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题目

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A.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B.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保留原姓。
C.收养产生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也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同时与生父母一方的近亲属关系消灭。
(2)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养子女与生父母近亲属之间解除的仅仅是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因自然出生而产生的,不能人为消灭,法律上有关近亲属间的禁止性规范对他们仍然发生效力。如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更多“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无效收养行为。


    参考答案: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有效条件。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才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否则无法律效力。
    收养无效的原因有:
    ①违反《民法通则》55条的收养行为
    A.收养人、送养人不具由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不真实
    C.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
    无效的收养行为应溯于收养成立之时。当事人如对收养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 第2题:

    关于收养协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B.书面收养协议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C.订立收养协议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D.订立收养协议,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参考答案:D

  • 第3题:

    简述普通收养中被收养人的条件?


    参考答案:

    条件:
    ①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4题:

    简述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


    参考答案: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 第5题: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收养的法律效力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它们都是收养制度的宗旨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收养的法律效力,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
    (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销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6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发生什么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7题:

    试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⑴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⑵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A.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B.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保留原姓。
    C.收养产生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也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同时与生父母一方的近亲属关系消灭。
    (2)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养子女与生父母近亲属之间解除的仅仅是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因自然出生而产生的,不能人为消灭,法律上有关近亲属间的禁止性规范对他们仍然发生效力。如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的必要性。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

    正确答案: 收养的条件:
    ①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②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收养成年人。
    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有一定的间隔,一般要相差十八岁以上。
    ④收养必须双方同意。收养人和送养人都必须自愿,被收养人如果有辩别能力,也必须征得本人同意,不可勉强。
    收养的效力:收养一经成立,就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①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注意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了,但血亲关系依然存在。
    收养的解除:
    ①解除的形式:
    A.因双方协议而解除,
    B.因一方要求而解除。
    ②解除的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告终止。
    B.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

    正确答案: 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所谓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所谓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予女。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的具体情形往往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致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收养的法律效力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它们都是收养制度的宗旨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收养的法律效力,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
    (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销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收养的解销效力。


    参考答案:

    1、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教育、保护教育、赡养扶助、相互继承等等一律终止。但,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故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性规定,仍然适用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
    2、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亲属的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仍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


  • 第14题:

    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


    参考答案:

    收养的条件:
    ①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②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收养成年人。
    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有一定的间隔,一般要相差十八岁以上。
    ④收养必须双方同意。收养人和送养人都必须自愿,被收养人如果有辩别能力,也必须征得本人同意,不可勉强。
    收养的效力:收养一经成立,就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①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注意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了,但血亲关系依然存在。
    收养的解除:
    ①解除的形式:
    A.因双方协议而解除,
    B.因一方要求而解除。
    ②解除的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告终止。
    B.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 第15题:

    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的内容)?


    参考答案: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彼此之间就发生了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到相同的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内容有:
    1、养子女的姓名权。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第16题:

    简述收养的概念和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答案:
    解析: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包括:(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2)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第一,丧失父母的孤儿;第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送养人合法。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第一,孤儿的监护人;第二,社会福利机构;第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第17题:

    关于收养协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B、书面收养协议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 C、订立收养协议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 D、订立收养协议,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简述我国《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


    正确答案: 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所谓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所谓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予女。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的具体情形往往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致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 第19题:

    简述涉外收养的程序。


    正确答案: (1)申请。第一,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文件材料。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第二,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文件材料。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口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预备审查。预备审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然后再由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3)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4)登记。第一,登记管辖。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普通收养中收养人的条件?

    正确答案: 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收养人年满30周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无效收养行为。

    正确答案: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有效条件。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才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否则无法律效力。
    收养无效的原因有:
    ①违反《民法通则》55条的收养行为
    A.收养人、送养人不具由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不真实
    C.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
    无效的收养行为应溯于收养成立之时。当事人如对收养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限制的立法精神。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发生什么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

    正确答案: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
    ②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⑤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⑥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且为自愿收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