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5日丙买回1枚戒指,其朋友甲看见后很是喜欢就提出借来戴几天。但1个月后,即2003年9月5日丙发现这个戒指戴在乙手上,于是她就问乙这枚戒指是从哪里买的,乙告诉是从同事丁手中买来的,丁说这枚戒指自己不喜欢,因此才卖掉。于是丙找到了甲,在丙的再三追问下,甲不得不承认自己把戒指丢了。经查丁是在马路上拾得的该枚戒指,丙掌握了情况后。要求乙返还戒指,乙说戒指是自己买的,且当时并不知该戒指不是丁的,并支付了价款,因此拒绝返还。为此丙多次向甲索要,均被甲拒绝,后来丙实在忍无可忍了,于是丙于2005年10月

题目

2003年8月5日丙买回1枚戒指,其朋友甲看见后很是喜欢就提出借来戴几天。但1个月后,即2003年9月5日丙发现这个戒指戴在乙手上,于是她就问乙这枚戒指是从哪里买的,乙告诉是从同事丁手中买来的,丁说这枚戒指自己不喜欢,因此才卖掉。于是丙找到了甲,在丙的再三追问下,甲不得不承认自己把戒指丢了。经查丁是在马路上拾得的该枚戒指,丙掌握了情况后。要求乙返还戒指,乙说戒指是自己买的,且当时并不知该戒指不是丁的,并支付了价款,因此拒绝返还。为此丙多次向甲索要,均被甲拒绝,后来丙实在忍无可忍了,于是丙于2005年10月8日起诉到法院。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各题: 丁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丁和乙之间的合同,因丁系无权处分且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其合同是无效的。
更多“2003年8月5日丙买回1枚戒指,其朋友甲看见后很是喜欢就”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洗钱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与朋友约好,在朋友走私成功后,将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朋友,供其到银行开户,以存放赃款。甲构成洗钱罪

    B.乙与朋友约好,在朋友盗窃成功后,将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朋友,供其到银行开户,以存放赃款。乙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C.丙在明知朋友的钱是受贿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朋友,供其到银行开户.以存放赃款。丙构成洗钱罪

    D.丁在明知朋友的钱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朋友,供其到银行开户,以存放赃款:丁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D
    (1)《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上游犯罪由原来的四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增加到七种(新增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2)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凡是与犯罪嫌疑人事先通谋的,都按共犯论处。因此,选项A、B都是事先通谋的,应当按走私罪、盗窃罪的共犯论处。(3)刑法修正案六还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第312条)。增加本罪后,为所有犯罪洗钱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是在七种以内的,构成洗钱罪;七种以外的.构成掩饰、隐瞒赃物罪。所以选项C正确,D错误。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的职业分别是律师、教师和银行职员,三人中有人喜欢喝茶,有人喜欢喝咖啡,每人只喜欢喝一-种饮品且每人喜欢喝的饮品都不相同。现已知:甲不喜欢喝茶,丙不喜欢喝咖啡,喜欢喝茶的不是教师,喜欢喝咖啡的是律师,乙不是银行职员。
    由此可以推出( )



    A.丙是银行职员
    B.丙是律师
    C.甲是教师
    D.甲是律师

    答案:C
    解析:
    根据丙不喜欢喝咖啡,喜欢喝咖啡的是律师,所以丙不是律师,排除B选项;甲不喜欢喝茶,所以甲喜欢喝咖啡,根据“喜欢喝咖啡的是律师”,所以甲是律师,得到答案为C选项;乙不是银行

  • 第3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警察丙在街上值班时看见甲在殴打乙,遂上前制止,争扯中丙的手表不慎被弄坏,于是丙请求乙赔偿手表
    B:甲将摩托车借与乙,后乙病故,乙之子丙以为该车是乙的遗产,对其进行维修,后甲向丙索要摩托车,丙遂请求甲支付维修费用
    C:甲帮外出的邻居乙保管电视机,后甲为牟利将该电视机自行售给丙,乙回来后甲谎称电视机毁坏被弃,乙知晓真相后要求甲赔偿,甲请求乙支付交易费用
    D:甲见隔壁乙家失火,恐火蔓延至自己家,遂奋勇上前扑火,未能灭火,却烧伤手臂,花去医药费2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A项中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丙制止甲殴打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B中丙误将甲的摩托车当作自己的摩托车而进行修理,属于误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不应成立无因管理。C项中甲无权处分乙的电视机,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 第4题:

    甲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乙提出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甲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甲家传一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于乙作担保。乙签约后即交给甲1万元。甲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下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甲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甲又向另一位朋友丙提出借款1万元,丙开始不允,甲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丙,丙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丙即交付甲1万元。乙的借款偿还期限届至后,甲无力偿还,乙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丙拒绝,乙遂向法院起诉。
    问: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与丙的质押合同有效,与乙的质押合同无效。
    此案涉及动产质权的设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有质物的交付方为有效,前一质押合同虽已订立,但甲始终未将质物交与乙,因而质押关系尚未生效。甲与丙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丙已占有了质押物,因此质押合同已经生效。乙与甲之间的借款只能按一般的无担保的借款协议来处理。如丙的借款到期甲仍无力还款,丙有权就该宝石戒指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5题:

    下面的三角形表示甲、乙、丙、丁、戊五个城市的中学生对X、Y、Z三个电视节目的喜欢情况调查结果。如甲城喜欢X节目的占30%,喜欢Y节目的占70%,无人喜欢Z节目;而丙城20%喜欢X节目,50%喜欢Y节目,30%喜欢Z节目。
    就X、Y、Z三个节目比较而言,最受该五个城市中学生欢迎的节目是(  )。

    A.X
    B.Y
    C.Z
    D.无法判断

    答案:B
    解析:
    将三个节目在各个城市受欢迎的百分比相加,容易得知该题正确答案为B。

  • 第6题:

    甲与乙因琐事相殴,甲吃亏后回家纠集其朋友丙、丁将乙殴打致伤。甲、丙、丁对造成乙的伤害构成()的行为。

    • A、混合过错
    • B、共同过错
    • C、正当防卫
    • D、共同侵权

    正确答案:B,D

  • 第7题:

    甲与乙在回家的路上,遇到甲以前的朋友丙,甲对乙说:“我一瞧到丙就不舒服。”乙听说后便用手中的匕首戳丙,致其重伤,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

    • A、请求撤销合同
    • B、主张合同无效
    • C、主张违约责任
    • D、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

    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

    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

    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占有的推定效力未作明确规定。依学理通说,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当某人占有某物并在其上行使某种权利时,可以通过占有这种外观而推定占有人是合法地享有该项权利的。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但在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本题中,争议发生时乙对戒指为现实直接占有并主张所有权,故可先推定其对戒指有所有权;在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针对乙的主张提出反证证明其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的情形下,乙就应该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证据推翻该反证,否则,应当认定因甲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而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
    CD两项,本案戒指不属于埋藏物、遗失物等有可能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情形,也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支持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到A市出差,好朋友乙委托其购买A市产的名贵玉石,甲出差期间无闲暇,委托A市朋友丙帮其购买,丙在当地知名的丁商场购买了附带各项证书的玉石。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玉石是假的,则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A

    B

    C

    D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与乙因琐事相殴,甲吃亏后回家纠集其朋友丙、丁将乙殴打致伤。甲、丙、丁对造成乙的伤害构成()的行为。
    A

    混合过错

    B

    共同过错

    C

    正当防卫

    D

    共同侵权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她一看见那所房子就喜欢上它了。 (fall in love with)

    正确答案: She fell in love with the house the moment she saw it.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A
    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甲的行为已历时一年零六个月.已经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故答案为A。

  • 第14题:

    甲乙丙三人的情况是: -个喜欢唱歌,一个喜欢画画,一个喜欢弹吉他,丙的年龄比喜欢弹古他的大,甲和喜欢画画的不同岁,喜欢画画的人的年龄比乙小,由此可知,以下可推出的是()。

    A.乙最大,丙喜欢弹吉他,甲喜欢画画
    B.丙最大, 乙喜欢弹吉他,甲喜欢画画
    C.乙最大,甲喜欢弹吉他,丙喜欢画画
    D.甲最大,乙喜欢弹吉他,丙喜欢画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分析推理。题干信息确定,从最大信息入手,“画画”为最大信息。根据题千“甲和喜欢画画的不同岁”说明画画的人不是甲,根据“喜欢画画的人的年龄比乙小”说明画画的人也不是乙,所以画画的只能是丙,根据大于号定位法,乙>丙(画画)>弹吉他,说明弹吉他的是甲,乙则是唱歌的,所以排除ABD,得到答案为C选项。

  • 第15题: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保管。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朋友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则手机应该归(  )。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案:A
    解析: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 第16题: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为了敲诈乙,请丙将自己的头打破(构成轻伤),丙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钻石戒指被盗甲报案后,警察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甲的朋友乙甲不忍心乙去坐牢,就跟警察说:“算了,那枚戒指就当是我送给她的吧”由于有甲的承诺,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C,D
    解析:
    CD。A:生命不能放弃;B:第一个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妇女此后的同意是无效的。C:轻伤可以承诺。D:事后的承诺无效。

  • 第17题:

    甲、乙、丙三人的职业是律师、教师及公务员,三人中有人喜欢喝茶,有人喜欢喝咖啡,每人只喜欢喝一种饮品且各人喜欢喝的饮品都不同。现已知:甲不喜欢喝茶,丙不喜欢喝咖啡,喜欢喝茶的不是教师,喜欢喝咖啡的是律师,乙不是公务员。
    由此可以推出:

    A.甲是律师
    B.甲是教师
    C.丙是律师
    D.丙是公务员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分析推理题目。
    ①甲不喜欢喝茶;②丙不喜欢喝咖啡;③喜欢喝茶的不是教师;④喜欢喝咖啡的是律师;⑤乙不是公务员。
    根据②④可知,喜欢喝茶的是公务员;
    结合①可知,甲不是公务员,又⑤乙不是公务员,则丙是公务员,且喜欢喝茶。
    因此,选择D选项。

  • 第18题:

    患者甲因患有不孕症到医院治疗,医生乙为其看病。几日后,乙遇到和甲在同一单位的朋友丙,谈到甲的病情。后丙将甲不孕之事在单位谈论。该事件中医生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

    • A、身体权
    • B、知情权
    • C、隐私权
    • D、健康权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甲欲杀害乙,自感力不从心,就极力要求朋友丙一起去。丙则劝阻甲不要杀害乙,甲不听劝阻。丙遂打电话报案,公安民警火速赶到,将正在赶赴乙家途中的甲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 B、犯罪中止
    • C、犯罪未遂
    •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多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甲(成年人)教唆15岁的乙去丙家小区里拦住丙进行抢劫,但是丙一直没有出现,乙就想去丙家看看丙是不是已经回家了,结果正好看见丙家的门虚掩着,乙进入丙家进行了盗窃,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B

    甲在抢夺丙之后,被丙追赶,正在厮打时,甲的朋友乙正好经过,甲就叫乙帮忙,乙问甲什么情况,甲如实说了,乙知晓后帮助甲一起殴打丙,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C

    甲、乙商量想给丙点颜色看看,但是其实乙早就对丙起了杀心,在甲、乙一起殴打丙的过程中,乙就一直攻击丙的头部,最后导致丙死亡。甲、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犯

    D

    甲、乙一起殴打丙,想教训一下丙,在殴打过程中,乙拿起身边的椅子朝丙砸去,砸到了丙的头上,导致丙死亡,甲、乙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只有乙承担致死的加重后果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A项,甲教唆乙抢劫,但是乙实施的是盗窃,抢劫罪包含了盗窃罪的犯意,两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
    B项,乙在得知甲的犯罪过程后仍然帮助甲对丙实施暴力,乙构成甲的承继的共犯,所以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C项,乙有杀害丙的故意,甲只有伤害的故意,两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是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D项,在共同犯罪中,只要个别犯罪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出犯罪意图,那么所有犯罪人就都要对结果承担责任,虽然是乙的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但是乙的行为是在伤害的故意下出现的,并未超出共同犯意,所以甲乙都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 第21题:

    问答题
    2003年8月5日丙买回1枚戒指,其朋友甲看见后很是喜欢就提出借来戴几天。但1个月后,即2003年9月5日丙发现这个戒指戴在乙手上,于是她就问乙这枚戒指是从哪里买的,乙告诉是从同事丁手中买来的,丁说这枚戒指自己不喜欢,因此才卖掉。于是丙找到了甲,在丙的再三追问下,甲不得不承认自己把戒指丢了。经查丁是在马路上拾得的该枚戒指,丙掌握了情况后。要求乙返还戒指,乙说戒指是自己买的,且当时并不知该戒指不是丁的,并支付了价款,因此拒绝返还。为此丙多次向甲索要,均被甲拒绝,后来丙实在忍无可忍了,于是丙于2005年10月8日起诉到法院。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各题: 丁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丁和乙之间的合同,因丁系无权处分且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其合同是无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男:我特别喜欢中国书法,所以汉字课是我最喜欢的课。女:我和你不一样,我一看见汉字就头疼。
    A

    B

    C

    D

    E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3年8月5日丙买回1枚戒指,其朋友甲看见后很是喜欢就提出借来戴几天。但1个月后,即2003年9月5日丙发现这个戒指戴在乙手上,于是她就问乙这枚戒指是从哪里买的,乙告诉是从同事丁手中买来的,丁说这枚戒指自己不喜欢,因此才卖掉。于是丙找到了甲,在丙的再三追问下,甲不得不承认自己把戒指丢了。经查丁是在马路上拾得的该枚戒指,丙掌握了情况后。要求乙返还戒指,乙说戒指是自己买的,且当时并不知该戒指不是丁的,并支付了价款,因此拒绝返还。为此丙多次向甲索要,均被甲拒绝,后来丙实在忍无可忍了,于是丙于2005年10月8日起诉到法院。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各题: 本案中戒指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 戒指的所有权应属于丙。
    理由:根据《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想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追偿。因此,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戒指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理论及《物权法》107条:占有脱离物(即遗失物、赃物、漂流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乙对戒指的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系无权占有。所以,丙享有戒指的所有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己各交给丙3000元,委托其购买录像机。丙在没有通知甲、乙的情况下将款交给其朋友丁,请其代为购买。但丁一去不知下落。甲、乙向丙索款,丙拒绝。甲、乙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 ( )
    A

    判决由丙偿还甲、乙各3000元

    B

    驳同甲、乙的诉讼请求

    C

    判决由丙偿还甲、乙各1500元,其余应向丁追索

    D

    判决由丁偿还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