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试析债的履行的含义。”相关问题
  • 第1题:

    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包括的要素是(  )。

    A.债的履行
    B.债的主体
    C.债的内容
    D.债的客体

    答案:A
    解析:
    债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不包括履行。

  • 第2题:

    试析“可检验性”的含义及意。


    正确答案: 可检验性,即从构建的科学理论体系中可以推导出可供解释或预言的经验事实,这是科学理论所必需满足的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
    可检验性至少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可检验性意味着科学实验是最基本的科学实践活动,实验方法是科学的标志,是最重要的科学方法。第二,可检验性为科学假说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原理,不论提出假说还是鉴别假说都应当遵循这个原理。第三,可检验性是科学发现获得社会承认的基本条件,在这里表现为实验结果必须可以再现的可重复性特点。

  • 第3题:

    试析范进中举故事的深刻含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 (1)范进发疯回应着他几十年的悲酸,揭示了科举考试制度对封建士子身心的摧残和毒害;
    (2)范进中举后,周围对他的态度的巨大变化,揭示了一批像范进这样可怜的范进知识分子热衷科举考试,几十年而不气馁的社会原因;
    (3)从范进的中举可以看出科举考试的考官是昏庸无能的,反映了科举考试制度本身的腐朽和不合理。

  • 第4题:

    试析“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的含义。


    正确答案: “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这一定义大致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经济法不仅是“弥补市场失灵之法”,更是“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之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个发展中的法律部门。它最初的历史使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正值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不正当竞争、外部不经济和信息不对称等现象的存在和泛滥,对民法、行政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构成了挑战。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等价有偿交换和意思自治的民法,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行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法等无法承担起克服“市场失灵”的历史任务。
    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一经产生,就同时具有了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和预防功能。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将经济法称为“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之法”。
    第二,经济法不仅是“认可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而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经济法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增加其新的内涵。认可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仅仅是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的早期特征。经济法从产生至今,历经近70-80年的发展,其中在20世纪30-40年代达到其初步繁荣时期。1936年凯恩斯提出了一个以政府干预为核心的应付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采纳,在战后,西方国家更是制定了一系列体现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推动了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但自从20世纪60-70年代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出现“政府失灵”现象之后,经济法亦被赋予了预防和弥补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从而使之从早期
    仅具有克服“市场失灵”的单一职能,发展为具有同时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职能。现代经济法不仅成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成为约束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开始发展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
    第三,经济法不仅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更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辩证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再次被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美国克林顿总统在倡导“新经济”时所提出采用“市场+制度”模式,体现了新型的“政府-市场观”。而小布什总统奉行的经济政策显得更加“自由放任”,他一再强调应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注重发挥企业作用,由市场决定经济发展的趋势,对美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面对日趋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现代政府应当更加重视预见性的法律制度建设,针对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作出制度性的对策安排,即使对于那些无法预见的问题,也建立较为完善的应急协调机制,以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规制,更加多地表现为柔性的“协调”,而不再过多地采用刚性的“干预”,以使现代政府的经济规制,更加低成本、高效率,以使市场机制的发挥更加自由、有效。

  • 第5题:

    试析荀子“明与天人之分”的含义。


    正确答案: ①天道观:荀子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的命题,认为天和人各有不同的职分。“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区分了物质运动的各种形态。荀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命题。
    ②人道观:
    1、“明分使群”人类要生存,就必须生产物质生活资料;要生产生活资料,必须结群,结成社会组织;要结成社会组织,就必须有“分”,即一定的分配制度和社会分工,要有“分”,就必须有“义”,即一定的政治、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保证。礼义的产生是为了“明分使群”
    2、“化性起伪”的人性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的“性恶论”和“化性起伪”说,强调学习和环境对人性的改造作用。

  • 第6题:

    试析预算的含义及特点。


    正确答案:某种程度上讲,复式预算注重成本效益分析,是国家推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我国的预算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和财务收支计划,有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国家预算是国家基本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国家的预算在形式上常表现为反映财政收支状况的一系列特定表格和书面文件,实质上则是国家预算的编制、议定和执行等一系列活动,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预算以财政年度为计划期、以财政收支一览表为基本内容、以立法文件为表现形式。跟其它政府行为相比,预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定性。预算依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编制,是由法定机构审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期限性。任何一个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实现,都要有时间界度,即预算年度。
    (3)预测性。财政预算是一项超前性工作。在每个预算年度到来前,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信息进行预测和计算。国家财政是否平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超前性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第7题:

    阐述公司债信托的背景及含义


    正确答案: 背景:公司债具有分散性、流动性的特点,投资者对于举债的基本要求是:举债方提供抵押担保。而分散的债权人需要一个集中掌握抵押担保权的主体,即需要设立信托。
    含义:公司债信托是信托机构为协助企业公司发行债券、提供发行便利和担保事务而设立的一种信托业务。
    意义:1.保护债权人利益2.为债券发行公司提供举债便利

  • 第8题:

    撤销权和代位权属于()。

    • A、债的保全
    • B、债的抗辨
    • C、债的履行
    • D、债的追偿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填空题
    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或者()履行()的法律现象。

    正确答案: 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债务,实现债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填空题
    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或者()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正确答案: 合同约定,法律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析“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的含义。

    正确答案: “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这一定义大致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经济法不仅是“弥补市场失灵之法”,更是“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之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个发展中的法律部门。它最初的历史使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正值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不正当竞争、外部不经济和信息不对称等现象的存在和泛滥,对民法、行政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构成了挑战。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等价有偿交换和意思自治的民法,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行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法等无法承担起克服“市场失灵”的历史任务。
    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一经产生,就同时具有了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和预防功能。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将经济法称为“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之法”。
    第二,经济法不仅是“认可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而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经济法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增加其新的内涵。认可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仅仅是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的早期特征。经济法从产生至今,历经近70-80年的发展,其中在20世纪30-40年代达到其初步繁荣时期。1936年凯恩斯提出了一个以政府干预为核心的应付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采纳,在战后,西方国家更是制定了一系列体现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推动了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但自从20世纪60-70年代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出现“政府失灵”现象之后,经济法亦被赋予了预防和弥补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从而使之从早期
    仅具有克服“市场失灵”的单一职能,发展为具有同时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职能。现代经济法不仅成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成为约束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开始发展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
    第三,经济法不仅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更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辩证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再次被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美国克林顿总统在倡导“新经济”时所提出采用“市场+制度”模式,体现了新型的“政府-市场观”。而小布什总统奉行的经济政策显得更加“自由放任”,他一再强调应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注重发挥企业作用,由市场决定经济发展的趋势,对美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面对日趋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现代政府应当更加重视预见性的法律制度建设,针对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作出制度性的对策安排,即使对于那些无法预见的问题,也建立较为完善的应急协调机制,以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规制,更加多地表现为柔性的“协调”,而不再过多地采用刚性的“干预”,以使现代政府的经济规制,更加低成本、高效率,以使市场机制的发挥更加自由、有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析市场主体规制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正确答案: 市场主体规制法就是在调整市场交易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主体规制法的这一概念,大致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从规制的含义而言,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法学界通常所说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狭义的规制,指不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市场规制。
    从调整对象而言,市场主体规制法调整的是发生在政府与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经济规制关系。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特征而言,市场主体规制法表现为调整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资格和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企业法。
    从法律形式而言,市场主体规制法不是一个系统的法典式的法律文本,甚至也不是一个单行的法律文本,它是由众多的有关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市场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文本或法律规范所构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简单之债的情况下,如债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时,发生下列哪种情况()


    A.债的不完全履行

    B.债的适当履行‘

    C.债的履行不能

    D.债的不履行

    答案:C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债的履行不能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无法履行的,是债履行不能的原因。

  • 第14题:

    最常见和最理想的债的消灭方式是()。

    • A、债的履行
    • B、债的提存
    • C、债的抵销
    • D、债的混同

    正确答案:A

  • 第15题:

    试析公共政策主体含义及其基本构成。


    正确答案:公共政策主体是指在整个公共政策的运行周期中,在政策制定、实施与评估等阶段上对政策问题、政策过程、政策目标群体主动施加影响的人员。
    公共政策主体的基本构成:
    (1)官方的政策活动者,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司法机关;
    (2)非官方的政策活动者,包括利益团体、公民(选民)、大众传播媒体;
    (3)现代政策研究组织,包括官方思想库、半官方思想库、民间思想库。

  • 第16题:

    简述债的履行原则。


    正确答案: (1)适当履行:当事人应全面、正确履行债;
    (2)协作履行;
    (3)经济合理;
    (4)情事变更。

  • 第17题: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 第18题:

    债的不履行


    正确答案: 是指债务人根本未实施任何旨在清偿债务的给付行为,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

  • 第19题:

    试析市场主体规制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正确答案:市场主体规制法就是在调整市场交易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主体规制法的这一概念,大致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从规制的含义而言,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法学界通常所说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狭义的规制,指不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市场规制。
    从调整对象而言,市场主体规制法调整的是发生在政府与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经济规制关系。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特征而言,市场主体规制法表现为调整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资格和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企业法。
    从法律形式而言,市场主体规制法不是一个系统的法典式的法律文本,甚至也不是一个单行的法律文本,它是由众多的有关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市场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文本或法律规范所构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债的逾期履行和提前履行。

    正确答案: 债的逾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债的逾期履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又称迟延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不需继续履行时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债的提前履行。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未到前就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履行,应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的变更,其履行便是适当的。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履行能否允许呢?一般说来,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债务人提前履行对于债权人也不会造成损失,则债务人提前履行是可以的,其履行便是适当的。这属于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利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析债的履行的含义。

    正确答案: 债的履行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完全正确履行。债的关系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必须完全正确地履行债务,。所谓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能部分地履行,部分地不履行;所谓正确履行,也就是适当履行,指当事人履行债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即适当的履行主体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履行债务。
    (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债务的履行,也就是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履行实际上是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实施了自己应实施的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也就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根本不实施债所确定的行为,则为债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有履行债的行为,但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则为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债的履行虽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但也应有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不予以协助,例如债权人拒不接受债务人支付的价款,履行的目的也不能达到。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因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受损失的,债权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撤销权和代位权属于()。
    A

    债的保全

    B

    债的抗辨

    C

    债的履行

    D

    债的追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最常见和最理想的债的消灭方式是()。
    A

    债的履行

    B

    债的提存

    C

    债的抵销

    D

    债的混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消灭方式,注意题目中要求选择最常见和最理想的方式。A为正确答案。

  • 第24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 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