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不可以由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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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不可以由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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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男和乙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如果甲男在国外()。

    A.可以出具自愿与对方结婚的书面材料由女方单独办理结婚登记

    B.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结婚登记

    C.可以由所在单位出面代为办理结婚登记

    D.必须回国亲自办理办理结婚登记


    参考答案:D

  • 第2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女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托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男方出外打工,又与他人结婚。女方遂到法院申请宣告男方与他人因重婚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但男方却辩称,自己与女方登记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其与女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女方在登记结婚时虽然未达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方早已达到法定婚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男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与他人的婚姻当然应属无效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则当然应认定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婚姻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的状况为准。因为缔结婚姻时的实际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一定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来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
    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当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绝不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现实考虑虽然该婚姻在成立时存在要件瑕疵,但“婚姻”本身却是一种既存的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基于该事实已经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乃至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故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时,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承认婚姻无效制度中的阻却事由也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私权的尊重。如《日本民法典》就规定了不达适龄者的婚姻在达适龄后不得请求撤销;《德国民法典》对不适龄婚、重婚也作了承认阻却事由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条文的理解不同,出现了近乎“荒唐”的判决,即已结婚30多年的老夫老妻,仅仅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理解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就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合理、合法,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该规定明确了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婚姻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反映了对无效婚姻的态度从侧重于法律的制裁性和严肃性,转变到侧重于法律的现实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 第3题: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

    A.女方没有生育能力

    B.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

    C.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D.双方结婚不满两年的


    参考答案:C

  • 第4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为

    A、男方不得早于18,女方不得早于16

    B、男方不得早于20,女方不得早于18

    C、男方不得早于22,女方不得早于20

    D、男方不得早于23,女方不得早于21

    E、男方不得早于24,女方不得早于22


    参考答案:C

  • 第5题: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结婚之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0年12月便开始分居。2001年6月,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判归其所有。经查,该车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女方娘家购买送给双方结婚的礼物,并没有确定是归甲男还是乙女。双方也没有对摩托车的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双方讼争的摩托车依法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或男方个人财产?

    A:应为法定的共同财产
    B:应为女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是女方娘家送的结婚礼物
    C:应为男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男方会骑摩托车,并且实际上也是由甲男使用
    D:如果双方离婚,则为乙女的法定个人财产;如果不离婚,则为法定的共同财产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争议之摩托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之后接受赠与所得。如果女方家确定摩托车只归女儿,则应归乙女。但是,女方家并没有明确指定,因此,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在确定一项财产是否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主要根据获得财产的时间、是否有约定、财产的性质等综合判断,至于财产是谁赠送的、财产由夫妻哪一方使用、双方是否离婚等并不影响财产的归属。因此,BCD选项均是错误的。

  • 第6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

    • A、女方必须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 B、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 C、男方必须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D、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正确答案:B,D

  • 第7题:

    我与老伴是于1980年结婚的,因为是在农村,虽然办理了婚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我女儿2002年结婚,也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听说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算结婚,请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你们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而你女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且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且没有补办婚姻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要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你们应当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 第8题:

    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A、双方
    • B、男方
    • C、女方
    • D、户口在登记机关的一方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问答题
    我与老伴是于1980年结婚的,因为是在农村,虽然办理了婚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我女儿2002年结婚,也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听说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算结婚,请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你们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而你女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且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且没有补办婚姻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要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你们应当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A

    双方

    B

    男方

    C

    女方

    D

    户口在登记机关的一方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女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托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男方出外打工,又与他人结婚。女方遂到法院申请宣告男方与他人因重婚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但男方却辩称,自己与女方登记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其与女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女方在登记结婚时虽然未达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方早已达到法定婚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男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与他人的婚姻当然应属无效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则当然应认定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婚姻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的状况为准。因为缔结婚姻时的实际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一定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来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
    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当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绝不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现实考虑虽然该婚姻在成立时存在要件瑕疵,但“婚姻”本身却是一种既存的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基于该事实已经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乃至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故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时,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承认婚姻无效制度中的阻却事由也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私权的尊重。如《日本民法典》就规定了不达适龄者的婚姻在达适龄后不得请求撤销;《德国民法典》对不适龄婚、重婚也作了承认阻却事由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条文的理解不同,出现了近乎“荒唐”的判决,即已结婚30多年的老夫老妻,仅仅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理解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就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合理、合法,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该规定明确了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婚姻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反映了对无效婚姻的态度从侧重于法律的制裁性和严肃性,转变到侧重于法律的现实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结婚后,女方身患疾病,已经下岗在家,但现在男方对此不闻不问,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应当承担。如果女方因为身患疾病,而男方对此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她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一并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女方在结婚之前有一套房屋,现在准备结婚,可不可以对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如果双方进行约定,怎样进行约定?是否可以办理公证?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约定。但是应当注意
    (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当然,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同时,你们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并亲到公证机关办理手续: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3)结婚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4)协议书草稿。当事人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 第14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

    A.女方必须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B.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C.男方必须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D.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参考答案:B, D

  • 第15题:

    如何处理此项婚姻关系的财产分配等问题

     朋友跟丈夫结婚已经20几年了。 夫妻关系不和已经近十年了, 分床睡5年了。 男的是个很没有责任感的人, 两人现在已没有感情,关系早就破裂, 现在女方想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想问下可以通过什么方法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另外就是问下财产分配问题,如果房子写的是男方名字,但是因为家里大部分东西都系女方置备 而且平常生活开销都是女方承担比较多,这块会如何解决?


    一、分床睡的问题,很难举证,而且法律上只认可“因感情不合的分居。”
    二、最快的离婚手续是双方协商一致,然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否则,只能起诉。当然在诉讼的过程中,仍然可以调解。
    三、财产分配问题:房子问题还需要考虑是什么时候买的,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后买的,即使只有一个人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婚后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支出和付出比较多的,可以提出,作为分割财产的考虑因素。
    五、离婚的关键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围绕这个焦点收集证据。

  • 第16题:

    内地居民结婚,女方应到男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正确答案:×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第17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

    • A、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B、女方不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不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C、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不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双方登记结婚时,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女方便拿自己姐姐的身份证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纠纷,女方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种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如何处理呢?


    正确答案: 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在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利。同时,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体现的仅仅是国家对缔结婚姻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相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事权利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原规定以行政权力代替司法审判,显然不利于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综上,可以看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
    近些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方结婚时隐瞒了外国人的身份,主张其婚姻无效;有的一方伪造身份证或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有的一方使用亲友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有的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办理;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等。当事人基于上述这些理由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依据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等问题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说,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婚姻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法院经审查发现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除非“严重且明显”,并不当然无效或可撤销。为防止随意撤销政府行为,人为制造混乱,法院在决定是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或证明权利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行为)时,要综合考虑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对关系人的信赖保护。授益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补正,可由政府自行补正。如果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只要程序瑕疵没有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程序瑕疵可以忽略不计,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张撤销行政行为或认定行政行为无效。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基于对人类情感的尊重,基于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需要,基于重视婚姻事实的考虑,特别是在该婚姻关系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当事人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19题:

    甲男和乙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如果甲男在国外()。

    • A、可以出具自愿与对方结婚的书面材料由女方单独办理结婚登记
    • B、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结婚登记
    • C、可以由所在单位出面代为办理结婚登记
    • D、必须回国亲自办理办理结婚登记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登记结婚后,根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正确答案:双方约定

  • 第21题:

    填空题
    登记结婚后,根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正确答案: 双方约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双方登记结婚时,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女方便拿自己姐姐的身份证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纠纷,女方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种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如何处理呢?

    正确答案: 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在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利。同时,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体现的仅仅是国家对缔结婚姻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相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事权利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原规定以行政权力代替司法审判,显然不利于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综上,可以看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
    近些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方结婚时隐瞒了外国人的身份,主张其婚姻无效;有的一方伪造身份证或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有的一方使用亲友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有的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办理;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等。当事人基于上述这些理由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依据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等问题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说,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婚姻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法院经审查发现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除非“严重且明显”,并不当然无效或可撤销。为防止随意撤销政府行为,人为制造混乱,法院在决定是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或证明权利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行为)时,要综合考虑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对关系人的信赖保护。授益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补正,可由政府自行补正。如果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只要程序瑕疵没有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程序瑕疵可以忽略不计,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张撤销行政行为或认定行政行为无效。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基于对人类情感的尊重,基于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需要,基于重视婚姻事实的考虑,特别是在该婚姻关系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当事人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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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女方在结婚之前有一套房屋,现在准备结婚,可不可以对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如果双方进行约定,怎样进行约定?是否可以办理公证?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约定。但是应当注意
    (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当然,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同时,你们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并亲到公证机关办理手续: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3)结婚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4)协议书草稿。当事人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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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不可以由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有关手续,其他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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