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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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吗?


    参考答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某个目的“假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的另一方的财产。对于离婚时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直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一方起诉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物权具有追击效力,即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以追击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如果夫妻离婚时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双方是在没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共有物权,一方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 第2题: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

    A.没有生效

    B.没有成立

    C.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D.人民法院应该根据该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参考答案:AC

  • 第3题:

    张某是北京市居民,妻子李某为外地户籍,两人育有一女张晓。张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于其女并不很关心,一直没有将女儿的户口迁移至北京,其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也未更改,仍未“未婚”,婚后购买的两处房屋,所有权人名字仅有张某本人。2012年2月,张晓因患心脏疾病需要住院做开胸搭桥手术,李某在医院日夜照顾其女,张某趁机取出家中房本,将婚后购买的另一处住房以市价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待李某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B:王某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李某不能追回该房屋
    C:张晓手术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张某拒不支付的,李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D:即使张某不同意支付张晓的高额手术费,李某也不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必须先提出离婚,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答案:B,C
    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C正确,D项错误。

  • 第4题:

    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正确答案:A

  • 第5题:

    孙某和于某在2014年10月结婚。婚后,孙某的父母出资50万,于某的父母出资150万,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在于某名下。2016年8月,孙某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上述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屋是双方父母的共同财产
    • B、该房屋是双方父母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C、该房屋是孙某和于某的共同财产
    • D、该房屋是于某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C

  • 第6题:

    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 第7题: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应该从赵某发现李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1年12月4日开始计算,她于2002年1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 第8题:

    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李某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李某和王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李某对王某进行补偿。

  • 第9题:

    多选题
    张某是北京市居民,妻子李某为外地户籍,两人育有一女张晓。张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于其女并不很关心,一直没有将女儿的户口迁移至北京,其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也未更改,仍为“未婚”,婚后购买的两处房屋,所有权人名字仅有张某本人。2012年2月,张晓因患心脏疾病需要住院做开胸搭桥手术,李某在医院日夜照顾其女,张某趁机取出家中房本,将婚后购买的另一处住房以市价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待李某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B

    王某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李某不能追回该房屋

    C

    张晓手术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张某拒不支付的,李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D

    即使张某不同意支付张晓的高额手术费,李某也不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必须先提出离婚,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B两项,《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D两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第10题:

    问答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5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吗?

    正确答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某个目的“假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的另一方的财产。对于离婚时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直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一方起诉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物权具有追击效力,即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以追击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如果夫妻离婚时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双方是在没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共有物权,一方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吕某(男)与孙某(女)于2017年4月1日登记结婚,未约定财产归属。2018年3月,孙某生一子小吕。为了方便照顾小吕,孙某辞职做专职太太,尽心尽力。不料,吕某在孙某怀孕期间包养“小三”甲,且隐匿共同财产70万元为甲购置房产。孙某因顾念小吕年幼未提出离婚请求,但吕某坚称双方已无感情,起诉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吕某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应当判决不予离婚

    B

    孙某可不提出离婚诉讼,而直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

    对于隐匿的共同财产,法院在双方离婚时可判决全部归孙某所有

    D

    因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付出较多,离婚时吕某应当给予补偿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予离婚的条件是:①先行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出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法定情形的;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事人的过错不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考量因素。
    B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吕某隐匿共同财产70万元为甲购置房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可以直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C项,《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隐匿的共同财产,可判决吕某不分。
    D项,《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一方照顾家庭付出较多时,只有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时,才有法定的补偿请求权,若双方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孙某即使未实际工作也可以取得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无权再单独要求补偿。

  • 第13题:

    周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周某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父母名下,下列关于此套房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离婚时,杨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B.二人离婚时,杨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二人离婚时,杨某认为此套房产归自己所有 D.二人离婚时,王某认为购买此房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所以自己拥有一半产权


    正确答案:B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故选B。

  • 第14题:

    王某与李某结婚5年,王某因与李某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因王某婚后公司发给的医药补助费的归属发生争议。李某坚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某坚持系个人财产。关于王某的医药补助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按王某个人财产处理

    B.应按王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C.认定结婚10年以上,医药补助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按李某个人财产处理


    参考答案:A
    解析:《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题中王某的医疗补助费应按王某个人财产处理。

  • 第15题: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12年结婚,结婚时王某购买了一套家电(包括冰箱、洗衣机等),并为张某购买了一枚结婚钻戒。2015年,两人因不和离婚,张某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另查明王某和张某共同贷款购买的一套房屋,王某和张某工资10万。则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

    A:王某购买的家电
    B:结婚钻戒
    C:共同贷款购买的一套房屋
    D:工资10万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16题:

    1994 年8月,长清区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双方结婚之初感情较好。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是否应当同意杨某的诉求?


    正确答案:杨某三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且双方自2004 年起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杨某要求与赵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 第17题:

    杨某和刘某是夫妻,杨某的父亲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妻子刘某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丈夫杨某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B、杨某应当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才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 C、在不损害责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杨某请求
    • D、人民法院应当裁判杨某和刘某共同对杨父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医疗费用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 第19题: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赵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赵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赵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第20题:

    1994 年8月,长清区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双方结婚之初感情较好。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该案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有婚外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且与另一女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实的发生存有过错。赵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其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对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依法做出有利于无过错一方判决的同时,还可以判令杨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

  • 第21题:

    问答题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请回答:(1)赵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正确答案: (1)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赵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赵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应该从赵某发现李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1年12月4日开始计算,她于2002年1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3)人民法院应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