乙丙甲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均是小学五年级学生,2010年6月20日下午,他们放学后在河边玩耍,发现同班同学丁在河对岸洗东西,甲提议扔石子逗丁玩,甲、乙、丙三人纷纷把石子投向丁,丁发现后避让不及,一颗石子击中丁的左眼。甲、乙、丙三人都认为不是自己所伤,也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丙到底谁是加害人。关于该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B

    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C

    甲、乙、丙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共同过失

    D

    甲、乙、丙的行为与丁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

    甲、乙、丙的行为与丁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而当时其继承人有妻子乙、长子丙(已成年)。嗣后甲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老来得女,再生长女丁。随后甲不幸因车祸死亡,因遗留卡债,乙遂在法定期间内为自己及未成年人丁办理抛弃继承,然仍向某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丙则否认乙、丁的受益权。请问某保险公司应向何人给付保险金( )。

    A.丙

    B.乙和丁

    C.丙和丁

    D.乙、丙和丁


    答案:B

  • 第14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

    A.丁行使

    B.乙、丙行使

    C.丁、乙抓阉决定

    D.甲决定


    正确答案:B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15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一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tt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 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 第16题: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
    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

    答案:C,D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中,张某去世后,李某不再是张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戊作为张某的养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财产,A错误。吴某去世后,李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乙作为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在第一顺序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领养的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没有形成法定的拟制血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分得适当财产,故B错误,D正确。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吴某立有遗嘱故房子只能由丁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C正确。

  • 第17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8题:

    甲收养了乙的女儿丙之后,又与乙女结婚,后来又生育女儿丁。某日清晨,甲乙在门前共同将被遗弃的男婴戊抱入家中抚养,二人对戊视如己出,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后乙去世,其所立遗嘱规定全部财产由戊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与丙为生父母子女关系,乙与戊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 B、甲与丙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 C、乙所立的遗嘱无效
    • D、戊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乙的全部财产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

    • A、丁行使
    • B、乙、丙行使
    • C、丁、乙抓阉决定
    • D、甲决定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刘某和洪某夫妇于1966年结婚,生育子女四个即儿子甲、乙,女儿丙、丁。由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承包山地、开办工厂,挣了一些钱,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了小汽车,还有50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书面的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山地承包、工厂经营活动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8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毛毛。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18年6月在承包山地的一次滑坡事故中,双双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应由毛毛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B

    应由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C

    应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D

    毛毛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正确答案: C
    解析:
    《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刘某和洪某曾立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后甲于2008年先于刘、洪夫妻死亡,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继承失效,遗嘱中指定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甲为刘、洪夫妇之子,甲先于夫妇死亡后,甲的晚辈直系血亲毛毛代为继承甲应从夫妇俩继承的财产。因此,刘、洪夫妇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乙、丙、丁和代为继承人毛毛共同继承夫妇所有遗产。

  • 第21题:

    多选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

    乙应当多分遗产

    C

    丙可以多分遗产

    D

    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

    乙应当多分遗产

    C

    丙可以多分遗产

    D

    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甲生活条件较好却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项,《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在分配遗产时,对乙应予以照顾,而“予以照顾”一般理解为多分配遗产。
    C项,《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丙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项,《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见,收养为要式行为,未办理收养登记,不得成立收养关系,即唐某与丁之间并未形成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丁也就不得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丁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后被唐某收养,可以认为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因此丁应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

  • 第23题:

    问答题
    1980年钱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1998年,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2000年,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还生有一子丁。2010年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所以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吴某是丁的生父,丁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甲有一辆车欲出售,3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约定6月1日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丁,约定7月1日交付。后经丙请求,甲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丙,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经丁请求,甲于7月1日给丁办理了汽车的过户登记,但未交付汽车。8月1日,买受人乙、丙、丁就该汽车的归属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丁有权请求丙交付汽车,因为丁于7月1日善意取得该车所有权

    B

    丁有权请求丙交付汽车,因为丙于6月1日取得的汽车所有权未经登记

    C

    乙有权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

    丙有权请求甲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


    正确答案: A,D
    解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根据上述规定,在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情形中,交付具有优先性,其次是所有权转移登记,最后是合同成立在先。本案中,汽车已经交付给丙,因此丙取得所有权,丙基于买卖合同有权请求出卖人甲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因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丙,乙和甲、丁和甲之间买卖合同的目的均无法实现,二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出卖人甲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