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

题目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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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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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40%,李某和王某各出资30%。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独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的借款充当保证人,乙公司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向银行支付100万元。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张某拒绝,王某书面要求李某起诉张某,李某迟迟不予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拒绝赔偿损失后,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B.李某收到王某的书面要求3013后不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C.王某提起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

    D.王某提起诉讼应以自己的名义


    正确答案:BD
    《公司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根据该条可知,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2018年)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本题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故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第3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愿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第4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资东、签发出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 第5题:

    张某为光华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工资,在一次索要拖欠工资的过程中, 张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为了平复心中怒气,唆 使好朋友王某16岁的儿子王小某将光华公司某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砸坏,并承诺事成之后送给 王小某一部手机作为奖励。之后,光华公司了解到王小某的行为为张某指使之后,委托律师钱 某处理本案,钱某就公司办公用品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 通知王小某参加诉讼,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光华公司支付其劳动酬。经审理后,法院只就賠偿 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对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处理。
    关于上述案例中的张某、李某、王某和王小某的诉讼地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因损坏行为非张某所为,其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B.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的当事人
    C.王某为王小某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D.王小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答案:A,B
    解析:
    本案的诉讼是光华公司提起的,其应作为本案的原告。李某作为光华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不是本案的当事人。B项错误。张某指使王小某 损坏光华公司的办公用品,均应作为本案的被告。A项错误,D项正确。王小某未满18周岁, 王某应为其法定诉讼代理人。C项正确。

  • 第6题:

    王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购买一套二手房,并约定佣金为房价款的4%。甲公司委派房地产经纪人张某承办该业务。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套业主李某的房屋,王某在张某带领下查验房屋后同意购买。随后,王某、张某、李某共同商谈成交手续事宜。
    下述做法错误的为(  )。

    A、甲公司与王某、李某共同协商签订居间合同
    B、甲公司先收“看房费200元”,再带王某去看李某的房屋
    C、张某应为王某、李某的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D、甲公司应为王某、李某的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答案:B
    解析:
    B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对于单边代理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义务向交易相对人或者交易相对人的代理人披露佣金的安排

  • 第7题: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

  • 第8题:

    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须其他股东同意
    • B、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 C、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 D、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和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优于张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问答题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某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王某在巡逻时,调查发现张某在火车站扰乱公共秩序,且事实清楚,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王某对张某的行政处罚是简易程序

    B

    王某执法程序违法,应当由两人以上执法

    C

    王某须向张某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D

    王某执法程序违法,王某当场查明事实之后,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而不是自己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

    王某不需要向所属公安分局备案


    正确答案: E,B
    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1)股权受让方赵某并非甲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本次转让属于对外转让股权。(2)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应视为同意;在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应视为同意转让,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董事长为李某,总经理为王某、财务总监为张某、三名独立董事为赵某、辛某、侯某。则该公司董事会在设立审计委员会时,最佳的人选是(  )。
    A

    李某、王某、张某

    B

    赵某、辛某、侯某

    C

    李某、张某、赵某

    D

    王某、张某、侯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审计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非行政董事组成,他们至少拥有相关的财务经验。

  • 第13题:

    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 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 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 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 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 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 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 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 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 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 第14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同意但也不愿意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答案:对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第15题:

    (2018年)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第16题:

    (2017年)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答案:对
    解析:
    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第17题:

    王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购买一套二手房,并约定佣金为房价款的4%。甲公司委派房地产经纪人张某承办该业务。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套业主李某的房屋,王某在张某带领下查验房屋后同意购买。随后,王某、张某、李某共同商谈成交手续事宜。(2007年真题)

    下述做法错误的为( )。

    A.甲公司与王某、李某共同协商签订居间合同
    B.甲公司先收“看房费200元”,再带王某去看李某的房屋
    C.张某应为王某、李某的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D.甲公司应为王某、李某的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答案:B
    解析:
    B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对于单边代理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义务向交易相对人或者交易相对人的代理人披露佣金的安排。

  • 第18题: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 第19题: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 第20题:

    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区工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工商局于5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3个月的处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
    (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21题:

    问答题
    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某区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
    (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要求:根据上述内容,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