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1题:
离婚与别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二者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自古至今一直奉行可离婚主义,无别居制度的立法
B.别居不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C.别居是离婚的一种缓冲或过度,不是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D.永久别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互守贞操的义务
第2题:
简述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区别:
①从形成的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
②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
③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④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⑤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3题:
第4题:
离婚和别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列关于二者的说法,判断错误的是()
第5题:
在海牙订立的《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理由的,不得提出离婚之请求。”( )
第6题:
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产生于()。
第7题:
简述C型机械松动与转子摩擦的主要征兆区别。
第8题:
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9题:
基督教的教会法
日耳曼习惯法
罗马法
伊斯兰法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区别:
①就诉讼请求的种类而言,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是否定的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则是形成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即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该婚姻的合法性并没有异议。
②就诉讼请求的根据而言,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当事人违法结合时已经存在。离婚的原因则一般发生于当事人合法结合之后。
③就请求权人的范围而言,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此权利。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请求权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有关单位。
④就处理结果的效力而言,确认婚姻无效是溯及既往的,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该婚姻则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之日起即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离婚的效力则是指向未来的,即自离婚判决或准予离婚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
第14题:
离婚与别居制有哪些区别?
1、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存续状态,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
2、别居期间夫妻仍负贞操义务,离婚后双方无此法律义务。
3、别居期间夫妻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此义务完全消灭。
4、别居期间夫妻间仍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离婚后则无此权利。
第15题:
第16题: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
第17题:
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产生于()。
第18题:
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主要渊源于()
第19题:
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20题:
第21题:
欧洲中世纪寺院法
日耳曼习惯法
罗马法
伊斯兰法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