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判归了我,对方每个月有二次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最近以来,对方却利用探视的时候带到儿子偷偷去赌博,并且现在孩子每次回家后都有一些不良的行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吗?

题目

离婚后,子女判归了我,对方每个月有二次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最近以来,对方却利用探视的时候带到儿子偷偷去赌博,并且现在孩子每次回家后都有一些不良的行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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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离婚后,子女判归了我,对方每个月有二次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最近以来,对方却利用探视的时候带到儿子偷偷去赌博,并且现在孩子每次回家后都有一些不良的行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吗?


    参考答案: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 第2题:

    父亲再婚后10年继母过世,长兄将父亲名下的房产改名,请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我父亲再婚生活10年,亲生子女5个,继子女4个。这种更名是否侵犯我们子女的权利,法院会如何判决?


    是的,你长兄无权更改你父亲名下的房产,因为会损害到你们其他子女的权益。
    有法律效应,你长兄无权更改你父亲名下的房产,因为会损害到你们其他子女的权益。

    希望能帮到你,别忘了采纳我的答案哦,祝你生活愉快!


  • 第3题:

    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子女,子女都归对方带走抚养,身边现无子女,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正确答案: 这要根据各地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一些省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生育政策请咨询所在省(区、市)人口计生委。

  • 第4题:

    再婚夫妻双方都有一个子女,但都判给对方,可以生育子女吗?


    正确答案: 符合条件须经过审批后,可以生育子女。

  • 第5题: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原则。


    正确答案: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 第6题:

    离婚时的子女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B、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C、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D、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正确答案:C

  • 第7题:

    婚后生子女可以随()姓。

    • A、婚后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B、婚后生子女必须随父姓。
    • C、婚后生子女必须随母姓。

    正确答案:A

  • 第8题:

    问答题
    离婚后,子女判归了我,对方每个月有二次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最近以来,对方却利用探视的时候带到儿子偷偷去赌博,并且现在孩子每次回家后都有一些不良的行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吗?

    正确答案: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再婚夫妻双方都有一个子女,但都判给对方,可以生育子女吗?

    正确答案: 符合条件须经过审批后,可以生育子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对子女抚养的适当处理是指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等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
    A

    探望

    B

    探视

    C

    扶养

    D

    照顾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没有协助的义务。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子女,子女都归对方带走抚养,身边现无子女,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正确答案: 这要根据各地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一些省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生育政策请咨询所在省(区、市)人口计生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的义务。


    参考答案:探望;探望

  • 第14题:

    小林夫妇离婚的时候,女儿已经7岁,综合各种因素,法院最后判决女儿归小林抚养,小林的妻子由于想念女儿,想去探望,但是遭到小林拒绝。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给付抚育费
    B.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C.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动失去探望子女的权利
    D.离婚后亲子关系并不消除,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探望权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15题:

    下列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 B、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父母平等地负担,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 C、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随时提出抚养关系和抚育费的变更
    • D、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没有协助的义务。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7题:

    对子女抚养的适当处理是指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等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

    • A、探望
    • B、探视
    • C、扶养
    • D、照顾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离婚后亲子关系并不消除,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
    • B、在处理子女具体抚养归属时,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 C、离婚后不具体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给付抚养费
    • D、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动失去探望子女的权利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单选题
    离婚时的子女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B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C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D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我与对方离婚时,儿子只有三岁,法院将儿子判给了我,并由对方每个月承担子女抚养费五十元,但是现在每个月的五十元的抚养费明显已少,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确实是属于必要情况,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当注意是以子女本人的名义起诉,并由抚养一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另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出现某种新的情况,确有实际困难,如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劳教或正在服刑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给付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填空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的义务。

    正确答案: 探望,探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的义务。
    A

    拒绝

    B

    协助

    C

    配合

    D

    允许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其中,父母子女包括 ( )
    A

    婚生父母子女

    B

    养父母养子女

    C

    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D

    非婚生父母子女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