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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美国竞争法中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参考答案:

    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两项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A.“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再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例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划分市场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企业只要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必然回遭到反员的禁止,触犯了反竞争法。
    B.“合理原则”是指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意图,并通过不属于“工业发展的正常方法”实现了目的,造成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行为,否则就是合理的行为。如何对有关因素加以判断,则是法官的责任。折中情况下,回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获得各种证据,以证明企业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从而有可能降低法律适用的效率。


  • 第2题:

    简述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参考答案: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一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他们提供的产品存在某种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使其财产受到损失,则生产或出售这一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乃至零售商都要对该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规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法的主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大多数规定属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无权以合同方式排除,因此其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者联系:二者在调整假冒伪劣产品方面出现重合,产品质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合格质量”与“真实信息”,与竞争法中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盗用他人竞争优势,假冒名优产品,伪造、销售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重合。
    二者区别:对产品质量问题规制的程度不同,产品质量法以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为重心,不仅全面系统的规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同时还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内容,而竞争法则只就通过质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


  • 第3题:

    简述美国竞争法。


    参考答案:1890年,美国第五十一届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1914年美国国会在总结前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从而基本形成了美国竞争法律制度。

  • 第4题:

    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提出美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

    A.公平原则

    B.诚信原则

    C.严格原则

    D.影响原则


    参考答案:D

  • 第5题: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使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参考答案:错误

  • 第6题:

    美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法包括()。

    • A、《谢尔曼法》
    • B、《反不正当竞争法》
    • C、《克莱顿法》
    •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正确答案:A,C,D

  • 第7题:

    被各国法学家公认为现代竞争法标志的是()

    • A、美国的《谢尔曼法》
    • B、匈牙利的《反不竞争法》
    • C、德国的《发不竞争法》
    • D、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简述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规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前者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竞争”、“反垄断”、“公平交易”等名称命名的,集中系统规定竞争法律制度的成文法律。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竞争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协调市场竞争活动时所形成的市场竞争规制关系。竞争规制关系,是指国家经济规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竞争规制关系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竞争规制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负有法定职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是市场竞争活动的参与者,如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竞争规制关系是一种规制与被规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和非协商性。第三,竞争规制活动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引导有效竞争,保护公平竞争,而不是追求经济规制机关的利益最大化。

  • 第9题:

    现代意义的竞争法起源于19世纪末,以1890年美国颁布的()为标志。


    正确答案:《谢尔曼法》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竞争法律责任的特点。

    正确答案: (1)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责任形式,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处罚形式既有单罚制又有双罚制,以满足社会现实对竞争法的期望和要求;(3)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既保留填平原则又实施溢出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说
    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称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着日益广泛复杂的利益关系,竞争者利益、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重要客体。正是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的高度认识,我国在着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即在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除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等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生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己任,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对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各个法律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二)两法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通过以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保护客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而在商品经济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完全有赖于对消费者的占有,而要实现这一点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只能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竞争,即对消费者的争夺来实现。因此,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便成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交互运行的链条。因此,我们可以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紧密联系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产生了极其密切的关系。即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得住这样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两法之间的这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正是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美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法包括()。
    A

    《谢尔曼法》

    B

    《反不正当竞争法》

    C

    《克莱顿法》

    D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参考答案:

    联系:A.两法都保护消费者利益,竞争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尤其是从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上看,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法呈现出越来越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倾向。B.两项法律在实体规范上有一些交叉,既受竞争法的调控,又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C.在立法形式上也存在着交叉,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而有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又包容了制止反竞争行为的条款。
    区别:竞争只是通过对竞争的规制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是竞争关系的直接参加者,而消费者往往是竞争结果的接受者和评判者,竞争法在着重规制竞争关系的同时,对基于反竞争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予以保护;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重在对消费者权益予以充分的揭示和全面的保护,其保护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手段等都较竞争法更为广泛和有力。


  • 第14题:

    简述德国竞争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确立于20世纪50年代,以《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两大支柱。《反限制竞争法》制定于1957年。


  • 第15题:

    简述竞争法的特点。


    参考答案:(1)竞争法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竞争行为。
    (2)竞争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竞争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 第16题: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是美国反竞争法的基本法律构成。

    A.谢尔曼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禁止垄断法

    D.反限制竞争法


    参考答案:A

  • 第17题:

    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提出美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

    • A、公平原则
    • B、诚信原则
    • C、严格原则
    • D、影响原则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

    • A、美国《谢尔曼法》
    • B、美国《克莱顿法》
    • C、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D、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简述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确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市场经济中垄断关系、限制竞争关系、国家管理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的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垄断行为的性质是排斥竞争和限制竞争,因此,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反竞争的角度进行规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的范畴。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显的不同之处。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为目标,但更关注对市场主体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反垄断法则更关注公共利益,更强调经济民主和经济效率价值的实现;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一般不受一国产业政策的影响,更具稳定性。而反垄断法,则受一国产业政策的影响比较明显,内容更具灵活性;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偏重于事后救济,不告不理。反垄断法则偏重于事前管制和行政干预。

  • 第20题:

    被各国法学界公认为现代竞争法形成的标志性法律的是()。

    • A、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
    • B、美国的《谢尔曼法》
    • C、德国的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 D、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 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规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前者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竞争”、“反垄断”、“公平交易”等名称命名的,集中系统规定竞争法律制度的成文法律。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竞争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协调市场竞争活动时所形成的市场竞争规制关系。竞争规制关系,是指国家经济规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竞争规制关系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竞争规制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负有法定职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是市场竞争活动的参与者,如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竞争规制关系是一种规制与被规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和非协商性。第三,竞争规制活动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引导有效竞争,保护公平竞争,而不是追求经济规制机关的利益最大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美国竞争法。

    正确答案: 1890年,美国第五十一届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1914年美国国会在总结前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从而基本形成了美国竞争法律制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
    A

    美国《谢尔曼法》

    B

    美国《克莱顿法》

    C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D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美国竞争法中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正确答案: 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两项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A.“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再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例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划分市场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企业只要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必然回遭到反员的禁止,触犯了反竞争法。
    B.“合理原则”是指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意图,并通过不属于“工业发展的正常方法”实现了目的,造成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行为,否则就是合理的行为。如何对有关因素加以判断,则是法官的责任。折中情况下,回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获得各种证据,以证明企业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从而有可能降低法律适用的效率。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