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题目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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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女18周岁时就与29周岁的张男开始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生活,虽然王女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但是通过关系还是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4年后,双方发生矛盾。王女要求离婚,而张男则要求法院宣告其与王女的婚姻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B:如果王女同意,法院则应宣告婚姻无效,否则,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C:法院不应宣告婚姻无效
    D:如果他们有小孩,则不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没有小孩,则应宣告婚姻无效

    答案:C
    解析:
    从本题来看,王女与张男之间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是王女在结婚登记时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是,4年之后王女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王女与张男之间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因此,当张男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而法院是否支持张男的诉讼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前提,也不以当事人是否有小孩为条件,而是以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为依据。所以,ABD选项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 第2题: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 第3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王女与李男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此答案是以婚姻法修正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应按可撤消的婚姻处理。照此作答亦属正确,而且应当说是更为正确)。

  • 第4题:

    某男青年幼年丧父,其母与宋某结婚,他也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宋强。宋强考入高中后,与同班女同学云某经常在一起学习,互生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云某同其父母应邀去宋家作客时,才知两家原有亲戚关系,宋强的生父与云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强与云某系表叔与表侄女关系。云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坚决反对这门婚姻,并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加以阻挠。但宋强与云某感情甚笃,决心不顾父母反对,登记结婚。宋强与云某是否可以结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宋强与云某可以结婚。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宋强与云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 第5题:

    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所以,宋艳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 第6题:

    甲男的母亲是甲女的姨母,如果甲男是其母的养子而非自然血亲,他与乙女是否可以结婚?()

    • A、可以结婚
    • B、不得结婚
    • C、甲男与其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结婚
    • D、双方保证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正确答案:B,C

  • 第7题:

    犯罪嫌疑人王某素有赌博恶习,因无固定收入来源,缺乏赌资,遂起骗取钱财用于赌博之意。某日,王某得知宋某颇有家资,决定从宋某处弄点钱。于是,王某伪造了姓名为王××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找到宋某,谎称自己在做水产生意,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愿意以高额利息向宋某借款,并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宋某同意后,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王某在合同上署名王××,并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宋某借给王某100万元。王某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并阐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正确答案: 1.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谎称做生意,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以高额利息为幌子,骗取宋某100万元,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某有赌博恶习,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缺乏赌资,遂起骗取宋某钱财用于赌博之意,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以高额利息为幌子,骗取宋某100万元,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因此对王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它们的相同点在于:
    (1)主观方面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2)行为上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
    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的区别在于:
    (1)在犯罪主体上,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是复杂客体。
    (3)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产,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 第8题:

    问答题
    某男青年幼年丧父,其母与宋某结婚,他也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宋强。宋强考入高中后,与同班女同学云某经常在一起学习,互生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云某同其父母应邀去宋家作客时,才知两家原有亲戚关系,宋强的生父与云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强与云某系表叔与表侄女关系。云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坚决反对这门婚姻,并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加以阻挠。但宋强与云某感情甚笃,决心不顾父母反对,登记结婚。宋强与云某是否可以结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宋强与云某可以结婚。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宋强与云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正确答案: 经计算,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王女与李男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此答案是以婚姻法修正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应按可撤消的婚姻处理。照此作答亦属正确,而且应当说是更为正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 张男与王女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两人并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巴西公民汉森(男)在中国投资期间于2000年2月认识中国公民王赛男(女),后携王赛男至巴拉圭结婚并定居巴拿马,2003年1月,汉森又另有新欢,要与王赛男离婚,汉森与王赛男协商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我国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准据法?( )
    A

    巴拉圭

    B

    中国

    C

    巴西

    D

    巴拿马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乙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料家庭,后两人感情破裂,甲男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甲男、乙女双方书面约定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女可以请求王某对其予以补偿
    B.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所购置,并登记在甲男名下,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C.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D.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购置且登记在甲男名下,双方均想要该房,则应当判决房屋归甲男所有,并由甲男给付乙女按市场价计算的一半房款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经济补偿权及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故选项A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B选项中,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并登记在甲男个人名下,应视为对甲男的个人赠与,该房系甲男的个人财产,故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C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故选项D错误。

  • 第14题: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正确答案: 经计算,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

  • 第15题:

    某男青年幼年丧父,其母与宋某结婚,他也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宋强。宋强考入高中后,与同班女同学云某经常在一起学习,互生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云某同其父母应邀去宋家作客时,才知两家原有亲戚关系,宋强的生父与云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强与云某系表叔与表侄女关系。云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坚决反对这门婚姻,并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加以阻挠。但宋强与云某感情甚笃,决心不顾父母反对,登记结婚。云的父母的行为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云的父母的行为不妥当。云某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挠其与宋强结婚,已经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停止。

  • 第16题:

    李女、李男是姐弟,王男、王女是兄妹。李女和王男在中学读书时就产生了爱慕之情,李男与王女也互有好感。1989年,经双方父母同意,两家自愿换亲,互不要彩礼。两对儿女,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设酒宴招待了双方亲友。1990年,王男经商致富,染上不良嗜好,酗酒、赌博。李女为此和王男发生争吵,关系日益紧张。1991年,李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男离婚。法院认为李女与王男、李男和王女虽然自愿换亲,但未履行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王男提出是换亲不能解除关系,否则退亲。现已查明,李女24周岁,王男25周岁,李男22周岁,王女21周岁。 这两件“事实婚姻”应不应该承认?他们的“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应该承认这两件事实婚姻,关于李女,王男的离婚请求法院应该支持。因为:新婚姻法是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起诉离婚,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第17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 张男与王女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两人并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 第18题:

    某日夜晚,李男撬开邻居王女家的门进入房间后对王女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钱财。王女打开抽屉拿出一张10元人民币给李男,说“我只有这么多钱”。李男大怒,将钱扔给王女,说:“你比我还穷。”李男见王女颇有姿色,就对王女提出性要求,并强拉王女。王女说:“我刚才被你打的头晕,很不舒服,一会儿我去你家吧。”李男同意,遂返回家中。王女报警,李男在家中被抓获。关于李男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构成抢劫罪中止
    • B、构成强奸罪中止
    • C、构成抢劫罪未遂
    • D、构成强奸罪未遂

    正确答案:B,C

  • 第19题:

    巴西公民汉森(男)在中国投资期间于2000年2月认识中国公民王赛男(女),后携王赛男至巴拉圭结婚并定居巴拿马,2003年1月,汉森又另有新欢,要与王赛男离婚,汉森与王赛男协商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我国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准据法?( )

    • A、巴拉圭
    • B、中国
    • C、巴西
    • D、巴拿马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分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王女与李男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此答案是以婚姻法修正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应按可撤消的婚姻处理。照此作答亦属正确,而且应当说是更为正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 张男与王女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两人并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男青年幼年丧父,其母与宋某结婚,他也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宋强。宋强考入高中后,与同班女同学云某经常在一起学习,互生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云某同其父母应邀去宋家作客时,才知两家原有亲戚关系,宋强的生父与云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强与云某系表叔与表侄女关系。云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坚决反对这门婚姻,并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加以阻挠。但宋强与云某感情甚笃,决心不顾父母反对,登记结婚。云的父母的行为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云的父母的行为不妥当。云某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挠其与宋强结婚,已经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停止。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